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计8500字,预计阅读时间25分钟,共分为以下四部分:
1. 北京世妇会+25《国家级综合审查报告》2. 《审查报告》的政治表态 —— 对比「中日韩」与「冰岛」的报告撰写规范3. 性别本质论的制度化
a. 女性身份与关爱责任的绑定
b. 只要有女性身影,就等于性别平等了吗?4. 立法先行的实务悖论
想获取pdf版本的小伙伴,欢迎关注后生价值公众号,我们会在后续整理完成后推送下载链接。
今年是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的第二十五周年。二十五年前,也就是1995年之前,中文的表述中,是找不到类似「家暴」、「社会性别」、「非政府组织」(NGO)等等概念的。1995年的世妇会,既为全球的性别平等工作立下了具体且全面的目标,也奠定了性别平等在中国得以(艰难)推进的基础。今年3月份,联合国本来要在纽约举办一个叫做妇女地位委员会的大会。会议准备全面复查过去五年各个国家在性别平等方面的成果、挑战和行动策略。其实之前每五年,联合国都会要求参加过1995年北京妇女大会的国家递交审查报告,看看你做的怎么样,哪些地方做得好、哪些地方还没做,做得好的是怎么做的,互相之间可不可以学习借鉴。2018年,联合国对比研究了一番《可持续发展议程》各个方面的推进情况,得出结论:「2020年是比较关键的一年,大家得好好交流一下进度」。于是在两年前的9月,联合国发布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二十五周年国家级综合审查指导说明》(下称《审查指导》),简单说,就是一份「性别平等大问卷」,各国有一年的时间,必须在2019年9月份以前上交报告。所有报告都是公开文件。各位可以在必应搜索「csw64」(第六十四届妇女地位委员会的英文缩写),并下翻到「national reviews」的链接,点击进入后,可以查找到目前已经上交了的国家报告。在第三项Expert Group Meeting(专家团体会议)的页面中,小伙伴们还可以阅读蔡一平老师主笔的分析报告。蔡一平老师是我国性别平等领域的专家。中国上交了中文和英文两份报告,由全国妇联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蒋永萍老师主要起草撰写,中华女子大学、北大、北师范等学术界的老师们也参与了报告的编辑。本文对这份报告的分析,并非针对于报告的撰写团队,也不是冲着妇联或特定的部门机关而说的。下文力求证明的一点现实恰恰是:中国在「性别文件撰写」方面的政治文化规则,与妇联、妇儿工委等性别部门在党政体系中的特殊定位,都让这份报告不那么容易写。中方报告共计78页长,本文是对其中内容的选样分析。希望以下几点思考,能帮助读者们关注到大环境下「性别平等」议题必须面对的制度窠臼。《审查报告》的政治表态 —— 对比「中日韩」与「冰岛」的报告撰写规范联合国给出的《审查指导》共有40道题目,全面涵盖了性别平等可能牵涉的所有社会民生领域,具体可见下图:《审查报告》第6-7页;本文将不对中方报告做整体性的转述,因为其中内容如图所示,涉及了太多领域,并无贯穿始终的中心论点以供总结。如果将联合国给出的《审查指导》看作是一份开卷考试,中日韩三国的政治表态——即基于各国政治文化的答题风格与行文习惯——有十分多值得对比的地方。在这里,我们额外以冰岛为参考标准,不仅因为冰岛在世界经济论坛的性别平等报告中常年位列全球第一,也因为冰岛在撰写规范方面确实最贴近联合国给出的标准。联合国在《审查指导》开篇部分(第2页)明确提出了3个撰写标准:1. 报告需由「国家元首/首脑领导」完成,并「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内阁针对审查开展至少一次讨论」。
2.「所有政府机关」都要为报告的撰写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3. 应安排与利益攸关方的合作和协商,包括但不限于「民间组织、女权组织、妇女人权维护者、女童和青年领导的组织、工会、专业组织、私营部门、学术界、以及国家人权机构」冰岛方面则表明,自己的报告是在首相办公室的协调与指派下完成的,并在这期间联合了所有相关的部委协同合作。冰岛报告第7页;冰岛的报告在正文前涵括了《前言》与《报告相关信息》这两大块导论,导论中明确指出,冰岛的调研工作「尽可能地依照联合国的《审查指导》」而进行。2. 推进性别平等并不是设立一两个专门的政府部门就大功告成了。联合国之所以要求「所有政府机关」都得参与报告的撰写,是因为性别平等是一项交叉性的工作,在环保、工商、农业、教育、医疗各个领域都有相应的需要推进的事务。此处需要和大家介绍「性别主流化」这个概念。「性别主流化」是在1995年的北京世妇会上明确被提出的一种行动策略,各位可以这么理解:不管在哪一行,若想实现性别平等,我们需要把性别作为提问题的视角、统计数据的变量、分配资源的标准——把性别意识主流化——只有这样,性别平等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我们国家其实是认同这一点的,所以才会在1993年建立了国务院妇儿工委这么一个机构。妇儿工委全称是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有33个成员单位,几乎包含了所有的部委和重要的社会团体,比如外交部、教育部、公安部、文化部,再比如共青团、全国总工会,都是妇儿工委的成员。可以说,妇儿工委的组织结构绝好地反映了我们国家对「性别主流化」这一概念的实际理解。既然妇儿工委能协调这么多成员单位,那具体有哪些机关参与了此次性别平等审查报告的编撰呢?可见下图:中方报告好像讲得很全,但遣词造句上并不明确。比如上图中的「教育」具体是指哪一个教育部门?「等」都包含了什么机构?有没有主动吸收实权较大的部委,比如财政部、商务部、农业部等机关的协作和建议?所吸纳的「群众组织」是否包含在民政局注册的妇女权益类基金会和NGO(在我们国家叫作民办非企业单位)?日本的报告写得更加模糊。虽然标注了「全政府都有参与」,但具体有哪些,报告里并没有说明。中方报告起码还写清楚了「作出贡献」的方式是「提供数据…意见和建议」,但日本方面却没有更多的解释:至于我们的参考标准冰岛,各个政府部门的具体参与方式比较杂地分散在整一本报告当中,不太好截图。若以「Ministry of」作为搜索关键词,能找到以下政府部门在冰岛的性别平等报告中的贡献:3. 再来看社会层面。如果我们实在没办法牵动各部委一起来写这份报告,那么政府之外,整个社会有哪些团体参与到了报告的编写过程中呢?
此处需要提及的是,在《审查指导》中,为了督促各个国家确实有在全社会层面推行「性别主流化」,联合国以选择题的形式对「具体牵涉了哪些利益攸关方」进行了询问:政府领域之外,对于「公民社会」如何参与报告工作,日本记录得最为详细: 日本宣称自己的性别平等工作咨询并吸纳了列表中除去「议会/议会委员会」以外的所有类别团体。就此,日本也给出了比较详细的描述,并在报告的末尾附上了政府与民间组织的相关对话:韩国这边,联动到的民间力量不如日本那么全面,也没有提供更详细的说明,仅仅对联合国提供的列表做了勾选:中国方面,却没有按照《审查指导》的问题形式做出回答,而是把选择题答成了简答题,直接避开了联合国的选项:中方报告(第68-69页)将「政府领域有哪些部门参与了报告撰写」与「社会领域谁参与了报告撰写」记录在了一处。需要留意的是,《审查指导》前前后后共40道题,有29道是选择题外加简答题的形式。而在中国提交的中英文两版报告中,只有最后一题,第40题,是以选择题的方式进行了直接且清晰地勾选——除此外,中方报告一律选择以简答的形式书写报告内容。这里再给各位几个例子,比如《审查指导》第13题:日方报告第27页,截图并非日本方面对这一题目的完整回答。完整回答可参考原报告文件。韩方报告第48页,截图并非韩国方面对这一题目的完整回答。完整回答可参考原报告文件。值得一提的是,韩方报告不仅清淅地勾选了答案,且同时以勾选的答案为小标题,分区块进行了解释与叙述,极大地方便了阅读体验。对上图中《审查指导》问题13的回答,是在中方报告中十分典型的一种编写风格。这种编写风格有一个核心特点:拒绝联合国(西方)的修辞体系,以传统的「开会式」文体作为报告的内容。这一行文风格有其合理的缘由,但也有欠妥的地方。合理之处在于,《审查指导》的编写逻辑是以西方民主政体对「性别平等」的想象为基础的,而西方的性别行动路径与中方自1995年以来的行事方法有十分大的差异;外加上《审查指导》是面对百十个国家的统一问卷,要求各国完全参照北方世界(the Global North)的行文规范提交报告,反而可能不利于南方国家(the Global South)叙说自己的工作经验(「南北分歧」在地缘政治中代表「发达-发展中」的分化,以北方世界作为发达国家的统称、南方世界则被用来称呼发展中与欠发达国家和地区)。比如《审查指导》问到了以「人权」为核心的赋能策略,但在中国的情境中,基于「人权」的行动方法并非主流,且可以发挥的影响力较为有限。并不是说上图中这样一个问题问出来没有意义,恰恰相反,应该有这么一道题,迫使我们去思考,为什么中国的性别平等工作没有采取以「人权」为核心的指导思想。但与此同样重要的是,中国在面对以西方经验为模板的问题议程时,确实会在表达空间上受到限制。比如我国妇联与妇儿工委从1995年以来在性别平等方面的工作经验,这其中的复杂性,一定有许多可以说道之处,但在这一次的《审查指导》中,却没有相对应的问题以供中方来展开讨论。在此之上,抛开西方在性别平等议程方面的主导优势,不得不承认,中方报告的「开会式」文体有十分明显的弊端。「开会式」文体,或者常见于政策性文件的公文文体 —— 尤其在类似的国家级文件层面,是内嵌在「写好报告、照顾各方利益」的政治传统当中的。这一传统的核心,是高度紧张的自我审查意识。这种意识的具体表现,是拒绝联合国给出的答案分类,甚至选择性地修改《审查报告》的题目,以保证对文字叙事的解释权。比如上图中,原题末尾括号里的「网上性骚扰、网上跟踪、非自愿分享私密照片」,在中方报告的正文里便被略去了。相比之下,日本和韩国均完整保留了题目全文。日方报告第30页;韩方报告第55页;两国均以「勾选」加「简答」的形式回答了联合国所有的选择题。高度紧张的自我审查意识,不仅包含了「有问必答」——但不保证答案与题目的相关性;还包含了「唯进步论」的基本调性——文本内容必须积极向上。好比上图中,中方提供的答案更像是对「中国如何看待和平」的纲领性意见,而并非针对妇女在危机环境中的角色讨论。在其他国家提交的报告中,其实也会遇到一些难以回答的题目,无论是因为题目本身不适用于自家情况,或者自己确实还做得不够好 —— 比如日本,在「是否有记录性别平等预算占国家总预算的比例?」、和「贵国是否设立国家人权机构」这两项问题时,日本十分耿直且不加迂回地回复道:「没有」。日方报告34-36页;日方报告在中日韩三国中最短,共计52页。但对于中方的政治表态的传统而言,在国家级文件里回答「无」、「没有」、「不这么做」,恐怕是一件难以被接受的事。综上所述,紧张而保守的自我审查贯穿中方报告的始终。类似的政治表态,在中方第6、第8、第10、第13、第17、第20、第21、第26、第27、第28题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作为性别平等的专职工作人员,拒绝性别本质论是基础中的基础。性别本质论有很多面相。在这次的报告里,最需要注意的是这两层含义:a. 女性身份与关爱责任(responsibility of care)的绑定
中国、韩国、日本与其他许多国家,在规划性别平等纲要时,会不自主地从女性的生理特质来定位并分类自己服务的对象。最明显的例子,便是我国妇儿工委、妇联,以及各省的妇儿基金会等团体组织在工作过程中将「妇女」和「儿童」绑定在同一个叙事框架下的观念行为。以「儿童」和「children」为关键词在中日韩与冰岛四国的报告中进行检索,可以查得「儿童」或「children」在韩方报告中一共出现82次、在日方报告中出现43次。在冰岛的报告中,「儿童」一词只出现了18次,除去类似「社会与儿童管理处」等因为是官方机构名称而不得不顺带标注的情况,冰岛报告每一次提及「儿童」,必与「针对儿童的性骚扰、性暴力」、「男女平等的育儿产假」,以及「针对儿童的多元性教育」这三项议题相关。在中方报告里,「儿童」一词共出现了159次,这其中有83次是与「妇女」一词绑定在一起的。如果追究它们的源头语境,则多是暧昧不清、或者有混淆视听的嫌疑。比如中方在总结过去五年的性别平等工作成果时,特别提及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等类似与妇女权益并不直接相关的政策文件,作为过往工作成果的范例:上图中标黄的政策文件,若硬要说和女性群体有什么关系,可能是它们都强调「妈妈们要照顾好孩子」的传统的性别分工模式吧。「妇儿」这一用词在官方话术中的主流化,不仅在理念层面体现出性别意识的短板,在政策计划、执行与反馈的过程中,也会强行模糊女性权利、与儿童权利这两项本可独立且复杂的议题边界。这不仅会增加行政、管理与专业能力的耗用成本——比如把「特殊儿童」、「困难儿童」、「残障儿童」等群体的政经事务不由分说地归给妇联,从而加重妇联在相关议题方面的专业需求,使得妇联的名义责任虽然仅限于「妇女群众」,但在日常工作中,服务对象、应尽义务与实际责任却是模糊的。「女性照顾孩子」的性别本质论,通过党政体系的折射,放大成为了「女性照顾社会」的道德标准。然而,「女性」群体在虽然被当作「吸收社会压力的海绵」,但却无法获得应有的议题权重。在《反家暴法》与同类法律中,负责「妇儿问题」的妇儿工委仅被定性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妇联则是所谓的「群团组织」。反观拥有更大实权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比如商务部、自然资源部、粮资局等机关单位 —— 相比之下,妇儿工委与妇联在党政结构上所拥有的议题权重无疑是较轻的。而这正是性别不平等的体现:妇女问题与儿童问题并不足够重要、且可以被绑定在一起处理。b. 只要有女性身影,就等于性别平等了吗?
女性身影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占据领导职位的女性通过媒体曝光所能引起的模范效应(role-model effect)——即激励并提升更多女性的社会效应——已经被学界多次证明过了。但不是所有现身于公众视野的女性都能被看作性别平等的信号。女性身影跃升至公共场合可能是多方博弈的结果,并不一定是性别平等的体现。举一个基本的例子:「居委会」里女性占比提升了,和「国家发改委」的女性占比提升了,两者所反应出的进步程度有极大的不同。虽然两者的职能都有其不可替代之处,但「居委会」本身携带的社区体质和女性被期待的「关爱者身份」具有一定的重合。换句话说,更多的女性能对「如何照顾他人」进行决策,这可能恰恰源于不公平的社会期许,并不一定是「平等决策的体现」。同样的道理,以突破性别刻板印象的难度而论,女性成为实权部门的高层代表,要比成为居委会高层代表更不容易。因此,对于下图中「妇女参与政治决策」的相关问答而言,中方报告将「居委会」与「人大代表」相提并论并不合适。中方报告在第43-44页中,将居委会女性比例作为「妇女参与权力决策」的证据。另外,当女性真正跻身于行政高层,比如人大(见上图标绿的部分),仍不一定意味着「性别平等」。「有女性出席就等于性别平等」——在指标层面上,类似的思考虽有一定程度的正向作用,但作为性别平等的专业报告,更应该着重反思表象背后的复杂性:如果社会和政治的大环境仍未充分地接受性别平等,那么女性在决策层面的身影,将有可能因为个体意识的不足或「不平等文化」的惯性影响,反而做出不利于女性群体、或无关性别进步的决策。我国人大体系的女性占比能达到今天这般程度,其缘由与结果都是复杂的。此处种种,后生价值将在另一篇专注于「人大女代表」的专题推文中做更详细的解释。性别研究专家李小江教授很早便提出,我国关于女性发展在立法的层面上具有超前性。比如1949年建国伊始便在第一部宪法中明确提出的男女平等原则,根据李小江教授的说法,是社会整体改革的进步产物,而非经由社会整体性别意识提升而来的结果。执行层面,因为社会整体性别意识的不足,即便有法可依,但在执法过程中仍会有各类现实的阻碍,最常见的,就是执法人员的性别意识不足,使得超前的立法成为「道义上的法,难以落实」(李小江《女性乌托邦》)。法理层面,我国在妇女权利方面的立法工作开启得比较早——新中国第一部大法就是《婚姻法》——但法律的落地是动态的过程,尤其是社会民生议题,需要基层、社区、群众的参与、配合、监督以及反思,才能够紧跟时代发展的需求。而正因为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先行一步,每当民间的妇女组织、学术团体或体制内的妇女专家提出更具体的立法需求时,此处的论证责任不得不因为既有的、笼统的「法理层面的男女平等」而更难建立。打比方来讲,就是立法者的筐子永远是满的,而如果之前已经有了「男女平等」的法理成果、或当前社会已经基本照顾到特定性别人群的某个最低需求——哪怕现实中仍有迫切的立法空间,对此空间的推进却可能比最初空无一物时的立法工作还要艰难。这便是立法超前的实务悖论。在这里,引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来回答「有哪些预防、应对和技术相关的性别暴力行为」这一问题,正是「立法超前的实务悖论」、外加上「保守的政治表态」与「性别主流化未能普及」,这三项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互联网普及率高的社会中,一般性的「信息保护法」绝不罕见,而专门设置上图这一问题,其用意是警醒各国,男性和女性群体对技术、科技的潜在危险有着不同程度的体验和经历,特别是本身就处于权力边缘的女性群体,要额外面对更多的比如网络性骚扰、「裸贷」、「AI换脸」等技术陷阱;维权的过程也更加艰难。因此,在一般性的信息保护法之上,联合国想看看各国采取了哪些基于性别视角的防范措施。《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是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在2013年通过并施行的法令,全文没有出现含及「女」或「男」字的性别指认。上图中的回答,实质上是天然正确,但没有额外信息量与性别视角的回答。大多数法律法规,由于是以「人民群众」为施行对象,从名义上原本就包含了「妇女」群体。而性别不平等的棘手之处便在于,立法者必须看到类似「人民群众」这样中性、统称的指认,其背后往往会无意识地以「男性」视角为法理基准——比如家暴法颁布前的婚姻法条、土地权益相关法条、以及此次落实在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等等相关法条。这也再一次提醒了我们「性别主流化」的重要性。而「性别主流化」之所以推进艰难,一部分原因便在于一般法律的效益,在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下,从纸面上讲已经一视同仁了。但在社会整体性别意识仍不充足的前提下,「男女平等的立法先行」却有可能阻碍相关部门看到更具体的、基于性别的治理需求。另如中方报告第2题提到的《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第3题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兴边富民行动「十三五」规划》、《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等…第8题提到的《加大力度推动社会领域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行动方案》等 —— 报告全文出现了不少将「一般法」或「一般文件」叙说为「性别平等行动成果」的文字逻辑。虽然在执行层面,这些文件确实可以助力一部分女性群体的权益发展,但作为一份「性别平等」的专业报告,就不得不更加注意「先行的、普适的法律与政策文件」与「具体的、性别视角的社会需求」的潜在冲突——即不能以前者的成绩来替代后者的缺位,从而使「一般适用性」的工作思维替代「性别主流化」的全球共识。
中国提交给联合国的这份《性别平等审查报告》有着十分丰富的内容。上述分析远不能概述报告在其余方面的优缺点。而需要重申的是,本文对报告的评论,虽避不开从叙事手法——甚至逐字逐句的研究,但问题的关键从不在于「撰写团队为什么选择这样写」,而是在于「这份报告背后的政治表态、分析视角与性别议题在党政结构中的权重」。这些因素如何影响性别平等工作,是我们接下来反思的起点。后生价值将会在未来继续为大家带来更多的专题报告与分析,敬请小伙伴们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