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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有6点不公正的地方

2017-03-28 潮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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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周冲的影像声色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英国哲学家培根

 

我从11年网易新闻客户端诞生开始,一直看到现在,从来没见过200+万跟帖的。

 

此刻的跟贴量已达210万+

前所未有的现象

 

群情汹汹,舆情滔滔,只因为一件事:这个案子令民众太绝望了。

 

当法律都无法保护我们的安全和尊严,我们该何去何从!

 

 

杀人当然得追究法律责任。

 

这一点,没有人有异议。

 

但是,本案之中有太多因素,没有在一审时考量进去。

 

1,高利贷月息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了清晰的界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而在本案中,高利贷月息是10%,年利120%(120%的认定来自网易新闻。又有人说,年息不止120%。因为有复利,利滚利,利息会成指数增长。比如你借十万,这个月利息一万,然后你就欠了11万,下个月利息就是一万一了。这就是“高利贷”),远远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

 

超出部分属于非法收入。

 

法律不予保护,法院不会支持。

 

催债人员连续几天暴力催讨非法所得,已经涉嫌违法。但案件审理中没有提及。

 

 

2,催债人员涉嫌违法。

 

2016年4月13日,催债人员在房子里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

 

2016年4月14日,11名催债人员将苏银霞、于欢和一名员工,带到公司接待室,非法拘禁,并以极端手段实施恐吓、侮辱、殴打和猥亵。

 

“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

 

以上为南周报道内容

 

此为于欢之父于西明所发的网帖

对案情的叙述与南周的报道并无出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号)明确规定: 

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如上,催债人员因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并实施殴打、侮辱等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已涉嫌违法。

 

更令人震惊的细节

 

而杜志浩等人先是“在他娘俩面前,他们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把声音开到最大,说的话都没法听。”

 

后来当众脱下裤子,用JB往苏银霞脸上蹭,“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此举已经涉嫌强制侮辱、猥亵妇女罪,具体可查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报警前,催债人员已经明显涉嫌寻衅滋事、强制猥亵、非法拘禁等犯罪。

 

对于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公民自卫反抗是法定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警察涉嫌渎职。

 

13日,苏银霞四次拔打110和市长热线,没有得到帮助。

 

14日,员工报警,警察来了之后,对于苏银霞和于欢仍处于非法监禁、极度危险、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的状况视而不见。

 

不仅未曾施以援手,制止犯罪,反而丢下一句轻描淡写的话就拔腿离开。

 

苏银霞曾请求警察将其母子带离,警察未处理。

 

母子二人被吴学占等人拖回。

 

当时民警的说法是“要出去了解情况”。但接待室里正在发生剧烈冲突,你出去了解什么呢?

 

如此敷衍了事,见死不救,未曾拯救弱者于危难和恐惧之中,此举涉嫌渎职。

 

《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职责。

 

出警不处警,等于警方不作为。

 

一审回避了这个问题。

 

 

4,死者杜志浩存在因自身因素耽误救治的因素。

 

于欢在警察离开后,站起身来,想跑出门去。被催债人员暴力阻止。混乱中摸到水果刀,刺伤4人。

 

据南周报道:杜志浩中刀后,捂着肚子走出来,“还说了句,这小子玩真的来。我的迈腾呢?”

 

然后开车去了冠县人民医院。

 

到了医院后,杜志浩因琐事还在医院门口跟人发生争执,又耽误了就医时间……

 

综合以上原因,杜志浩才导致流血过多休克死亡。

 

而这些因自身延误救治的因素同样没有被考量进去。

 

 

5,杜志浩负罪在身,讨债团伙被警方认定为“黑恶势力团伙”,这些因素没有在一审判决时被考量。

 

2015年9月30日,东古城镇一名14岁女学生被撞身亡,身首异处,肇事司机逃逸。

 

肇事司机就是杜志浩。

 

因为这起交通肇事案,杜志浩被冠县东古城镇人所熟知。

 

女学生母亲称,当天杜的父母给她送东西,后收到中间人给的28.5万元赔款,没见过肇事者一面。

 

交警说抓不到人。我一个农民能怎么办呢?不然他得坐监狱,他要坐监狱也就不会死了。”

 

不是“抓不到人”么?那为什么嫌疑人就在眼前,警方不将其控制,反而任由其控制、威胁、伤害苏银霞母子?

 

警方为什么纵容?

 

为什么可以视若无睹,任由其作恶?

 

这也是不合理之处。

 

而案发4个月之后,讨债一方被当地警方认定为“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首犯吴学占已被抓获,迅速查清了吴学占等人部分违法犯罪事实。

 

这一涉黑因素,有没有被判决所考量?据报道内容和一审判决书来看,也没有。

 

 

6,于欢是否为正当防卫?


一审判决中说: 

 

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但是:

 

A、对方有11个男人。虽未持有工具,但因其人多、势狠、无底线,已经对被告构成强大的心理压力。关键点在于,这些都是涉黑人员,甚至有人有案底在身,这样的危险人员闯入,被告当然会提前防御;

 

B、于欢及母亲被长期限制人身自由,并被殴打、侮辱,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C、拔打110后,警察到场,但并未阻止不法侵害的发生,于欢及母亲请求随公安离开,不被理睬。被告所受到的不法侵害不仅存在,反而升级;

 

D、在警方不能解救的情形下,于欢再次试图离开,被催债人员强行控制,在此情形下于欢才顺手持刀自卫。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于欢于情于理应被轻判。

 

自卫权当然不是无限的。

 

但法律应该体察每一个自卫者所处的境地。

 

如果法律不能保障弱者的安全与尊严,甚至不允许弱者自卫反抗,这样的法律是不人道、不正义,也是有失民心的。

 

值得高兴的是(其实我也不知道是该为此高兴,还是更悲哀),南周报道一出,网络轰动,民情激奋,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马上派员参与阅卷审查。

 

 

而山东高法随即也表示:全面审查,重理此案。

 

 

让我们静等二审判决结果。

 

希望公义未死,良知还在。


作者简介: 周冲, 80后的老女孩, 自由写作者。 2015 年离开体制,现定居于广州。 一个人,一只笔,过一生。微信号: 周冲的影响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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