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要给曾经吸毒的演员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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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舆论场的焦点,无疑是:
《狂飙》电影中配角钟阿四的扮演者韩朴俊。
话题#狂飙涉毒演员含笑发文道歉#冲上热搜第一。
他因十几年前吸过毒被抓,如今被人拉出来挖坟鞭挞了。
巧的是剧中“含笑”饰演的角色也是一位涉毒人员,于是有网友戏称这真的是名副其实的“本色出演”。
舆论发酵后,剧组声明:目前剧方正对涉及该演员的相关片段进行修改删除。
演员本人也出来道歉:
“向所有喜欢这部剧的朋友们道歉,向所有曾经支持和喜爱过我的朋友们道歉,向所有奋战在缉毒一线的民警道歉。”
即使如此好像不少网友还不满意。
我看了网上的评论,明显分成两派:
很多人直呼删的好,像这样的劣迹艺人不应该再出现在荧屏上,应该零容忍。
还有人说大可不必删除,应该给改过自新的人一个机会。
这个事情简单来说,就是韩朴俊这个演员,曾经是一名叫含笑的歌手,当年凭借作品《飞天》一炮而红,“含笑”还被获封为歌曲界的“侠客歌手”,凭借独树一帜的风格大火。
2009年因吸毒被抓,后改名参演过多部电视剧。
作为一名演员,他曾因吸食毒品被抓,至少已经违法,否则也不会被行政拘留。
那么在接受了相关的处罚后,有没有哪条法律规定不允许劣迹艺人演电视剧了?
毕竟咱们的国家一再强调的要实现法治社会,法无禁止即可为。
现在封杀他的法律依据又在哪里?
我们先看看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七十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今所谓劣迹艺人被封杀,一般依据的是广电总局的通知,要求对包括涉毒或品行不端的演艺人员进行终生禁业,所谓“彻底抵制”。
大家都知道,除了宪法以外,没有任何下位法可以与之形成冲突,更何况什么广电总局的通知,只是一个行业规定,连规章都算不上。
而且据媒体报道,含笑于2009年8月因吸毒被拘留12天后,开始了长达三年的戒毒监管。
因积极戒毒,含笑被选为“北京市戒毒形象大使”,他同时大力投入公益活动,用自己一半的收入组织成立了“365儿童关爱基金会”。
在过去的这些年里,含笑没有再犯,时间也已经过去了14年,为啥依然要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让人无法理解。
退一步讲,假如有吸毒过往的演员,就算是痛改前非了,也不允许给他们演电视电影了。
那么那有过酒驾的演员,是不是也应该不要出现在荧屏上......
毕竟都是公众人物,同在影视圈,不能搞双标吧。
再说同样是犯错,有不少官员做了不可描述的事情后,只是被调离原来的岗位,到新的热土去换个身份继续为人民服务,他们的负面影响大不大?
那些大喊封杀的人,说得最多的一句话是,对毒品零容忍,对涉毒人员零容忍,如果放过这些人,就是对缉毒警察的大不敬。
在人日的那则报道下,留言靠前的几个评论,有人问询,某地暴雨被撤职的副市长,为何又能重用,这难道就对得起那些逝去的亡魂吗?
对官员的包容,和对演员的苛刻,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目前已经有人叫喊,不但要把曾经的涉毒人员封杀,删除戏份,还要把《狂飙》下架,这样才能以儆效尤。
如此一来,因为一个人的问题,而牵连到了整部剧下架。
那么投资方,制片方,其他的导演演员,对他们公平吗?合理合法吗?他们的权益又该谁来保障?
我不明白这些人的脑回路,这部剧为何一定要下架。
其实这个剧不但不该下架,关于钟阿四本人的戏份,更没必要删除。
在我看来,没有比这个更好的宣传禁毒的机会,以及最好的理由。
含笑不就是一个改过自新的典型吗?
吸毒的人确实很令人反感,多数的吸毒人员最终的结局都是家破人亡。
但另一方面,一个十几年前吸毒的人,用十几年的时间证明了自己的悔悟,为何还不能给一次机会?
这绝不是替吸毒人员洗白。
其实当我看到剧里出现含笑的时候,我想我们的社会在进步,但是看到后来这件事发酵这么大,感受到一股刺骨的寒意。
法律都可以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为何舆论却如此呢?
人对他人的“恶意”是与生俱来的,还是后天培养的?
有很多话想说,不知怎么说?给我的一个感觉就是让人很迷糊,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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