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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周宁县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告

法治周宁 2021-05-08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推进我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工作,着力破除政法队伍顽瘴痼疾,现将我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内容向社会公布,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并如实提供有关线索。


举报方式


省第九指导组进驻期间设立举报电话:

0593-2886055

0593-2886033

0593-2886391


举报信箱:

宁德市B0058号邮政信箱


省第九指导组受理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受理信电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中共周宁县委政法委员会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接受当事人请托,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的;

2.对非经上级党组织批办、本级党组织决定、政法单位党组织请示的案件,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的;

3.超越岗位批转涉案材料,或者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政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

4.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通风报信,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吃请,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与政法单位干警、律师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相互借势利用,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的。

(二)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

1.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本人及其家属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

2.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权,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的;

3.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岗位职权,违规为政法机关管理服务对象办理请托事项谋取利益的;

4.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处理等,充当“司法掮客”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的;进行权力“寻租”,参与“捞人”、“铲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

1.旗帜鲜明抓政法系统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教育、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教育的整治责任意识不强,对督促政法单位政治轮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2.以问题为导向较真碰硬开展执法监督不到位,应该督办协调的案件不予督办协调的;

3.对政法单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事)件失职失察、存在的政治立场不鲜明问题不予严肃纠正的;

4.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政法委机关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包庇纵容或者压案不查,不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的;

5.对政法单位队伍管理软弱涣散、执法司法腐败、违纪违法案件多发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纠正的。

(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化解推进不力问题

1.组织协调统筹不够,不主动研究解决涉法涉诉信访突出问题;

2.压力传导不够,推动政法单位落实领导包案、首访负责、积案攻坚等工作不到位;

3.推进改革不够,对群众反应强烈的案件,推动政法单位落实依法导入、纠错补正、依法终结等改革措施不到位。

(五)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等问题

1.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传达、部署、落实不力的;

2.压实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管党治警主体责任不够、层层传导压力不够,地方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长期停滞不前、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形象长期没有改观的;

3.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存在的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该落实不落实等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督促纠正的;

4.向政法单位安排布置任务不切实际,对政法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办理不及时,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

5.对政法单位督查、检查、考核过多,随意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数据、材料等违反为基层减负有关规定要求的。


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现向全社会公布顽瘴痼疾受理监督方式:

1.受理监督电话:0593-5622637

2.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 17:30;

3.来信地址: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北门路32号周宁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355400;

4.受理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15日。

诚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提供问题线索!



周宁县人民法院

顽瘴痼疾整治清单


(一)重点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1.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宣传不够,社会认知不高;

2.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3.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

(二)重点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的突出问题

1.不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

2.违规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3.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三)重点整治违规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1.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在认定事实、把握实体条件、适用法律上发生错误等问题;

2.因违规违法、失职渎职导致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或脱逃,以及未按照法律规定收监执行等问题。

(四)重点整治法院干警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突出问题

1.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从中牟利。

(五)重点整治审判执行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1.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未依法接收诉状并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对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未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3.违反审判、执行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等问题;

4.对依法应当判决有罪的案件,违法宣告无罪;

5.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6.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或者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情况;

7.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丢失卷宗、诉讼材料。


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现向全社会公布顽瘴痼疾受理监督方式:

1.受理监督电话:0593-5628202

2.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 17:30;

3.来信地址: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龙潭街55号周宁县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355400;

4.受理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15日。

诚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提供问题线索!



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的;

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 插手司法办案的;

3.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

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

5.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检察人员违规参股借贷等问题

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

2.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1.不及时向上级院侦查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

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

3.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

4.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

5.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

7.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

8.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9.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五)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1.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2.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

3.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4.对于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5.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6.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刑、暂予监外执行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

7.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刑、暂予监外执行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

8.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六)整治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1.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2.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检察人员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问题

检察人员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八)整治检察监督中执法、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

1.出庭公诉言行不当、举止失范、形象不佳的;

2.未按法律规定程序执法办案的。


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现向全社会公布顽瘴痼疾受理监督方式:

1.受理监督电话:0593-5636516

2.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 17:30;

3.来信地址: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洋庄村东8号周宁县人民检察院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编:355400;

4.受理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15日。

诚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提供问题线索!



周宁县公安局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办案人员不了解、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或凑数填报的; 

2.领导干部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或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3.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4.领导干部和上级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5.公安机关内部人员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

6.公安机关内部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

7.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8.公安机关内部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及接受上述人员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的;

9.公安机关内部人员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的;

10.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的;

11.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

12.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13.公安机关内部人员泄露公安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的;

14.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及违规取保候审等问题

1.不依法如实受立案或者违反规定在执法办案系统外流转案件的问题;

2.立而不侦、侦而不力、久拖不决的问题;

3.刑事、行政案件降格处理的问题;

4.应撤销案件未及时撤销、应终止侦查未及时终止侦查的问题;

5.违规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不规范、保证人不合格,或者保而不侦、以保代侦等问题;

6.选择性、逐利性执法办案问题;

7.违规异地执法办案问题;

8.其他违规执法问题。

(三)整治违规违法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把握实体条件、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发生错误的;

2.直接或者纵容、唆使他人捏造事实或者出具虚假考核立功材料、病情鉴定、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结论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

3.违反法定程序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

4.干预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施加压力要求他人违规违法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

5.在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

6.对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脱管、漏管,未按照法律规定收监执行的;

7.长期“保外就医”、以连续怀孕或生活不能自理等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

8.对非法定留所服刑罪犯,公安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

9.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涉黑涉恶犯罪,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的罪犯的减假暂案件;

10.连续“踩点”减刑或顶格减刑的案件;

11.以立功、重大立功减刑的案件;

12.违纪违法干警案件中涉及减假暂问题的案件;

13.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意见未被采纳的减假暂案件;

14.群众举报反映或已掌握相关线索的减假暂案件;

15.其他需要排查整治的问题。

(四)整治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1.违反规定,以刑代民,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的;

2.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线索违规立案的;

3.对没有犯罪事实的案件线索违规立案的;

4.以涉嫌刑事案件为名,替经济纠纷一方“拉偏架”,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放弃合理利益诉求的;

5.有其他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行为的。

(五)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公安民警经商办企业的;

2.公安民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规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或者违规参股借贷,或者违规受雇于任何组织和个人的;

3.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分管的辖区或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民警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4.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分管的辖区或业务范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5.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的辖区内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6.公安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领取报酬的;

7.离任限制期内民警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

8.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六)整治公安窗口“设置不规范、措施不完善、服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1.公安窗口单位外观标志标识不统一、功能区域划分不合理、窗口环境不整洁等问题;

2.办公区域各种设备、物品摆放不整齐、不统一,各种资料摆放无序等问题;

3.公安窗口工作人员言行举止不规范、服务用语不规范、警容风貌不规范,以及是否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等问题;

4.公安窗口单位网上服务平台推广应用不到位、“一网通办”制度不落实、“现场评警系统”应用不到位等问题;

5.公安窗口单位警务公开制、岗位责任制、首接负责制、限时办结制、预约办理和上门服务制、顶岗补位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十项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6.公安窗口服务中暴露出的冷硬横推、有难不帮、限号倒号、凌晨排队、办事慢、办事繁等问题。

(七)其他顽瘴痼疾方面突出问题


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现向全社会公布顽瘴痼疾受理监督方式:

1.受理监督电话:0593-5600110或110

2.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 17:30;

3.来信地址: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三源大道66号周宁县公安局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355400;

4.受理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15日。

诚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提供问题线索!


周宁县司法局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领导干部利用职务或职务影响力,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

2.相互请托,接受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过问和干预案件;

3.与涉案对象或利害关系机构和个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4.不按规定主动记录、报告违反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情况的;

5.有其他违反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行为的。

(二)重点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干警本人或借用他人名义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证券;

2.干警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规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或者违规参股借贷,或者违规受雇于任何组织和个人的;

3.参与非法集资、高利借贷等活动;

4.利用职权向管理服务对象强借强贷,获取不正当利益;

5.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

6.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三)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违规出具调查评估意见;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直接或间接向社区矫正对象或社区矫正对象索取、收受贿赂,失职渎职、徇私舞弊;

3.因履职不到位,导致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

4.违规办理社区矫正对象请销假、经常跨市县活动、迁居、进入特定场所和区域;

5.违规违法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等刑事执行建议;

6.违规办理减刑、特赦案件,为社区矫正对象减刑、特赦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7.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情形消失不及时提请收监执行;

8.其他违规违法办理社区矫正对象案件的行为。

(四)整治公证人员违规违法执业,不履职尽责,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1.公证人员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不履行核查职责,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

2.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服务问题;

3.其他违规违法执业问题。

(五)整治律师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原法院、检察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1.承办案件期间,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合,会见司法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司法人员;

2.向司法人员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搞利益输送;

3.在事前和事后为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牟取物质或非物质利益,为争揽案件在事前和事后给予有关人员物质或非物质利益;

4.利用与司法人员的特殊关系,承办其介绍的案件,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5.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以律师身份违规代理案件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

6.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现向全社会公布顽瘴痼疾受理监督方式:

1.受理监督电话:0593-5622334

2.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 17:30;

3.来信地址:福建省周宁县三源大道68号周宁县司法局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355400;

4.受理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15日。

诚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提供问题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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