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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州首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看看法院怎么判

端州发布 2020-02-17

12月20日下午,端州法院公开审理了一宗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作出宣判。这是端州法院审理的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肇庆学院30多名在校学生到庭观摩旁听,广东法院庭审直播网站全程同步直播庭审活动。

(图为庭审现场)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案涉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端州区某店内违法销售中华牛鞭、虫草肾宝、虫草强肾王等药品共64盒。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批药品均无标明药品批准文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属于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同年7月,被告人杨某被逮捕归案。


公诉机关以销售假药罪对被告人杨某提起刑事公诉,并就被告人杨某销售假药的行为所造成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损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判决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药品监督管理规定,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同时,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让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当庭依法判决杨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肇庆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告知消费者购买、使用假药的危害性。宣判后,杨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面对庄严的法庭,被告人杨某留下了悔恨的眼泪,对自己所犯下的错误深感悔悟,表示愿意接受法庭的公正审判,并向社会公众诚恳道歉。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端州法院

编辑:罗婉靖

编审:吴竞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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