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侄各持遗嘱对簿公堂争遗产?该怎么判?
近日
端州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争夺案件
争夺双方为姑侄关系
而且
双方均持有遗嘱
这种电视剧般的剧情
竟然在现实中遇到
……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梁老太与丈夫苏大爷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儿子苏某和在广州工作生活,女儿苏某媚在肇庆工作生活。苏大爷去世后,梁老太便独自一人在肇庆生活。
儿子苏某和在广州因病去世。
梁老太也去世了。苏某和的两个女儿苏某妍、苏某华和苏某媚料理完梁老太的后事,对梁老太生前拥有的端州区某村10股股权分配问题一直协商不成。
苏某媚到端州法院提起诉讼。
苏某妍和苏某华表示
其父亲苏某和生前每个月都有给梁老太生活费并时常抽空回肇庆探望,而且梁老太生前于2016年5月立下了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写明了其名下的端州区某村的10股股权由儿子苏某和一人继承,只作为其个人财产,不作夫妻共有财产,他人不得干涉。
苏某媚则表示
自己住在母亲梁老太隔壁,一直陪伴和悉心照顾着老人的生活起居,梁老太生前于2017年6月立下了一份录音遗嘱,明确其名下的端州区某村的10股股权由女儿苏某媚一人继承。双方依据各自持有的遗嘱争吵激烈,互不让步。
双方依据各自持有的遗嘱
争吵激烈 互不让步
那法官最终要怎么判决呢?
端州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苏某妍和苏某华所提交的公证遗嘱,由于遗嘱继承人苏某和先于遗嘱人梁老太死亡,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苏某媚提交的录音遗嘱,该录音中只有梁老太和亲戚陈某二人对话的声音,不符合《继承法》规定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形式要件。因此,本案按法定继承办理。由于梁老太的父母及其丈夫均先于自己死亡,也没有其他兄弟姐妹,故上述10股股权应由子女苏某和与苏某媚继承,并综合考虑苏某和与苏某媚对梁老太生前所尽的赡养义务等因素,依法判决苏某媚继承6股,苏某和继承的份额由苏某妍、苏某华代位继承,两人各继承2股。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订立遗嘱是公民处分个人财产的一种方式,可有效避免继承人之间因分割遗产而引起的纠纷。在本案中,一方当事人提交了公证遗嘱,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了录音遗嘱。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最高,但遗嘱继承人苏某和先于遗嘱人梁老太死亡,从而转为按法定继承办理。录音遗嘱,虽然苏某媚表示订立录音遗嘱时有两个亲友同时在场,但是录音中只有两个人的声音,并不能证明有两人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因此苏某妍、苏某华和苏某媚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需要注意的是,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见证的方式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录音的形式,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有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才能确保录音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除了公证遗嘱和录音遗嘱以外,还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不同形式的遗嘱生效要件有所不同,公民订立遗嘱的时候,要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注意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切不可以遗漏,否则可能会影响遗嘱的法律效力或导致遗嘱无效。
来源:端州法院
编辑:罗婉靖
编审:邓珍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