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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用修复机制应尽快改革完善

青悦数据 上海青悦环保 2023-08-23
1.背景:


环境领域信用建设是十八大,三中,四中全会,国务院和环保部联合发改委等各个部委联合推动的重点工作,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健全环保信用评价”。规划是到2020年,国家,省,市,县等各个层面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基本建成,环保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运转。


然而现实距离此目标还有较大差距,尤其是环境信用修复机制没有建立,严重影响了基于信用的环保监管,也对环境信用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尤其是绿色金融,绿色供应链等各个领域的应用带来很大障碍,这些领域需要从失信行为产生,收集,评价到修复的完整生命周期的环境信用数据,同时环境信用修复机制建立也将更加鼓励企业积极及时修复环境信用,更加积极绿色转型发展。


因此必须要加速环境信用修复的顶层设计完善和各个地方对此工作的规范有效的实施,让更加完整的环境信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在我国环境保护及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2.当前现状及分析:


目前来讲,一方面很多地方“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还执行的不到位,环境行政处罚没有充分公开,生态环境部还没有像最高法(裁判文书网)和市场监管总局(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那样把全国所有环境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统一对外公开,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也没有充分向当地信用中心同步,导致基于信用的市场监管和联合激励惩戒无法实施,大量失信主体仍然通过各种方式违法违规享受税收,财政等政府资源,上市融资信贷债券等市场资源,评优创先等社会资源,没有得到应有的失信损失与惩戒。而与此同时大量具有良好信用的主体却因为上述原因没能享受这些资源,没能得到社会更好的承认。


另一方面,不管是政府还是市场主体,都需要的是及时的动态的环境信用信息,尤其是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是否已履行完毕,违法行为是否已改正,内部管理等是否已完善,再决定该企业的环境信用是否已修复,进而快速动态调整风险控制系统,规避风险,抓住投资机遇,而这些都依赖于政府执法部门能够及时全面公开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的下达及履行情况。


同时对各地环保部门而言,目前只有信用评级的多,信用修复做的还比较少,流程规定也不够规范,信用修复过程不够公开透明,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也不公开。


“信用中国”等部门出台的社会信用修复办法,又没有把原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的意见作为信用修复的必要条件,导致信用修复的权威性,严肃性不够高。同时采取的是信用修复后,直接撤掉名单的方式,而不是同时保留修复证明材料和历史的方式,相当于信用修复过程不公开。


以上这些问题,都是当前环境信用修复机制中存在的较大的问题,而这其中,环境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行政命令能否实现从违法行为发生,执法到改正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是基础。


2018年底,在参加生态环境部组织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研讨会上,上海青悦在会上提出应该公开排污许可证发放后,依证执法后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的履行情况,引发地方执法部门代表反对,理由是面对数量庞大的企业监管对象,目前的执法资源已经非常紧张,只是进行排污许可证发放后的核查已经很紧张,更不用说执法后再去做执法后是否履行的检查工作,工作量太大,没有可操作性。


我们经过更细致研究后,觉得在目前移动数字执法终端,区块链,5G网络等很多新技术的支撑下,再加上“两随机一公开”制度的实行,对企业进行分级分类管理,环境第三方服务市场的发展,都为在有限的行政资源约束下,实现对重点企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和信息公开提供了可能,只有实现了这个,才能为环境信用的修复打牢基础。


        这样,需要在环境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含环境信用修复在内的环境信用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立法,执法,信息公开等方面作出改变。


3.核心问题:

环境信用修复机制尚未建立,导致企业环境信用没有建立从失信记录产生到修复的闭环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绿色金融等信用应用会出现很多的“误伤“,信用结果调整不及时会影响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率。


1.     环境信用修复缺乏立法及规章支持。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于2019年8月22日被生态环境部废止,且无接续办法,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伴随的责令改正的执行效果的检查无法可依。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没有对环境信用修复进行规定。

《环境信用条例》尚未对外公示征求意见,尚不清楚是否对信用修复进行了规定。


2.     实践中监管部门重视处罚及责令改正发出,轻视真正整改情况。

不管是在后督察办法废止前还是废止后,后督察都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行政处罚伴随的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是否被严格执行,没有严格检查,更没有信息公开 。

政府执法部门的反馈是市场主体太多,根本没有足够资源再去检查责令改正是否真正执行并公开。

 

3.     当前“信用中国”等规定的信用修复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

“信用中国”规定严重失信仅能通过信用管理部门修复,绕开了原行政处罚机关,降低了信用修复的社会认可度和权威。

当前社会信用,包括环境信用修复的方式一般是直接从名单中移除,或者直接调整信用等级,对于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以及信用变化的历史没有持续公开。

 

4.具体建议:

为改进环境信用修复机制,推动环境保护领域诚信建设,建议:


1.加强立法。

对《行政处罚法》这个上位法进行修订,增加对其二十三条责令改正是否按要求执行的检查条款及法律责任。

修订《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增加对责令改正是否按要求执行的检查条款及法律责任,形成环境执法从发现问题到确认问题解决的全生命周期闭环。

在《环境信用条例》等立法中注意对环境信用的生成,利用,修复等全生命周期进行规范定义。


2.全面严格执法并提高效率,加强监督。

考虑到行政资源有限,除了进行“两随机一公开”外,建议加强移动数字执法,配合执法人员个人数字证书,执法单位数字证书,执法部门+同级政府+上级部门(直至部委)层面的区块链技术,变以前的“纸质执法文书后期数字化”,为“作出处罚及责令改正的当时直接就是移动数字版,必要时再打印”;变“层层统计上报执法文书”为“全国基于区块链的统一系统”,减少执法成本提高效率,减少各级不当干预或私自篡改/隐藏文书的问题。


对于是否已执行责令改正,可以分类管理,参考环境监测的第三方服务方式,允许部分责令改正是否已执行的检查工作由企业自行提交,或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交照片,视频,监测结果等证明,执法部门仅做线上审核,确属必要的由执法部门现场审核。

建议生态环境部在区块链基础上建立全国环境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执法文书网络,同时将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全生命周期公开。

 

3.加强环境信用修复的严肃性,权威性,公开性


应在政府相关信用相关立法或设计相关规定时,避免绕开原作出处罚单位机构的做法,提高环境信用修复的严肃性,权威性,公开性,减少寻租行为。


环境信用修复相关证明材料同样应该公开,且在“信用中国”及专用环境信用网站公开时,不应该直接撤掉名单,或者直接修改信用评价结果,而是应该保持该信用的全生命周期状态变化相关信息,即该企业曾有环境信用失信记录,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修复,证明材料是什么等,均应予以公开。对于社会应用而言,对信用的评价标准可能会与政府不同,公开原始的全生命周期状态变化过程,便于市场及社会组织等作出个性化信用管理及应用。



建立起包含环境信用修复在内的环境信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对于当前疫情下的“六保六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也具有重要意义。



感谢北京市企业家环保金会“卫蓝侠”项目和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清源行动”的资助,文章内容由上海青悦环保承担全部责任,与资助方政策及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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