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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50万元,债权人起诉要求以保险金还债,法院是否支持?

左飞飞律师 飞常说法
2024-08-23

【1】前言
设想身处这样一个情景:

你借给朋友张三50万元资金用于创业,现在张三因意外身故,他的名下没有房子、车子,存款也了了。你联系他的家人,家人认为钱是张三借的,他们不知情也没有偿还的责任。此时,你了解到张三生前有购买过意外保险,在他身故后保险公司理赔给张三的家人100万元保险金。此时,你会怎么做?

人身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理赔后是流动性极好的资金,因债务人死亡非常苦恼的债权人也十分关注这笔资金,为了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债权人起诉要求以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债务人)生前债务的案例屡见不鲜。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与被保险人生前债务之间是什么关系呢?本文旨在通过法院判例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

【2】关于被继承人债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左飞飞律师解读】

1.人的一生有很多的“责任”,家庭责任、债务责任、职业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这些个人责任需要付出时间、精力和金钱来承担。用以承担个人责任的财产被称为“责任财产”,包括个人拥有的资金、房产、车辆、股权、金融投资、其他资产等。

2.个人承担责任的时间包括生前和身后。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成为其遗产,在遗产分割前应当清偿其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3. 遗产由继承人取得的,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4.人身保险的身故保险金是不是“遗产”?如果保险金作为遗产,遗产应当用于清偿被保险人(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如果保险金不作为遗产,就不需要清偿被保险人(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

5.《人身保险中,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8种情形(上)》《人身保险中,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8种情形(下)》中汇总了8种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情形,也就意味着在这八种情形中,保险金都应用于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3】法院典型判例
法院判例一:

(2018)黑0129民初2445号:侯某云、侯某丽等与杨某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本案中被保险人侯某飞投保时未指定明确的受益人,且侯某飞无遗嘱、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故保险金应作为侯某飞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关于具体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侯某飞的父母刘某财、刘某英、儿子侯某元于继承开始后,财产分割前均已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放弃继承权;杨某梅与侯某飞已办理离婚登记,并非第一顺序继承人;继子女臧某丽与侯某飞未形成扶养关系,故亦非第一顺序继承人;综上,侯某飞遗产不发生第一顺序继承,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侯某飞祖母郎某花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放弃继承权,应由侯某飞的姐姐侯某丽、弟弟侯某云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500000元身故保险金,杨某梅取得该身故保险金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经当庭核对,杨某梅已偿还丛某歧105000元,偿还张某丰106000元,偿还侯某云50000元,偿还梁某同3000元,合计264000元,杨某梅主张的其他偿还款项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本院不予确认,扣除上述款项后杨某梅尚应返还侯某云、侯某丽236000元。

【左飞飞律师解读】

1. 本案中被保险人侯某飞投保时未指定明确的受益人,且侯某飞无遗嘱、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所以保险金应作为侯某飞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本案中侯某飞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都放弃继承,应由侯某飞的姐姐、弟弟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50万元身故保险金。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所以法院判决杨某梅有证据证明偿还债务的264000元不需要返还。

2.如果被保险人侯某飞投保时明确指定儿子为受益人,50万元保险金将由儿子获得,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不需要用来清偿父亲侯某飞生前的债务。因此,指定合理的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投保细节,决定着保险金的性质和归属。
法院判例二:
(2017)川民申2899号:黄某、张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节选:

法院经审查认为:

一、关于事实认定问题。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应以接受继承遗产为前提。遗产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杨某禄所遗留海马牌轿车已被其兄弟合理处理并用于其安葬。而张某兰在与杨某禄离婚前为其投保且已生效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了其子为受益人。故上述财产均不属杨某禄的遗产。本案经审理查明确定了杨某禄的遗产为9850.55元。

二、本案中,被申请人杨某、曾某、张某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杨某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的规定,三被申请人对被继承人杨某禄生前债务不负有偿还责任。故黄某本案起诉主张三被申请人偿还被继承人杨某禄的债务,不符合该法律规定。对其该项主张依法不应予以支持。因此,黄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足,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左飞飞律师解读】

1.本案中,杨某禄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了其子为受益人,所以身故保险金不属杨某禄的遗产,债权人起诉要求以保险金清偿债务的诉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2. 杨某禄的儿子作为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是儿子的个人财产,对于儿子未来的抚养教育是一份保障,也是父亲对孩子爱的体现。

法院判例三:
(2020)湘09民申71号:再审申请人蔡某辉与被申请人刘某、刘某荣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裁定书节选:

本案的焦点为“法定100%”是否系指定受益人明确,刘某、刘某荣是否应以中国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支付的理赔款偿还蔡某辉八万元。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刘某、刘某荣的父亲刘某平生前在中国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在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法定100%”。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法定100%”,即已指定了受益人,刘某平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故刘某平死亡后,中国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支付的理赔款不属于刘某平的遗产。蔡某辉要求刘某、刘某荣偿还八万元的再审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左飞飞律师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体现的原则是尽量避免保险金变为遗产,受益人有争议时,结合民法典的规定确定受益人的具体范围。
结语:
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非常重要,决定着保险金的性质和归属。受益人未指定或指定不明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应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指定明确的受益人,受益人获得的身故保险金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实现对受益人的抚养赡养保障和财产的有效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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