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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你需要知道的:10条最经典的法律思想

2017-11-01 通往知识之路

香港高院穹顶的司法女神


十条最经典的法律谚语


编辑:千字君    来源:千字文华


1.法无禁止即自由


对私权利而言,凡是法律没有禁止人们去做的行为就应视为允许。相对地,对公权力而言,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

——A Country Lawyer / 1895 / E.L.Henry


美国第三届总统托马斯.杰斐逊



2.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即使最底层的人,在他的小屋里也能够对抗国王的权威。公权力必须限制在界限之内,不能越界侵犯私权利。

 ——Houses on a Hill / 1879 /Winslow Homer


美国农场主联军逼退联邦骑警


3.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权利的存系和实现,必须以法律上存在相应的救济途径为前提。如果没有救济途径,权利也就没有意义。

——Attorney's Office / Albert Beck Wenzell


《十二怒汉》:美国法律规定,成年公民有充当陪审员的义务



4.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法律保护积极主张权利的人,对于那些对自己权利漠不关心,怠于主张权利的人,法律是不保护的。

 ——Legal Advice / Louis Charles Moeller


胡适:去争得你们自己的自由,才能为国家争自由。自由的国家绝不是一群奴隶建立起来的!


“不要跪!站起来,去争取自己的权益!”



5.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


在人们全部的自由权利中,言论自由是第一位的。没有言论自由,其他的所有自由都无从谈起。

——A Visit to the Lawyer / 1913 / Frederick William Elwell


造物主赐予人类四大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罗斯福


在保守自由的立场上,没有妥协的余地



6.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程序先于权利。明确、公开、严格的法律程序,是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社会法治得以施行的最主要保障。

—— The Court House, Pontoise / 1873 / Camille Pissarro


全世界都说辛普森杀了人,但证据说没有


民主,是一种生活方式



7.无犯意则无犯人


如果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时不具有犯意,那么其行为就不是犯罪,不能对其施以刑罚,例如意外事件、没有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或幼童等情况,均不能归责于行为人。

——Before the Judges / 1903 / Ferdinand Brütt


美国《撒玛利亚好人法》:非专业人士救助他人,无意造成伤害的可免责



8.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要求任何公民以任何方式证明自己有罪,或是得出自己有罪的推定。 

——Defendant and Counsel / 1895 / William Frederick Yeames




9.存疑时应有利于被告


在刑事审判中,在对案件事实部分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决。

——Sandwich Quarter Sessions / 1898 / Henry Weigall


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无罪推定”原则,源自1215年英国《大宪章》




10.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即使司法裁判结果是公正的,如果作出裁决过迟,或者告知当事人过迟,这样的裁决对当事人而言都不是真正的正义。

——The Jury / 1861 / John Morgan



千古悠悠,有多少冤魂嗟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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