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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书写我国监察体制建设新篇章

2018-03-07 学习中国 新民参考



  “吏治之弊,莫过于贪墨。”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在十九届二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中,用一节对监察委员会作出规定,进一步深化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请随“学习中国”小编一起学习。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于2018年1月18日至19日在北京举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习近平作重要讲话。


一、我国监察制度建设迈入新阶段

  改革开放 40 年来,我国监察体制经历了数次重大变革,不断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监察体制的恢复和变革。1977 年,党的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恢复并建立纪检监察机关的决定。1978 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重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并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1983 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成立审计机关,这是改革开放后行政监察体制中的一项重要变革。1986 年,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十八次会议提出设立监察部,国家行政监察体制得到恢复和确立。1987 年,监察部正式成立。1993 年,为避免职能重叠,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实行合署办公。之后,地方各级纪委和监察机构都实行这一体制。2007 年成立了国家预防腐败局,随之各地方预防腐败局也相继成立。2014 年,中央纪委监察部进行内设机构改革,将预防腐败局和外事局整合为国际合作局。



  司法监察体制的恢复和变革。1979 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再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司法监察体制内的权威地位及法律效力,检察机关很快恢复工作。此外,在会议上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给予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的权力,对于贪腐等经济案件可以直接动用侦查权。1995 年,成立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随后全国地方各级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相继成立。2005 年,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查机构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

  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2016年,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这是首次将监察机关与人大、政府等并列提出。 2016 年 12 月 26 日起,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展开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设立监察委员会,这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重构的开始,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2018年2月25日,广西崇左市大新县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至此,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完成,这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迈过关键性节点。2018年2月,十九届二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对监察委员会作出规定,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为保证国家监察委员会履职尽责提供了根本遵循。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实现了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挥国家行政监察机构职能的有机统一,标志着我国监察制度建设迈入新阶段。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于2018年1月18日至19日在北京举行。中央政治局主持会议。


二、开启中国特色监察新时代

  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政治性改革,国家监察委员会将整合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监察、预防腐败,以及检察机关的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开启了中国特色监察体制新时代。

  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这是对公权力监督的重大改革创新。监察委员会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其依法行使的监察权,是在党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的监督。其职责包含加强日常监督、查清职务违法犯罪事实,进行相应处置,开展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



  监察委员会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主要职责为监督、调查、处置。其主要权限包括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

  监察委员会与其他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提出:“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退回监察机关进行补充调查,必要时还可自行补充侦查。


  没有监管的人员容易骄奢,没有监察的权力容易任性。只有不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让权力在法制的笼子里运行,让公职人员在监督下行事,腐败才会越来越少,公平正义才会离百姓越来越近,国家治理体系才会越来越完善,国家治理能力才会越来越高。


(本文来源:学习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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