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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中适用夫妻财产申报制度促进境内外财产一揽子调解

飞常说法 飞常说法
2024-08-23

案例来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涉外家事案件审判白皮书(2018 年度-2022 年度)》
【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系加拿大国籍,被告李某系中国公民。双方于1992 年12 月在中国登记结婚,于1998年生育一子。郭某于2002 年移民加拿大。
现郭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审理中,双方对财产争议较大,均认为对方有隐瞒财产的情形。本院要求双方依法申报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郭某提交加拿大房屋购房手续、李某提交真实的北京房屋出售房产资料,并告知双方离婚诉讼中转移隐匿财产的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

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一、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被告名下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房屋和京牌车辆归被告李某所有;

三、原告名下加拿大房产和车辆归原告郭某所有;

四、双方名下各自存款、股票、基金、有价证券、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

五、被告李某给付原告郭某财产折价款430 万元。

【典型意义】

涉外离婚纠纷中,很多当事人存在跨境长期分居情形,可能对于对方在境内或境外财产无法全面掌握,尤其是涉及域外房产或银行账户等。域外调查取证客观上确实存在耗时长、取证困难等情形,在当事人已经知晓或者掌握部分线索情形下,法院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如实陈述的义务并告知其虚假陈述以及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督促双方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对境内外夫妻财产进行公平合理分配,更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公平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上述规定,本院在涉外离婚案件中积极探索夫妻财产申报制度。2023 年修正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进一步明确了夫妻财产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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