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赠与婚外人,法院判决行为无效,返还!
近日
上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判决确认赠与合同无效
并要求被告王某
返还全部赠与款项一万余元
原告刘某与曾某系夫妻关系,2022年9月期间,原告发现其夫曾某与被告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某天,原告趁曾某熟睡之际,在曾某手机上发现其分三次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等形式向被告转账共计一万余元。原告要求曾某向被告追讨,但遭到曾某拒绝。
无奈,原告选择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全部赠与款项。庭审中,被告主张赠与款项已经返还,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还款证据。
曾某多次将夫妻共同财产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等形式赠与被告,该行为既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道德义务,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损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该赠与行为无效,无效的法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所赠与的财产应当如数返还。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供稿:李玲 张开桃
编辑:熊启韦 审核:谭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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