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减免到年底!免申请自动享!延缴的先要有这个操作!
大家还记得之前推送的
“社保费减免政策延期到年底”吗?
消息一出、点赞无数
同时也有部分小伙伴产生如下疑问
减免延期具体如何延?
工程建设项目已缴的工伤保险费
会重新计算并退费吗?
个缴人员暂缓缴费
参保年限怎么算?
社保有疑问
就找深小保
这些问题
今天一次性给你解答
三项社会保险免征延期
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的适用对象为《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意见》(深人社规〔2020〕3号)规定的适用对象。
❶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❷ 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免征延期
❶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免征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❷ 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免征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社保费减免是免申请、免填单,按照划型结果自动享受。减免延期同样也不需要企业申请哦!
工伤保险费按规定予以退费
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相应类型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原本按照深圳市相关规定享受了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延长减免期限重新计算减免额并按规定予以退费。
自2020年7月起,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上浮费率档次的企业,按上浮后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企业可延缴
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含个人缴费部分,下同)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6月后也可以继续延缴,大家千万不要把延缴期限和减免期限弄混哦!
登录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官网
→单位网上服务系统
(https://sipub.sz.gov.cn/hsoms/)
→疫情专区
→延缴信息变更
→选择延缴或不延缴
每月26日前(含26日)报备的,报备当月至疫情解除月不托收;每月26日后报备的,视为次月至疫情解除月不托收。
报备延缴后,参保单位可随时取消延缴,在系统中选择“不延缴”即可取消,操作生效时间同上。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深户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深户个体工商户和各类深户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12月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关于深户个人缴费基数
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延长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期间,企业类型划分、待遇发放、权益保障、管理服务等相关措施继续按《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意见》(深人社规〔2020〕3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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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