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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亮风险、远离金融骗局
前言
日前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完善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
针对“现金贷”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乱象,专家建议,“现金贷”的存在具有一定合理性,对其治理不宜“一刀切”。应尽快明确监管部门,出台可操作性强的监管政策,明确准入门槛、利率等业务红线,既给予“现金贷”行业一定的发展空间,又逐渐将行业引向健康发展的轨道。
“现金贷”困局
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说,实际上,业内也有不少平台想好好做,将“现金贷”视为“事业”而非“暴利”,去年以来正在尝试缓冲政策,比如设置滞纳金“封顶政策”,对真正还不起的用户适当减免利息,以及适当下调利率等。
“大家现在既期待又担心。”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说,一方面,期待政策落地,将损害行业健康发展的“劣币”驱逐出去;另一方面又担心政策“一刀切”。
“现金贷”满足了部分人群的信贷刚性需求,是普惠金融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风险可控的低息“现金贷”而言,其存在是合理的。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专家巴曙松也曾表示,“现金贷”具有推进金融市场化、完善金融供给体系,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增加消费者选择空间的社会价值,应适当给予生存及发展空间。
与此同时,“现金贷”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利率畸高、暴力催收等问题,导致行业畸形发展,且带来社会和金融风险。
其实,从事“现金贷”业务需具备完善的风控体系、优秀的预测筛选和自动决策能力。2014年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探索“现金贷”业务时,业内从事该业务的平台还不多,运营也比较规范。
然而,数千家借贷平台发现市场机会后蜂拥而入,部分平台资金来源并非持牌金融机构,而是来自个人,利率也越来越高,这种平台花大价钱投放广告,拼抢客户,让“守规矩”的平台没了活路,也让整个行业“变了味”。
畸高的利率是“现金贷”平台敢于“零风控”放贷的基础。在部分“现金贷”平台,高额的利息都以管理费、手续费等形式出现,其目的是掩人耳目。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年利率超过36%为高利贷,超出的部分不受到法律保护。
另外,高额的逾期费让部分“现金贷”平台不但不顾虑用户逾期,甚至还希望用户逾期。在逾期费动辄每天上百元的情况下,只要能收回30%客户的钱,平台就足以获取暴利。因而有些平台坏账率接近50%,仍有盈利空间。
而催收能力成为部分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在暴利的驱使下,“现金贷”平台的催收手段层出不穷。“短信、电话、上门是部分‘现金贷’平台催收的三部曲,“现金贷”的服务对象本身还款能力较弱,加之有些借款人存在骗贷嫌疑。部分借款人迫于压力或受催债人“指点”,不停地“借新还旧”,产生巨额本金利息,导致借款人陷入债务危机。
显而易见,“多头借贷”蕴藏风险。这是危险的信号,如果越来越多的用户“拆东墙补西墙”,“总债务如滚雪球般越滚越大,最终可能引发雪崩。
因此我国应尽快明确监管部门,促进监管政策落地,划定监管红线。
实际上,英美等国已出台针对“现金贷”的政策约束,至少包括监管目标、监管范围、准入机制、贷款要素限制、引导优化产品服务、建立监管报告机制六大方面,其监管原则主要是金额控制、费率控制和总负担封顶,确保本息总额不会无限制增长。
监管政策三要点
借鉴英美等国的经验,我国对“现金贷”的监管政策至少应抓住三个要点。
一是要求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到位将有利于减少对消费者欺瞒和诱导,大多数借款人都不会选择利率高得离谱的“现金贷”,打击恶意欺诈行为和恶意高利贷行为也将更容易。
二是设定利率上限。由于“现金贷”的服务人群多是较为高危的次贷人群,如果将我国民间借贷36%的利率上限作为“现金贷”行业的红线,“现金贷”行业或许将无法生存。因此,设定一个合理的利率上限,寻找企业利益、用户利益和金融风险之间的“最大公约数”,这至关重要。例如,英国于2015年颁布新法规规定,所有贷款的利息和费用每天不得超过0.8%,年化利率不能超过200%。
三是禁止暴力催收。政策应明确规定,“现金贷”企业应杜绝上门催收,杜绝滥用借款人的隐私信息,以及威胁、误导等催收方式,以电话、短信为主,必须做到文明催收,将催收流程化、透明化。
“现金贷”行业亟待建立一个第三方行业组织,既能形成行业自律机制,优化行业发展环境,又能充当“上通下达”的窗口,减轻监管负担。同时,全社会应大力建设基础征信体系,加强征信资源共享,加强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和信用意识教育,让更多的借款人了解借贷行为的责任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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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经济参考报整理
文章不代表菲凡烽火台立场,仅供读者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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