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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单亲金领如何为未成年子女构筑保险保障?

左飞飞律师 飞常说法
2024-08-23

【案例人物】
陈先生为某上市公司董事,37岁,父母健在,但妻子因病身故,留下两个孩子,大的在上初中,小的在上小学。作为单亲父亲,陈先生的保单规划需要考虑哪些方面呢?
陈先生37岁已经是上市公司董事,足见其能力之优秀。但遗憾的是,他的妻子很年轻就身故了。这个家庭无疑已经深切体验到生命的无常和脆弱。对成为单亲父亲的陈先生来说,他做保单规划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来考虑:

1.子女抚养教育角度
陈先生作为两个孩子的监护人,是孩子们最大的依靠。针对孩子未来的生活、教育,陈先生需要在“人员”和“资金”两方面做好准备。
首先是人员方面,陈先生自身健康时,孩子的生活自然无忧;一旦陈先生发生生命风险,照顾孩子的责任就会落到陈先生的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身上,此时提前储备的抚育基金能够发挥很大作用。
其次是资金方面,也就是为孩子留下足够多的钱,保障他们的成长、教育以及未来发展。陈先生可以通过配置终身寿险,让自己的生命有价且高价,将放大后的生命价值留给两个孩子。
如果陈先生能够顺利陪伴孩子们长大,终身寿险的保险金是他传承给孩子们的一笔财富;如果陈先生中途身故,终身寿险的保险金则是他留给孩子们用于未来生活、教育的保障金。

2.陈先生未来再婚角度
陈先生年轻有为,未来很有可能会再婚。而在再婚家庭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会比较复杂,需要陈先生提前为两个孩子做好保障。具体来说,陈先生可以选择的方案有:
①为自己配置终身寿险,指定两个孩子为身故受益人,满足他们的生活和教育需求;
②为两个孩子配置年金险,构建能够长久伴随他们的现金流;
③用保单设立保险金信托,实现保障子女抚养教育、激励子女上进、约束子女不良消费习惯、平衡子女之间利益的个性化规划目的;
④设立家族信托,量身定制信托条款,精准安排子女抚养、教育保障和财产传承。

3.陈先生职业发展角度
陈先生是上市公司董事,属于“三高人群”,职位高、收入高、风险高。陈先生的职业安全是子女们生活保障的基础。如果陈先生收入中断,或者因职业过错产生大额赔偿责任,将直接影响家庭成员的生活品质。因此,有必要借助保险产品转移职业风险。

《中国上市公司董责险市场报告(2024)》显示:“2023年购买董责险的上市公司中,民企占据多数,占比近75%,中外合资(含港澳台与境内合资)占比10.5%,国企占比4.6%,外商投资(包括港澳台投资)占比10%。这与2020年之前国企与外资企业是购买董责险的主力军情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相较于往年,今年外商投资(包括港澳台投资)上市企业购买董责险的占比明显上升。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民企与外资企业中的董监高人群大部分是职业经理人,在其个人面临的法律责任风险显著上升后开始日益重视董责险的风险转移功能,这一点与更加重视董责险公司治理功能的国企在投保目的上明显不同。”
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股东、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陈先生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面临的履职责任风险较大,有必要利用董责险来进行风险转移。

总的来说,陈先生的保单规划需要与他的人生轨迹(职业发展、婚姻选择、家庭发展等)相匹配,并且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以应对人生前进道路上的不确定性。

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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