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周宁一男子出借银行卡账户获刑!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黄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出借,并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支付结算,支付结算金额达人民币593.4万元。2021年3月23日,周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周宁县人民法院以黄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案例剖析
随着通讯、金融行业实名制政策的落地,犯罪分子为了将赃款转移到若干个银行账户中,以复杂的资金分流躲避警方的侦查,购买他人实名登记的银行卡、手机号码卡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假如你为了眼前利益出卖自己的银行账户,为不法分子提供作案工具,为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不法分子就会假借你的名义、用你提供的接口账号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你就会成为他们的“帮凶”!
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的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不得出租、出借、出卖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凡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银行账户、银行卡、手机卡、微信号、QQ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根据其对帮助对象行为性质明知的程度,以共同犯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查处,还将面临“5年内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立账户”的金融惩戒。一旦受到金融惩戒,5年内不管是你的网银、手机银行等银行业务线上渠道,还是支付宝、微信、云闪付等移动支付功能将全部关闭,你已经习以为常的线上购物、外卖点餐、叫车服务等便捷生活方式将全部受限,也许到了那个时候,你才会追悔莫及——非法买卖账户,寸步难行。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频发,与之相关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也呈现高发态势。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今年以来,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共批捕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7件8人,已提起公诉4件5人,均已判决。
法律链接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罪名。
2019年10月25日,最高法发布“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十二条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