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古城墙有法可依!以后这些事情不能再做了!
美丽的肇庆古城墙是我市重要的地标之一
它巍峨壮丽,古朴庄严
最近,更成为吸引眼球的“网红”景点
焕发新的光彩!
在肇庆古城墙申遗和府城保护与复兴工作如火如荼之际
古城墙保护的问题日益突出
怎样切实保护好古城墙?
这是市民一直关心的话题
如今,肇庆又有大动作!
《肇庆古城墙保护条例》
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定,
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7月1日正式公布实施!
至此,从部门管理规定到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法规条例,肇庆古城墙保护管理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完备。
《古城墙保护条例》的正式实施,标志着肇庆古城墙申遗工作迈出了关键一步,因为,立法保护是肇庆古城墙“捆绑申遗”的必要条件。
一张小小的公告凝结的是全市的智慧和力量!
作为一名肇庆市民,
我们应该怎样保护古城墙呢?
敲黑板!
文化君节选了《条例》里和市民相关的部分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条例》完整内容请点击文末“阅读全文”)
第十八条 肇庆古城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肇庆古城墙墙体及其附属建筑物上刻划、涂污、张贴、书写等;
(二)倾倒垃圾、违法排放污水、废气和其他污染物;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肇庆古城墙保护标志或者保护说明;
(四)存放危害文物安全的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五)采石、取土和抽取地下水;
(六)在肇庆古城墙墙体及其附属建筑物上堆载、悬挂、晾晒物品;
(七)在肇庆古城墙墙体上行驶或者停放机动车;
(八)从事产生振动、高温、放射、潮湿等危害肇庆古城墙安全的活动;
(九)其他影响肇庆古城墙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符合保护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肇庆古城墙举办展览展示、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与肇庆古城墙保护管理机构签订使用协议,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服从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活动举办后,举办方应当将活动场地恢复到使用前原状。
违反以上条例会受到什么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举办方在活动举办后没有将活动场地恢复到使用前原状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肇庆古城墙破坏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完整内容请点击文末“阅读全文”阅读)
《条例》从筹备到公布实施,
到底经历了什么?
01
2014年,古城墙申遗工作正式启动,我市开始按照要求积极准备古城墙申遗有关材料。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支持“肇庆古城墙”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的函
02
2015年组织专家评审并通过《申遗文本》
▲《申遗文本》评审会议现场
03
▲2016年10月12日市人大组织召开座谈会
04
2017年3月2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条例》,肇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条例》决定于2017年7月起正式施行。
▲ 2017年3月28日,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赖泽华在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作《肇庆古城墙保护条例》的说明
05
2017年7月1日,《条例》正式公布实施。
处理好政府管理与社会参与、修复与保护、保护与合理利用三种关系,这部有针对性、小而精的地方法规是古城墙强大的“靠山”!
徐天茂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这个条例是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成果,对保护肇庆古城墙、推动历史文化名城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以立法的形式保障了人民群众对历史文化名城良好的期许和文化传承的享有。条例有针对性,小而精,措施具体得当,明确了保护管理职责,体现了规范、引导作用,通过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减少和防止决策的随意性。
刘长兴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刘长兴副教授负责起草条例,起草时主要着眼处理好政府管理与社会参与、修复与保护、保护与合理利用三种关系,让肇庆宋城墙的历史文化价值充分体现。
梁道泮
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该条例第十八条明确禁止8类破坏性行为,如在肇庆古城墙墙体及其附属建筑物上刻划、涂污、张贴、书写等;倾倒垃圾、违法排放污水、废物和其他污染物;堆载、悬挂、晾晒物品以及行驶或停放机动车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保护美丽的古城墙,
是肇庆人民肩上的责任。
让我们共同参与,
让历史文化名城绽放新的光彩!
PS:看完《条例》之后,
有什么看法或建议,
欢迎来评论区分享~
来源:文化肇庆、西江日报、肇庆市人民政府网
编辑/编审:林大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