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 越轨被卡身亡,赔偿责任该如何认定
3月26日晚,
微博上有人爆料:
南京南站有一名乘客坠落轨道,
被夹在列车与站台的缝隙里,
现场情况相当危急。
3月26日下午,杨先生本来准备乘坐D3027次列车从南京前往武汉,没想到在站台上看到惊人一幕:
“我在21号站台,他在对面的22号站台,中间隔了两个轨道。当时车已经进站了,他突然就从站台上跳下来跑向我们这边。”
“他背着双肩包,当时列车离他只有五六米。如果他一下子能撑上站台,应该也能保住一命。”但他没有成功,“可能是双肩包太沉,或者地面有点滑,站台又比较高。”总之他只撑到胸前的时候,便没能上来,被进站的列车挤在了站台与列车间。
随后120救护车和消防人员赶赴现场,对卡在站台缝隙的男子展开救援。在现场的救援人员发现,男子的下身全部卡在站台的缝隙内,救援难度很大。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救援,消防官兵将月台的面板、混凝土破拆开,最终将男子救出,但经现场的急救人员确认,该男子已无生命体征。
此次事故引起市民疑问:
高铁该不该加装屏蔽门以确保安全?
那么加装了屏蔽门的高铁一定安全吗?
目前整个世界范围内,都少有国家装高铁屏蔽门。到发线长度是固定的,屏蔽门需要空间是固定的,但现在高铁车型多,有的站甚至停五种车型,若屏蔽门要装上,可能一个站台上都是门,而且都不一定能打得开。
况且,
装了屏蔽门也不能预防死亡,
反而可能会产生更大事故。
毕竟,
地铁屏蔽门夹死人也发生过……
当列车极快速度通过时,产生的风洞效应,也可能瞬间冲破屏蔽门而对旅客造成伤害。
目前中国高铁设计,在正线两边还有两个到发线,也就是说在列车高速通过站台时,它与你的距离还是比较远的。
那么,话说回来,
发生这样的事故,
赔偿责任又该如何认定呢?
2律师观点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周健律师表示,无论该男子是在南京南站乘车始发还是中转,乘客的身份是无疑的,其和铁路部门之间就建立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也是确定的。
按照《合同法》第293条的规定,当乘客拿到车票时,其与铁路部门之间就存在了生效的客运合同关系,火车站应在合理的限度内保护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即便没有检票的乘客在站内受伤,仍可以要求车站赔偿。
话虽这样说,
但是在此次事故当中,
该男子明显存在严重过失,
这个锅南京南站背得也着实很委屈!
从目前铁路客运换乘的常规办法看,无论哪一种方式换乘,从常识判断,都不应当采取这种穿行在高速运行的列车轨道间走捷径的方式。
所以,如果翻越站台的事实成立,那该男子乘车(含中途换乘)行为本身就存在自身主观上的重大过失。
按照《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如果承运人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无须承担责任。
“因为高铁站台不同于地铁站台的拥挤程度,高铁站台只要有明显的警示标线及进站前人工警示即可。合同法第239条,火车站只要在合理的限度内保护乘客的人身安全,也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周律师说。
此次事件的结局固然让人心痛,
但痛心之余,
还是要说一句:
规则要常放在心中,
这样才能保护我们免于危难!
来源 法制网
编辑 ses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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