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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330万人有关!扬州城乡医保出细则,很多人关心的问题都在这……

2017-12-02 壹周看


《扬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昨天下午发布,

2018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施行。



参保对象

1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非就业居民,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中小学生、高等院校和职技校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和新生儿;

2


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


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


在校学生参保不受户籍限制,但不得重复参保。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城乡居民原则上在户籍地参保登记。


中小学生、高等院校和职技校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及托幼机构儿童,以所在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个人保费代征工作;


普通城乡居民、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和新生儿以所在社区、行政村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个人保费代征工作,持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到居住地社区、行政村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提醒

城乡居民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种医疗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


筹资方式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政府补助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建立结构统一、分担合理、稳定增长的长效筹资机制。

1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每年筹集一次,按自然年度运行。原则上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15日为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期,各统筹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积极探索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网上银行缴费及续保方式。个人已经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在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不予退费。

2


全市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结算年度统一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


普通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暂实行“一制两档、差别缴费”的办法(个人缴费设低档、高档两个标准),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到同一缴费标准,享受同一待遇。实行个人缴费标准“一制两档”过渡期间,原参加新农合人员可自愿选择个人缴费档次,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个人缴费档次与享受的待遇水平挂钩。

4


建立非参保缴费期参保制度,将新生儿、当年退役士兵与高等院校和职技校毕业生等应参保人员及时纳入城乡居民医保。

5


对本市范围的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及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救助对象(以下简称困难人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身份认定、统计汇总参保人员信息并按规定组织参保。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资助。


实施细则几大亮点


1、实现了参保对象范围的全覆盖。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其参保对象既有本市户籍的城乡非就业居民,又包括在校学生、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和新生儿,首次明确了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全市约有330万城乡居民纳入参保范围,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人员的全覆盖。


2、建立了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


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构成中,明确了政府补助按照不低于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标准执行。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在测算平衡的基础上,逐步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建立结构统一、分担合理、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与待遇增长机制。


3、创新了“差别缴费、待遇挂钩”的过渡办法。


针对原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年度缴费的现实差异,从实际出发,设置了2018年度城乡居民个人缴费的两个标准,即:低档:180元/人·年、高档:300元/人·年,并分别对应两档待遇水平,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过渡到同一缴费标准,享受统一医保待遇。


4、提高了参保人员总体报销待遇水平。


医保报销范围方面:扩大了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支付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一样,统一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相应目录库、诊疗项目库和服务设施目录库。如现在的城乡居民医保药品有2700多种,大大超过了原新农合的药品品种,将进一步满足患者的用药需求,个人负担也将相对降低。


门诊医疗待遇方面:对于原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提高了门诊统筹待遇水平。对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城乡居民,提高了门诊统筹的报销限额,降低了门诊特殊病种的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在原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门特病种数的基础上,增加了原城镇居民二类门特病种数10个,并将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纳入门特病种范围。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经申报鉴定后,可以享受到门诊特殊病种报销待遇,提高了门诊慢性病保障能力。


住院报销待遇方面:对应原新农合的个人缴费低档患者,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比原来提高了5—10个百分点。个人缴费低档、高档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升至20万元、23万元。将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大病保险待遇方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目前,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不需要个人另缴费用。所有参保人员享受同一待遇标准,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超出起付标准的医保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将原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8000元降至15000元,同时取消了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有效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


5、报销政策向基层医疗机构和困难人员倾斜。


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逐级提高,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差别化设置不同等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报销比例,其中个人缴费高档标准参保人员在首诊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为90%。落实全面深化医改的要求,支持我市18家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的发展,参保人员在18家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住院,按照基层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执行,用制度推进、用政策引导分级诊疗的实施。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精准扶贫的要求,明确将7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等困难人员,通过各级财政全额资助个人参保费用(300元/人·年),确保应保尽保,将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比普通参保患者降低50%(统一降至7500元),对各报销段报销比例比普通参保患者提高5个百分点,发挥医保精准扶贫的政策效应,进一步减轻困难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助力健康扬州行动计划的顺利推进。


城乡居民医保实施细则有关政策问答

问:参保人员在普通门诊就医,具体有哪些报销待遇?

答:参保人员在首诊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所属并实施人、财、物等统一管理的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就医,享受门诊统筹报销待遇。

起付标准(含) 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门诊统筹报销待遇表

问: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实施后,如果参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能不能享受报销?

答:《实施细则》规定,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住院分娩(含产前检查) 定额报销的相关待遇。


具体标准为:个人缴费低档标准参保人员顺产由基金支付1000元,剖宫产由基金支付1500元;个人缴费高档标准参保人员顺产由基金支付1500元,剖宫产由基金支付2000元。


问: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后,大病保险主要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城乡居民医保正常参保人员均可享受大病保险政策待遇。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个人不需要再缴纳费用,2018年度筹资标准为每人35元。统一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5000元,其中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起付标准为7500元。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报销、累加补偿,起付标准以上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从50%到70%,其中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各分段报销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大病保险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来源:扬帆、扬州发布。


本期编辑: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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