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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州法院依法对采取非法拘禁方式追讨债务的被告人判处刑罚

端州发布 2019-04-04


      为追讨债务,江某兵纠集他人以拘禁和其他强制方式非法剥夺债务人李某明的人身自由。近日,端州法院以非法拘禁罪依法对江某兵等七名被告人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2016年8月,江某兵借给李某明6万元,之后未能联系上李某明催收借款。2017年1月7日约20时,江某兵得知李某明向李某新借钱后,便指使李某龙、李某新、李某楠、江某建在端州区建设二路大花坛的路边将李某明控制,江某兵来到后催李某明还债不成,威逼李某明交出其驾驶的小面包车钥匙和钱包等物,并由李某龙开走小面包车。

在李某楠驾驶小汽车上,江某兵指使江某建、李某新将李某明夹在中间,李某新用手掐李某明的颈部,江某建对其腿部、头部等部位进行殴打。小汽车行驶至端州区江滨路某酒店附近的一处空地后,李某龙搭载曹某奇、岑某鹏等人来到,江某兵、曹某奇、李某龙、李某楠等人对李某明使用辣椒喷雾器、电棒电击和拳打等手段进行伤害,并威逼李某明脱掉衣服拍摄裸照和视频。

法院判决

端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兵为索取债务,纠集李某龙、江某建、李某楠、李某新、曹某奇、岑某鹏等人以拘禁和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李某明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李某明在被非法拘禁期间,遭到殴打、侮辱,依法应对各被告人从重处罚。鉴于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取得李某明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江某兵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李某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李某新、李某楠、江某建、曹某奇、岑某鹏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端州区人民法院

编辑:曾苑

编审:端州区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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