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个人账户取消?端州街坊关心的事解答来了!
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其中有一句“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
一石激起千层浪,
全社会都在关注医保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明年底真的就没有了吗?
那么这件事情实际上是怎样的?
来看肇庆市医疗保障局的解读!
上述医保发﹝2019﹞30号文指的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肇庆市于2012年1月整合原新农合和居民医保制度后,统一实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但是未设立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所以这次个人账户的调整对肇庆无影响,目前肇庆存在的是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关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这些常识你要了解
费用筹集
除参保人每月按缴费工资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外,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23%部分用于划入个人账户。
依据不同年龄段按以下标准划入:
◆ 45岁以下的参保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0.6%划入。
◆ 45岁(含本数)以上至退休前的参保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划入。
Ⅰ 在本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按社保经办机构当月所发养老金的4.5%划入;
Ⅱ 不在本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按在本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领取退休金人员的上年度全市平均退休金的4.5%划入;
Ⅲ 市机关事业单位及省属单位退休人员,按121元/月固化金额划入,2019年7月1日后,拟调整为127元/月固化金额划入。
Ⅳ 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参保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就医以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规定的支付项目,同时也要符合《关于印发<肇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肇人社规﹝2018﹞2号)的规定。
Ⅰ 参保人需要将医保关系转出本市,参保人或代办人到参保人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关系转出手续,其医保个账资金余额可结转到转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也可通过发卡银行转账或提现退还给本人。
Ⅱ 参保人出国(境)定居、外籍参保人回国工作已经办理退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业务的,参保人可以申请办理医保个账余额提现或转账手续。
Ⅲ 参保人因死亡、失踪等原因被公安部门注销户籍的,须办理医保个账的注销手续,继承人可以申请办理医保个账余额提现或转账手续。
如国家和省、市有最新规定的,
以最新规定为准哦~
来源:肇庆医疗保障
编辑:莫树欣
编审:吴竞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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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如此~明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