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违法手段取得待遇津贴?情节严重可入刑!
“没工作也能参保”
“家里老人走了,养老金却还在领”
“虚构诊断证明还能领取工伤待遇”
......
深小保郑重提醒您
这些行为都属于欺诈骗保
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刑入狱
一起来看看这几个案例
案例一
某员工于2020年10月8日在工作时间于工地搬运玻璃时割伤手腕,并于当日首次就诊,事故发生时未参加社会保险。企业于2020年10月9日为该受伤员工参保后,员工于2020年10月10日第二次就诊,通过向医生谎称自己于2020年10月10日发生工伤的方式取得虚假诊断证明。2020年10月15日,企业向社保经办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时通过谎报工伤事故发生于2020年10月10日,隐匿该员工的首次就诊病例,向社保经办部门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等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48316元。
处理结果:
后因他人举报,社保局经调查发现该员工通过欺诈社保经办部门、提交虚假诊断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涉案金额148316元。社保部门查实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员工将骗取的工伤保险基金待遇148316元退还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并处骗取金额3倍的罚款(罚款金额444948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二
某公司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提供“挂靠”参保服务,从中收取好处费,违规为不符合参保资格的人员短期缴纳失业保险费,再出具虚假“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证明,为参保人办理失业保险待遇。
经初步核查,自2018年1月至2021年7月,该公司涉嫌为151名参保人违规办理缴费并骗取失业保险金共360.9万元,严重侵害社保基金安全完整。
处理结果:
因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有关骗保罪规定,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该公司责任人员。
当地已停发涉案参保人待遇,清退违规参保关系,追回基金194.4万元;对拒不退回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案例三
余某出生于1959年11月29日,小学文化程度,职业务农。2011年前后,余某为提前领取养老金,用伪造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工作履历,向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并于2015年5月开始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截至2020年2月,余某共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139980.8元。
处理结果:
社保部门发现余某涉嫌骗保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0年8月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于2020年9月1日对余某进行监视居住。2020年12月,人民检察院指控余某涉嫌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余某未退还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继续予以追缴并退还市社保局。
深小保再次提醒大家
参保缴费要走正道
切勿轻信代缴机构
下面是科普时间
快来涨知识~
一、明文规定“社保挂靠”属于违法行为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1.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2.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3.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5.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6.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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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欺诈骗保的法律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4.《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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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芒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