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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回顾 | 第二期“法大知产力论坛”圆满结束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文字作品和视听作品为对象的技术过滤措施相对比较成熟,并且,此类技术已被国内外一些网络服务商采纳。那么,是否应在法律上和司法实践中提高网络服务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注意义务标准,将版权过滤作为网络服务商的一项义务呢?



5月26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主办、知产力承办的法大知产力论坛(第二期)对此问题进行了讨论。


 1 

观点分享

本次活动邀请到了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崔国斌教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李颖法官和腾讯公司法务部诉讼副总监刁云芸女士。


对于“在过滤技术比较成熟的背景下,网络服务商是否有主动进行版权过滤义务”这个议题,三位嘉宾从不同方面进行了观点分享。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崔国斌


崔国斌教授认为,现今网络技术可以支撑对上载作品做到有效的过滤,网络服务商有义务在用户上传作品时进行过滤审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对于已有或现有的反对意见,他从三方面进行了回应:

第一个质疑,要求商业规模的服务商采取过滤措施是否能真正的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对此,崔老师表示,依现有数据分析,在主流的网络服务商采取过滤措施(正版化)后,依旧能吸引大部分用户,并没有给难以管制的中小网络服务商留下太多市场空间。当法律明确要求商业模式的服务商采取技术过滤措施后,这也将进一步压缩盗版作品的市场空间。因此,添加过滤义务可以有效的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二个质疑,过滤技术的成本。要求服务商采取技术过滤措施,这无疑会增加其运营成本。

对此,崔老师表示,各大网络服务商并不需要向Google、YouTube一样投入巨额的资金进行相关系统的研发,现今的过滤技术足以支持不同的网络服务商分担过滤系统的研发成本。


第三个疑问,这一做法是否会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

对此,崔老师表示,当法律规定了合理的、统一的过滤标准之后,辅以人工过滤机制,将会大大降低误屏蔽、误删等情况的发生,对公众的言论自由损害微乎其微。另一方面,过滤机制发生在用户将作品上载过程中,即用户已经或者希望其作品公之于众的时候。这个阶段并未侵犯用户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其它私密信息,因此也并未侵犯用户的隐私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李颖


李庭长通过“韩寒诉百度文库侵犯著作权”、“中青文诉百度文库侵犯著作权”这两个案例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思考。这两个案子从不同方面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


韩寒案中,法院认为,百度文库在涉案文档的处理中存在消极等待的行为,未能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内容传播,且百度在人工审核时应有合理的理由知道文档侵权。因此,合议庭认为百度文库满足侵权构成要件。


中青文案中,虽然百度文库方面采取了反盗版DNA比对识别系统,但阅读量、下载量达到一定程度的上传作品还应当启动更高的注意义务,否则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将可能因为存在应知的过错而与网络用户构成共同侵权。


从上述两个典型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服务商是否有过滤义务采取了谨慎的态度。在坚持“避风港原则”的基础下,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处理方式。避免因技术发展和法官认识有限性导致僵化而不合理的技术判断标准的形成,避免判决因技术壁垒的存在而难以执行。


腾讯公司法务部诉讼副总监  刁云芸


刁总监结合腾讯公司的具体业务情况,对此问题发表了不同的看法。


她认为,要求网络服务商主动履行技术过滤义务有五大困难。以互联网企业为例,要想实现版权过滤,主要面临:内容庞大、难以确定是否构成作品、权利主体难以识别、侵权判断难度大以及现实的技术障碍。


最后,针对网络服务商的版权过滤义务,刁总监给出了四点建议:借鉴欧美模式、考虑立法本意、兼顾利益平衡和统一技术标准。

 

 2 

现场讨论

随后,在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副教授陶乾的主持下,三位嘉宾围绕主题就下述问题展开对话式讨论。



第一,何种服务商应有过滤的义务?哪种作品可操作性强?第二,如果为网络服务商设定过滤义务,对当事人之间现有的利益平衡将产生怎样的影响?第三,诞生于上世纪末的避风港原则和“通知加删除”规则是否应当有所改变。讨论结束后,现场观众踊跃提问。

 

感谢三位嘉宾的分享和交流,法大知产力论坛第二期圆满结束,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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