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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悦解读《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青悦数据 上海青悦环保 2023-08-23

2021-12:

生态环境部印发《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综合司相关负责人就《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一图读懂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作为长期关注并推动此领域的环保组织,青悦也一直关注此项改革

2021-05  关于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021-09  生态环境部公开征求《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

2021-09 ESG重大利好,未来环境数据可得性不用愁了


管理办法终于在2021年底前按计划推出。


青悦解读:


一. 相比之前进步巨大,但同时也有一定局限性。


因为此文系生态环境部发布,仅对自身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了约束。

以系统化角度出发,对环境的影响除了输出(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还有输入(能源比如能耗,水资源比如水耗,矿物等资源综合利用率等),如果对比香港联交所的ESG信息披露指引就知道,在环境领域,其实只要求公开了排放及处罚等负面信息的部分,对于其对包括能源,水资源,其他资源的利用效率等,没有提出要求。

包括气候变化应对等更多的环境信息披露,对于上市公司与发债企业而言,还需要证监会及交易所层面在生态环境部要求基础上,吸收发改,工信等更多要求,依据《节约能源法》与《水法》等,进行强制性披露要求。


二.   落实时间紧张


该管理办法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预留的适应时间比较短,各个企业及环保管家,以及各个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需要尽快开始行动。因为生态环境部门2022年3月份就要开始公布名单。


几个核心时间点:


        每年1月15日前,企业发布上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年报。


        每年3月份,根据第九条,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最迟应该于每年3月初公示名单征求公众意见(有10个工作日的公示期限,每个月平均20个工作日),3月底前正式公布。


       每年3月15日:根据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


       每年4月: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名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的企业名单报送生态环境部。


      收到处罚等临时披露的时限为五个工作日内。


三. 信息化披露系统


全国级别及市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将同时存在,也有可能是同一套系统不同界面。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政府网站等设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集中公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但不知道对公众公开的内容,会不会像排污许可系统公开端一样,把排污许可证副本,执行报告都做成图片,让你能看不能用。


四.鼓励公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社会公众举报,依法查处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鼓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导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进行监督。


五. 碳信息披露可能会成为一个问题


除了电力等重点行业目前普遍开展碳核算外,可能还有很多地方的纳入披露范围的企业,没有进行碳核算,也需要在3月15日前碳排放数据,其数据质量值得关注。


六. 《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2014)是否应该废止?


此次的管理办法已经基本上全部包含上述办法,似乎已没有存在的必要。


七. 在征求意见稿阶段,青悦提交的建议(基本未采纳,但建议本来就是不一定要采纳):


建议从系统角度看待企业对环境的影响与披露,既包括输入(能源,水源,资源),也包括输出(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

考虑到碳排放与能量消耗之间的差异,碳排放低,耗能不一定低(比如消耗过多或者低效利用清洁能源),要求企业公开能耗总量,单位能耗,以及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将《节约能源法》,《水法》等也纳入此管理办法的法律依据。

1.《能源法》(征求意见稿)

第五十九条 〔重点用能企业信息强制公开〕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公布重点用能企业名单,要求其报告用能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能源利用效率和单位产品能耗等信息。

《节约能源法》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五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五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分级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主要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源利用效率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逐级报送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

2.《水法》

建议依据《水法》, 公开取水许可证与耗新水总量和耗新水强度信息。

3.应公开自动监测设备在市场监管质量部门的周期性计量认证信息。

4.信用信息中,应该既包含失信信息,也包含信用修复的全生命周期信息(未完成的可列明计划)。

5.应该要求企业公开排放强度信息,比如单位产值或单位产品SO2排放等,建议将所有“二氧化碳”修改为“温室气体”。

6.应该要求企业公开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等信息。

7.考虑不同披露数据或者系统之间的上报时间的协调问题,比如信用评价部分省份如果做不到实时,企业只能填报去年公布的对前年的评价信息。

8.平台设计时,尽量结构化,能选择的,尽量不要自由填写,特别是牵扯到数据的部分,避免给后续分析应用带来不便。

9.建议加入非强制性鼓励公开的信息,比如减排与增汇,绿色生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生产者责任延伸等。

10.建议与《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适配,将环境风险管控名单也纳入。


还是很值得期待,让我们2022年3月份时,一起关注。




感谢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卫蓝侠”项目,亚洲清洁空气中心“蓝天力计划”提供的资助,文章内容由上海青悦环保承担全部责任,与资助方政策及立场无关。




数据驱动绿色发展

关于青悦:

上海闵行区青悦环保信息技术服务中心,2015年1月在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致力于利用信息技术推进中国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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