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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中院,于天华请求撤销拍卖抵债裁定执行异议一案已经严重超审限了!
:
高倍镜
2023-09-27
(来论)作者 罗刹笑笑生
01
老于本名于天华,今年69岁,北京人,他的父亲老老于出身于河南太康县的名门望族,曾在大师云集的民国中央研究院任研究员,傅斯年、梁思成、胡适等等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学界巨擘,老于小时候经常听父亲娓娓道来。
老于还有一个身份,宁夏京盛煤业公司的原股东、法定代表人,拥有该公司100%的股权。虽然身处商海,或许是家族基因遗传,老于身上有浓浓的书呆子气。
老于与宁夏自治区政协常委、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副主任杨彦聪、宁夏首富的兄长党彦平之间的执行异议案件,在宁夏已经闹得沸沸扬扬,人尽皆知。
老于的异议认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在办理杨、党申请执行于天华股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将于天华持有的宁夏京盛煤业公司股权评估拍卖并以白菜价抵债给杨、党控制的公司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相关抵债裁定。
老于的代理律师于2023年3月8日上午向银川中院立案庭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该院于3月21日、29日就执行异议组织了两次听证。
按照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异议的审查期限为自法院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无论异议成立与否都要做出裁定。
自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算起,截止8月底,老于的异议案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161天了。
2022年5月11日银川中院将案涉股权裁定以物抵债给两名申请执行人,老于同年6月14日收到裁定,6月22日即向银川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立案庭当日受理并转给了负责审查执行异议案件的执行二庭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异议复议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
”
然而,在幕后神秘力量的干预下,老于的这次异议被转回到负责执行实施案件的法官虞东处审查。
2022年7月20日,虞东法官以口头谈话的形式对老于的异议理由逐项答复,认为各项异议均不成立,告知其不予受理。根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二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异议不应受理或者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异议申请;如果认为当事人的异议请求不成立,应当裁定驳回异议。反正不管什么样的结果,异议审查的法院必须出具书面的裁定。当事人不服裁定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法律在银川中院成了一纸具文。
老于向宁夏高院提起复议,该院要求出示银川中院的裁定,老于当然拿不出来。
为了解决执行法院这种不受理执行异议又不出具裁定进而导致当事人救济无门的问题,《异议复议规定》第三条专门规定,对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异议人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做出异议裁定。老于就根据这一条,请求宁夏高院直接立案审查,该院将老于当做上访群众踢到了银川中院。
就这样,老于在银川中院和宁夏高院之间来回奔波了八九个月,连案件都没有立上。老于于是成了上访群众,凡是他认为有点用的部门,人大、政法委、检察院、纪检委、信访局、组织部,有的部门还不止一次,基本上都去了,最后的结果当然是卵用没有。
不得不说,有些上访是有些不司法的司法机关制造出来的。
02
老于和宁夏两大富豪家族的这笔对价高达9.1亿元的股权交易,从一开始就埋下了巨大的法律隐患。
首先,这笔巨额的交易,从谈判到签协议,老于这边居然始终没有请一个哪怕是“莆田系”的律师参与,而对方则有强大的律师团队,牵头的律师还是银川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从合同模版提供到交易模式设计均由对方主导。
其次,双方产生争议的《股权意向书》被两级法院认定为预约合同。预约合同,顾名思义就不是正式的交易合同,按照商业交易惯例,双方在正式的交易合同里才会涉及股权乃至公司财产的交付安排问题。而《股权意向书》要求老于在收到1.2亿元定金后,就要将公司整体移交给对方。但凡有一点法律常识,都知道定金意味着什么,但凡找一个法律工作者闭着眼睛审查一下都不会建议签署这样的协议。但问题是,老于签了。
双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杨、党二人要求把京盛煤业公司的所有实物资产、采矿权证、公章等全部移交,而这些东西一旦移交公司就实际上成了人家的,人家可以拿着老于的公章、采矿权证这些去抵押、去贷款、去干任何想干的事儿,老于这时候突然意识到了危险,认为整体移交不包括公章和财务账目以及采矿权证,双方就此产生争议。法院最终认定老于违约并判赔双倍返还定金。
老于当初为节省律师费这点儿打疫苗的钱,付出的是开刀动手术的代价。
不知道是特殊安排还是巧合,路华院长2019年1月由宁夏高院研究室主任升任银川中院院长,同年3月,本来作为执行法院的宁夏高院,在受理杨、党二人的执行申请两天后,就迅速将该案指定由本就执行任务繁重的银川中院执行。
从进入执行程序开始,银川中院和执行法官虞东在双方的权利保障上就严重失衡。
对两名申请执行人,虞东法官几乎是有求必应,不管其要求违法与否。例如:京盛煤业公司并不是案件的被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是严禁查封案外人财产的,但杨、党二人提出,担心案外人京盛煤业公司的采矿权被老于转移,要求查封京盛煤业的采矿权,于是虞东法官立即照办。京盛煤业公司提出案外人异议,银川中院不理不睬。
股权的第一次评估报告被废掉后,重新抽中的评估机构中有一名专家参与了行业协会主持的专业技术评审,杨、党二人以此为由申请这个评估机构整体回避,按说这个专家回避就可以了,没有必要让人家一个评估机构整体回避,但虞东法官毫不犹豫地支持了回避请求。
同样,因为京盛煤业不是被执行人,执行标的是老于持有的京盛煤业公司股权而不是该公司的实物资产,该案的股权执行只需要办理登记过户即算执行完毕,如果抵债的受让人想控制公司资产,需要杨、党二人另行诉讼取得执行依据后再申请法院执行方可。但杨、党二人显然嫌依法操作太啰里吧嗦,要求银川中院直接将公司财产交其控制。虞东法官虽然在笔录上告知二人说,执行法院不负责实物资产的交付,但却创造性地想出了“贴公告式交付”的大招。2022年8月4日,虞东法官打着贴公告的名义,调动法警、协调当地派出所,还有杨党二人雇请的大批保安同时浩浩荡荡开进京盛煤业公司,将老于的人马强行扫地出门。
反观银川中院对老于,对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哪怕老于低声下气苦苦哀求,虞东法官几乎是处处设障,老于每行使一项合法权利的前提都要以缴纳高昂费用乃至放弃其他法定权利为代价。
例如,第一家股权评估机构宁夏和同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案涉股权的评估价是1.1亿元左右,老于一听评估结果差点儿没有吐血,敢情资产全部给人家还不够,还要倒欠人家1.3亿!按照法律规定,老于申请由宁夏资产评估业协会进行专业技术评审。评审的结果支持了老于的异议,认为和同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报告存在低评和漏评的问题,同时,还认为其不具备矿权评估资质,建议法院另行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按照最高法院的委托评估规范,委托评估费用是由申请执行人预交并存放于法院账户的,待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后支付,如果是评估机构的原因造成重新评估的,对原评估机构是不需要支付评估费的,自然也不存在再次缴纳评估费才开始重新评估的问题。而且,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重新委托的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老于仍然可以提出异议,乃至再次要求行业协会进行专业技术评审。
但虞东法官显然不这么认为,他要求老于先缴纳重新评估的费用,而且要签署对新的评估报告放弃异议权的承诺。人在屋檐下,哪能不低头,为了换取一个公允的资产评估价格,老于不得不一一同意。此后,此后虞东法官就拿老于签署放弃评估异议权的承诺说事儿,一直声称老于是无理取闹。
不得不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有些人总是更平等。
还有一个耐人寻味的情节,案涉股权第二次流拍后,银川中院2022年4月18日决定,于2022年5月4日10时至7月3日进入变卖程序。变卖的公告挂网没有几天,4月28日杨、党二人申请撤销变卖,要求以第二次流拍的保留价2.2亿元抵债给其控制的两家公司。银川中院同意并于2022年5月11日下达以物抵债裁定,老于的股权成了杨、党二人的,还倒欠人家将近1600万元。
老于此时还不知道自己的股权已经转易其主,不甘心自己一手做大的企业就这么给贱卖了,他克服疫情期间管控带来的困难,火急火燎终于找到一家愿意掏更高价格的投资人太原金辉新力贸易公司。人家二话不说,2022年6月8日直接打到了法院账上2.43亿元,这样,老于和杨、党二人的债务就全部了结。
此时,杨、党还没有控制公司资产,按照正常人的理解,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拿到比抵债股权价格多2000多万的现金,债权债务了结,这是多么皆大欢喜的事情?然而奇怪的事儿发生了,杨、党二人不答应,法院也以“无权干预”为由,将已经到账的2.43亿款项原封不动退回给了太原金辉新力贸易公司。
奇怪的事儿此前已经发生过,最后一家评估机构北方亚事评估事务所先出了一个5.1亿的评估结论,后来不知道为什么又出了一个评估结果为3.5亿的不伦不类的所谓咨询报告,评估师可能也觉得丢人,连名字都不敢署,后来北方亚事评估事务所干脆撂挑子,直接通知法院这活我们不干了。最后的结果是,虞东法官采纳了那个已经作废的3.5亿的咨询报告,却又矢口否认曾经有过5.1亿的结论。
奇怪又不奇怪,很难理解又不难理解:人家只要矿,不要钱。
03
打官司难,提执行异议更难,因为执行异议是挑执行法院的刺儿。可是,这种异议还得由被挑毛病的执行法院自己审查,这世界上最难的事儿就是自己纠正自己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异议的审查是由单独设立的执行裁决机构或者合议庭审查,但是,多数法院的执行裁决机构和实施机构都同归一个执行局长领导,更不要说,都同归一个院长领导。
老于走投无路,慕名找到了范向阳律师,这位曾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复议监督室主任、审判长的执行专家,是《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执笔人。
范律师介入后,在其据理力争下,前著名记者、独立媒体人刘虎跟进监督,老于的执行异议得以顺利立案进入审查程序。
律师代表老于在听证会上当庭就案涉评估拍卖程序的违法之处提出了两大类五大问题: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损害当事人利益。
1.在没有执行权的情况下进行委托评估。早在2020年6月18日到2021年6月3日期间,因为杨、党二人撤回执行申请,银川中院就裁定对该案件终结执行。在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且裁定终结执行期间,银川中院却继续以原执行案号委托评估并由案涉评估机构北方亚事五联分所出具案涉咨询报告,构成无权执行。
2.违反评估程序规范以过期且无效的咨询意见确定保留价。北方亚事评估事务所仅仅出具了一个不伦不类的《咨询报告》,没有评估师署名,后该评估机构以无法出具评估报告为由直接对案涉项目做退案处理。本案财产处置参考价以无效的咨询报告作为确定依据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违反拍卖的技术性规范程序。
1.违反信息披露充分的要求进行虚假信息披露和公告。例如:案涉采矿权的生产规模变更为120万吨/年的审批手续已经基本完成,银川院却在拍卖、变卖公告中仅仅笼统称“矿权人未能提供该矿120万吨/年生产规模变更的相关政策性文件”,银川中院的行为直接影响了潜在竞拍人对于案涉股权价值的预期以及参与案涉股权竞拍的意愿,并导致案涉股权经一拍、二拍均流拍。
2.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公告。例如,在竞买公告中载明“股东的所有权益自股权登记结算部门办理完过户、清算、交割之日起,归买受人所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及《网络司法拍卖规定》关于“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的规定。
3.对不同的竞买人实行不同的竞买条件。在公告中告知买受人自行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但银川中院以强制执行的方式协助抵债受让人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实质上造成了对本案申请执行人与其他竞买人设置了不同的竞买条件。
04
坦率地说,这个异议案件之所以拖延至今难以下判,笔者很是理解银川中院异议审查法官的难处。
难处之一,凡是法律专业人士都知道,律师当庭所提出的银川中院在评估拍卖及抵债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只要成立一个,就足以撤销抵债裁定,而这些问题均有确凿的事实依据。于天华和两大富豪家族的执行异议案件在宁夏已经成为街谈巷议的话题,面对这些实锤的问题,如果强行维持抵债裁定,难以面对悠悠众口,尤其是律师所提出的问题针针见血,银川中院恐怕不能再视而不见,再也不好以“当事人无理取闹”这样大而化之的话语来应付上级法院、搪塞社会公众。
难处之二,2023年3月21日于天华在执行异议案件第一次听证时,以“银川中院现任院长路华和杨彦聪为吴忠同乡且存在不正当利益勾连”为由,当庭申请路华回避。此案的审判长、银川中院执行局局长李山山3月24日就此回复代理律师说,本案不属于报请审委会讨论的案件,由合议庭直接决定,相关法律文书由审判长直接签发。
有知情人士告知,曾任宁夏高院院长秘书的路华生性谨慎,对杨彦聪等人的请托开始并不十分积极,直到一名同属于杨彦聪“同乡圈”的现任自治区重量级高官介入并向路华当面交待后,其才分外卖力干预该案。
对于合议庭来说,因为案件涉及掌握自己命运的院长,尤其是当案件事实和法律不利于可能和院长有关系的那一方当事人的时候,这案件就成了烫手的山芋,一般法官避之唯恐不及。
按照法律裁吧,真怕得罪院长,自己的前程掌握在院长手里,哪一天怎么死的可能都不知道;不按照法律办吧,铁打的法院流水的院长,一旦将来院长出了问题,追责时板子肯定打在承办法官的屁股上。尤其最难办的是,院长不做任何的表态。作为没有参与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合议庭成员其实心里并不清楚自己的院长是否介入,又不能直接去问,只能私下里揣摩,最好的办法是拖。
笔者承认,法官也是人,也有趋利避害的本能,但是,你既然身穿法袍,手执法槌,就是代表国家在司法,就不再是普通人,就得暂时抛却这凡间的利害计算,秉持公平正义的精神,以法律的要求为第一价值趋向。
如果我是路华院长,如果真的和这个案件无涉,为了避嫌,最好的办法是报请宁夏高院指定其他同级别法院管辖或者提级管辖。这个案件本来就不是银川中院的案件,闹到这一步影响自己的仕途和名声,何必呢?
05
张军院长今年“两会”上在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工作报告时,提出“不能让程序空转”。在当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后,在该院贯彻两会精神的党组会上,他又对全国法院提出实体公正的要求。笔者理解,张军院长提出程序不能空转,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实体公正,是从更高的标准上对各级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提出了要求,然而,实体正义人言人殊,想达到并不容易,而程序正义却看得见、摸得着,是非一目了然。
程序正义要求司法机关遵循法律规定的时间、步骤,平等无偏地对待每一位当事人。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础和保障,可以说,按程序办事是对司法机关最基本的要求。如果把实体正义比作“一等一的正义”,则程序正义就是“一等二的公平”。我们在于天华与杨彦聪、党彦平股权纠纷执行案中,看到的却是,作为执行法院的银川中院视程序为无物,对两个富豪的申请执行表现出的是程序猛转、乱转,而对于天华提出的执行异议却表现出程序难转,甚至根本不转。
有知情人士透露,银川中院执行异议案件听证后,因为社会关注度高,由宁夏高院负责执行异议案件审查的周姓负责人牵头听取了银川中院的汇报。据说,宁夏高院和银川中院两级法院已经就此案达成一致意见,此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仅仅是执行法官办案粗糙,仅仅是程序上的一些瑕疵,并不损害于天华的合法权益,所以,准备驳回于天华的执行异议,只待舆情过去后再下发裁定。
不知道这种说法是否真实。如果真是这样,宁夏高院和银川中院是不是全部都应当回避此案的审理?法律之所以设立复议程序,就是要给当事人一个纠正下级法院错误裁定的机会,如果宁夏高院已经就此案事先与银川中院在内部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将来向宁夏高院复议还有何意义?
本案的一方当事人为游走在宁夏政商两界的富商巨贾,拥有强大的政商资源,与之相比,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于天华不过是个落魄的小煤矿主,如果以实力决胜负,结果立判。但是,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不是丛林中的竞技场,决定输赢的应该是法律,而不应该是强弱。
银川中院,无论怎样都要给当事人一个说法,结果该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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