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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普法】带骨灰盒入住酒店,店主向住客索赔精神损失费7万元!是否于法有据?

2017-12-16 首力律师 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

一方水土养一方人

每个地方都有着不同的民俗习惯

但如果不了解,就会犯了别人的忌讳

如果你是当事双方

你会怎么处理呢?


  两个月前,祖籍长治潞城市东邑乡的秦安平先生,从陕西省宝鸡市携全家老小三代一行11人驱车回到阔别多年的家乡,欲安葬去世一年母亲的骨灰。然而,他将骨灰盒带到下榻的潞城市一酒店后,被店主发现,店主一度不让秦先生车辆离开,并提出10万元索赔,后经多方协商达成了7万元的精神补偿。


  目前,秦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已立案侦查。








带骨灰盒入酒店,被要求赔偿7万元



  据秦安平先生讲,10月1日11时许,他在当地亲戚的带领下,入住潞城市四季金源商务酒店,办理了住房入住手续后,他们陆续将车内物品搬至房间,其中包括母亲的骨灰盒和两个直径50厘米用菊花扎制的小花环。店主白广斌父子发现后非常生气。秦先生表示不了解当地风俗,向店主赔礼道歉,并提出退房,不要住房押金600元,但店主提出必须拿出10万元赔偿金,否则不让离开,并且关闭了酒店门口的停车电动门,将秦先生的3台车辆堵在院内。


  秦先生说,他在多次道歉无果的情况下,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大约20分钟后,110警车及3名公安干警到达现场,民警了解事情经过后称该事情属于民事纠纷,让找当地政府协调解决。秦先生只好委托在潞城的亲戚四处托人予以帮忙,终于在当天下午6点左右,找到了酒店所在地的瓦窑头村村干部与店主白广斌进行协商,最后协商结果是赔偿8万元。


  秦先生说,如此高额的赔偿金,他无力支付,且出门离家时随身没有携带这么多的现金,恳请店主能否给予让步,但对方坚持不让。此时天色渐黑,气温骤降,全家11口人包括小孩子一直在马路边等着。直到夜晚10点多,店主白广斌勉强答应让1万元,提出必须支付7万元赔偿现金,并要求必须有村干部在场见证,他写出道歉书。无奈之下,他答应了店主的要求,向当地亲戚拼凑够了钱,才离开酒店。




酒店:我们对这事太忌讳了



  店主白广斌的儿子白鹏成说,对方是提前一天预订好的房间,入住时他给他们登记好房间,之后他们一直往房间搬东西,搬了好多东西后他怀疑有个骨灰盒。随后,秦先生从车里又拿着两个花圈上去,他意识到不对,问是在干什么?秦先生说办事呢。问他是不是拿骨灰盒上去了,他先说没有。再一追问,他说已经摆上去了,连花圈也摆上去了,放在了房间,打算在那里设个灵堂。


  “他说第二天下葬呢,今天就在这休息。我说你休息也不能把这些东西拿到这里来啊?你要是悄悄放在车里我们也不知道,咱这个事就不说了,你还光明正大地抬着花圈直接就上了楼。我这是公共场所,这个东西在我们这儿是大忌讳,太忌讳了。当地人风俗习惯都知道,肯定是不能进房间的,大小是个棺材。”白鹏成气愤地说。


  白鹏成说:对方认为是敲诈勒索,但是对于他们不是钱的问题,钱解决不了心理问题,“我感觉此事对酒店太忌讳了,即使赔偿了也感觉很不公平,我不原谅他,没法原谅,心理上的问题金钱是解决不了的”。




民俗专家:客人做得不妥,但赔十万不合理



  85岁高龄的山西省民俗协会理事申双鱼老人对此事件做了点评。他表示,按照上党地区的民俗习惯,骨灰盒一般是不允许带到公共场所的,这一点陕西宝鸡的客人做得不妥。如果要带着骨灰盒进酒店,首先要和酒店店主打个招呼说明,人家同意你带进去你再带,人家如果不同意就不能带进去。从以上的事例中看出客人在没打招呼说明的情况下偷偷带进去显然做得不对。店主象征性地要求赔点钱也能说得下去,但是索要10万元赔偿我认为比较多,赔7万也是个不小的数字,显然不合乎常理。











法律解读





  律师:店主行为带有“胁迫”之嫌


  山西英佳律师事务所的原冰律师讲:目前我国并无禁止或限制携带、运输骨灰的规定。但一般讲,非亲属对他人骨灰是有避讳的,按酒店业主讲,客人甚至准备在酒店房间临时设置灵堂则更是不妥。酒店认为客人携带骨灰入住会对酒店的正常经营和其他入住客人产生不适的心理担忧可以理解。酒店业主可以拒绝秦某携带其亲人骨灰入住的需求,但酒店业主采取限制秦某车辆离开的方式强行索要赔偿的行为方式不当,有“胁迫”之嫌。其最终索要7万元的赔偿款是否有依据,以及与给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或心理不安是否相当,有待商榷。是否“维权过度”、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则需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后依法认定。


  如果秦某认为酒店业主的行为有“胁迫”,秦某给予的赔偿款违背了其真实意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秦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受到胁迫为由要求撤销给予酒店业主的赔偿,并返还其支付的赔偿款。








  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陈恒安律师认为,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酒店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陈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也享有名誉权。对于酒店这种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开展经营业务,且主要业务为提供临时住所的的特殊行业,结合我国社会风俗,在未经酒店同意的情况下,携带骨灰盒、花圈入住酒店确实会对酒店的名誉权造成一定负面的影响。酒店可以通过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方式进行维权。


  在本次事件中,顾客在未经酒店同意的情况下,携带骨灰盒、花圈入住酒店。在此情况下,酒店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要求顾客赔礼道歉,甚至可以要求其立即搬离酒店。但酒店无权通过以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方式,强行要求顾客赔偿巨额“精神损失费”,此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


  如果在现实中遇到这类问题如何维权?陈律师建议,一定要理性维权,以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忌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甚至是以暴力胁迫等违法手段来解决问题。以免维权不成,还让自己落得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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