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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宪法》历程及历次修改内容,期待第五次修宪...

2018-02-27 首力律师 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

昨天新华社发布关于修改宪法的建议,在朋友圈迅速刷屏,内容相信大家都清楚了,那么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一下我国建国以来,历次宪法修改的内容:



新中国成立后宪法历程
  • 第一部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宪法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第一部宪法除序言外,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106条。


  • 第二部宪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

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是一部在特殊时期产生的宪法。如把“文革”产物“四大”写进宪法第十三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第二部宪法共4章30条。


  • 第三部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

这部宪法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规定的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记载在序言中。这部宪法比1975年宪法有了重大变化,但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它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的成果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第三部宪法共4章60条。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分别对这部宪法进行了修改。


  • 第四部宪法:1980年下半年,在叶剑英委员长直接主持下,我国开始对宪法进行大规模、全局性的修订。经过两年多的讨论、修改,并经过全民讨论,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现行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

第四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其根本特点是,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它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部宪法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五个部分,共4章138条。


1982年第四部宪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进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它是在改革开放初期颁布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变化,其中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这部宪法的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


82宪法第一次修改:

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

一是在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二是删去第10条第4 款中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82宪法第二次修改: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这次修改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根据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经验,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得到集中、完整的表述。

(2)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3)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

(4)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并对相关内容作了修改。 (5)把县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82宪法第三次修改: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序言。

(2)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5)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6)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82宪法第一次修改: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 《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在宪法序言的第七自然段中增写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在宪法序言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3)将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5)将国家对公民私人财产的规定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6)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7)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8)将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9)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戒严的决定权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决定权,相应地,国家主席对戒严的宣布权也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宣布权。

(10)在第81条国家主席职权中,增加“进行国事活动”的规定。

(11)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2)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将《义勇军进行曲》作为国歌。


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的四次修改,客观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需要,体现了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对宪政制度提出的要求,不仅巩固了我国改革和发展的成果,而且从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为今后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宪法依据。


82宪法即将面临第五次重大修改,万众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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