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调解办实事 高墙之内解心结
原告易某与被告李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并于当年生育一子。
2017年,丈夫李某因多次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于外省监狱服刑。李某被关押期间,作为妻子的易某独自抚养孩子。
易某认为,李某未能给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因长期服刑也未能承担家庭义务,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其选择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上栗县法院福田法庭收到案件后,考虑该案的特殊情况,为切实解开原告易某的心结,听取被告李某对婚姻的真实意见,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决定前往李某所在监狱开庭审理此案。
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于监狱内进行了调解。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同意离婚,并表示将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为孩子的成长作出力所能及的弥补。至此,该案得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供稿:易建军 郭思琪
编辑:熊启韦 审核:谭雅玲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HISTORY/往期推荐
◆◆温馨提示◆◆
尊敬的全县父老乡亲:
当您接到省民调中心 0791-12340 测评电话时,请您耐心接听,期待您用普通话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价。您的回答直接关系着上栗的对外形象,您的赞许和肯定是对法院工作最大的鞭策和鼓励!祝您和您的家人、朋友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点击“阅读原文”
查看更多文章
点击“赞”“在看”
让更多人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