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整理 ‖《侵权责任法》与关联规定的比较适用(上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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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关联规定】
1.《民法通则》第一条。
2.《国家赔偿法》第一条。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
4.《产品质量法》第一条。
5.《食品安全法》第一条。
第二条 保护范围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关联规定】
1.《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二条至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民事权益。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民事权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第三条 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关联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第四条 侵权责任的优先适用原则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关联规定】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
2.《物权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3.《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4.《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5.《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6.《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7.《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六条。
8.《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四条。
9.《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10.《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十三条。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
第一条第一款。
第一条第二款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条 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联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七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关联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三款。
第八条 狭义的共同侵权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规定】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型的数人侵权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8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148条第三款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第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第十一条 叠加的共同侵权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第十二条 竞合的数人侵权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连带责任的外部关系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关联规定】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第一款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的内部关系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关联规定】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第一款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五条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关联规定】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修理、重作、更换;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至第(十)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联规定】
1.《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十七条第二款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第三款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
4.《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第十七条 同命同价原则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八条 请求赔偿的权利主体范围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关联规定】
1.《国家赔偿法》第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第十九条 财产损失的计算标准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关联规定】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2.《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
第二十条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计算标准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关联规定】
1.《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9条、第150条、第151条。
第二十一条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关联规定】
1.《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2条。
第二十二条 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关联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防止、制止他人侵权的责任承担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关联规定】
1.《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九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2条 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公平责任原则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关联规定】
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2.《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55条 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第157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 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关联规定】
1.《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过失相抵规则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关联规定】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二十七条 受害人故意时的责任承担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关联规定】
1.《侵权责任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3.《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
第二十八条 第三人侵权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第二款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时的责任承担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联规定】
1.《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2.《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3.《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第三十条 正当防卫时的责任承担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关联规定】
1.《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
2.《刑法》第二十条。
第三十一条 紧急避险时的责任承担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关联规定】
1.《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6条。
3.《刑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 监护人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关联规定】
1.《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58条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第159条。
第161条第一款。
第161条第二款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第三十三条 暂时丧失意志损害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责任与劳务派遣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关联规定】
1.《民法通则》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58条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52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4.《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
第三十五条 个人劳务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第一款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九条第二款。
第十一条第一款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第三十六条 网络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规定】
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三十七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关联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第一款。
第六条第二款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伤害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关联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一款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第二款。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伤害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关联规定】
同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学生伤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关联规定】
同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联规定】
1.《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53条第一款 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53条第二款。
3.《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法释〔2002〕22号)。
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的产品责任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联规定】
1.《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53条第一款 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53条第二款。
3.《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条。
5.《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产品责任的请求权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关联规定】
1.《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53条第一款 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53条第二款。
3.《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5.《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6.《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7.《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向第三人的追偿权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关联规定】
1.《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53条第一款 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53条第二款。
第四十五条 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侵权责任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关联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2.《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
3.《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2条。
第四十六条 缺陷产品的警示、召回责任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联规定】
1.《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3.《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5.《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6.《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7.《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8.《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9.《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
第四十七条 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关联规定】
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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