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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冲着钱财与六旬老人结婚,到手后一走了之!端州法院这样判……

端州发布 2019-04-04

端州一女子陈某以索取财物为目的与六旬老人刘某结婚,先后向刘某索要10万礼金和其名下房屋的一半产权,钱财到手后结婚不到三个月就一走了之。刘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端州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刘某与陈某离婚,陈某返还5万元礼金和房屋的一半产权给刘某。刘某到端州法院给家事审判合议庭法官送上一面“公正无私 办案为民”锦旗以表感谢。

案情回顾

相识了解2015年10月,刘某与陈某通过肇庆某婚介所认识,期间经过十多次来往了解,双方均有结婚意向。陈某遂提出结婚要求,刘某要给10万元结婚礼金,并将其名下位于肇庆市端州区古塔路某房屋约定为共同共有。登记结婚双方谈妥结婚条件,2016年6月3日上午,刘某先去银行取出10万元现金作为礼金给陈某,随后双方一起到肇庆市端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当天下午,双方又马上到房管部门签署协议将刘某名下位于肇庆市端州区古塔路某房屋约定为夫妻共同共有,各占二分之一份额,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婚后争吵结婚后,陈某搬进刘某家中居住,但是双方因为夫妻生活问题经常发生争吵。同年8月16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陈某收拾东西搬离了刘某家,此后再也没有回来。起诉离婚2016年,刘某到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2017年7月,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到端州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判决

端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陈某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无生育共同的子女,双方共同生活不足3个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陈某把婚姻建立在金钱基础上,借婚姻索取财物,其行为不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依法判决准予刘某与陈某离婚,陈某返还5万元礼金和位于肇庆市端州区古塔路某房屋的一半所有权给刘某。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取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在本案中,陈某借婚姻索取刘某财物,因刘某为独居老人,年事已高,膝下无子女照顾其晚年生活,且涉案房屋是刘某唯一的住所,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严惩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弘扬社会主义道德观,引导树立和谐美好的家庭伦理观念,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端州法院

通讯员:子君

编辑:范婷婷

编审:端州区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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