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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施行前后两则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判例比较研究

飞常说法
2024-08-23

2024年7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施行。北京西城法院公众微信号发布《西城法院审结首例适用新公司法加速到期规则案件》(点击阅读原文)。

该案的基本案情如下图所示:

某文化有限公司拖欠员工李某工资,李某申请劳动仲裁。经劳动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某文化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李某工资70000余元。

后因公司未按期履行债务,李某以公司为被执行人向北京西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

而后,李某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追加某文化有限公司的股东张某为被执行人,承担公司对李某所负债务。张某是某文化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0%的股东,认缴出资额180万人民币,认缴出资日期为2052年3月15日。法院收到追加执行人申请后,作出了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裁定书

张某不服,向西城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自己在认缴出资年限未届满前仍享有期限利益,该文化有限公司不符合破产情形,不应直接适用加速到期规则,追加自己为共同被执行人。

西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依法适用新修订《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因某文化有限公司已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定情形,法院判决认定股东张某应适用加速到期规则履行提前缴纳出资的债务,债权人李某则有权根据债权人代位权规则,向张某主张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施行前法院判例】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例号:(2021)沪7101民初368号
本案基本案情如下图所示:

A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拖欠朱某等423名员工工资,共计4341563.46元。朱某等员工经劳动仲裁确认了债权,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A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朱某于2019年10月24日向法院提出对A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沪7101破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产清算,并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沪7101破74号决定书,指定某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叶某某是A公司的出资人,认缴出资额为345.17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34年9月23日。截至2017年8月30日,A公司实收资本为381.31万元,其中叶某某实缴250万元,尚余95.17万元出资未足额缴纳。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叶某某应当缴纳全部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A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2月26日向叶某某发送《关于说明实缴出资情况和限期缴付出资的通知》,要求叶某某于收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实缴出资。但叶某某未缴纳相应出资款,故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就本案而言,法院已裁定受理案外人对A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叶某某作为A公司的出资人应当将出资缴付到位,叶某某对此亦无异议,故对A公司主张叶某某缴纳出资95.17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至于A公司所主张的利息诉请,因《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并未规定出资人在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同时应支付相应利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之规定,A公司该诉请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左飞飞律师解读】
1.两则法院判例的基本案情相似,都是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员工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债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却发现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员工为了拿回工资,主张公司股东承担公司债务。
2.第二则案例发生在新公司法施行前,《企业破产法》的第35条规定,债权人主张股东承担责任,需要先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股东的出资义务才能加速到期。这导致债权人维权程序复杂、周期漫长。朱某于2019年10月24日申请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再加上前面劳动仲裁的程序,维权周期超过2年。
3.第一则案例判决于新公司法施行当日,适用新公司法的规定。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意味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常态化。债权人维权不需要再走破产清算程序,可以直接主张增加股东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
4.两则案例还有一个重要区别:案例一中,债权人李某有权根据债权人代位权规则,向张某主张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例二中,债权人朱某等人需要按照破产债务清偿顺序获得清偿。叶某某缴纳的95.17万元需要扣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再按照顺序进行清偿,朱某等员工每人仅能拿回拖欠工资很少的比例。
5.站在债权人立场分析:新公司法强化了股东的出资义务,简化了债权人维权的程序,加强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将发挥积极作用。
6.站在公司股东立场分析: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常态化,大大强化了股东的出资义务,对于股东个人、家庭的资金实力,资产流动性,公司经营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7.推测新公司法施行后会出现两个明显的趋势:(1)大量公司选择减少注册资本或者直接注销;(2)债权人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诉讼案件将显著增加。
8.律师新增加的业务机会:
(1)非诉业务:为公司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减少注册资本或注销提供法律服务,或者为新设立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一般体现为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
(2)诉讼业务:律师代理债权人或者代理公司参与相关诉讼案件;
(3)私人财富管理业务:股东经营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增大,风险也随之增加,企业主客群对于企业风险隔离、家业财产保全的需求凸显。律师根据企业主家庭的个性需求,使用多元法律工具和金融工具帮助企业主把企业经营成果及时转换为家庭财产,进一步为企业主和家庭成员构建“安全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 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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