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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无障碍(上篇)

2017-02-11 定州助残

人类的历史进程,可以看作一部跨越“障碍”的历史。

百万年前,古猿跨越了身体结构的障碍,直立行走使“猿”终成为“人”;万年以前,先祖跨越种植的障碍,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农耕生存让人类易于繁衍生息;千年以前,华夏大地跨越了文化、交通的障碍,书同文,车同辙,让“天下一统”成为可能;百年以前,西方国家率先跨越了生产力的障碍,工业进程带来了人类社会、经济、文化的革命;几十年前,互联网的出现降低了交流的障碍,一根根网线将地球结成了一个“村落”,直至今日,“无障碍”始终是群体之间、国家之间、种族之间、文化之间最美好的憧憬。

一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史,何尝不是一部克服甚至超越障碍的演变史呢?

“残疾”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必然要付出的代价,“消除障碍”是人道主义事业的终极目标之一。残疾人从“被排斥”到“接纳”再到“包容”,从社会边缘逐步回到社会主流之中,只有健全人的社会不是一个“健全的社会”,一个“无障碍”的社会才是理想中的社会。伴随着中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中国的“无障碍”工作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经过近30年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实践,走上了法治化的进程。



无障碍:定义与演变


无障碍”可以被理解为“可及性”,指社会成员进入及从事社会生活的环境无障碍。“无障碍环境”从狭义上讲,是方便残疾人、消除残疾人在信息、移动和操作上的障碍的环境,强调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同健全人平等参与的重要性。从广义上讲,“无障碍环境”是通过“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公共服务无障碍”为所有的人营造出更为安全、方便、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的整体环境。其受益对象不仅仅包括残疾人,还有老年人、儿童、妇女、携带重物者及一切因身体及精神方面的因素产生的对外部环境调整有需求的人。




历史的源头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西方国家20世纪初期的残疾人数量急剧增加,世界范围的经济危机又导致大量的失业人口出现,各国政府不得不采取一系列措施应对严重的社会问题。历经近代启蒙运动洗礼,在“人道主义”精神呼唤下,西方社会的残疾人观与此同时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一时期,旨在服务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病患者的“无障碍设计”首先在建筑学界兴起。至20世纪50年代,西方经济高速发展,更多的残疾人获得就业机会,对于工作和生活环境无障碍的需求更加强烈。当时的社会观念普遍认为,残疾人是一个被动的、病态的、不能独立的、需要医疗和救助的群体。这种被称为“残疾的医疗模式”认知观使得无障碍早期建筑以“分隔式”的形式出现,美国、英国、瑞典、丹麦等国家都兴建了大量的残疾人集合型住宅。例如,瑞典在1964年建造了适于重度残疾人使用的24小时昼夜服务公寓。这样的无障碍建筑过分强调了特殊群体的特殊性,阻隔了残疾人与健全人正常的社会生活沟通,客观上加重了对特殊群体的歧视,形成了残疾人无须也无法融入主流社会的观感。20世纪60年代,“无障碍”的基本概念开始形成,美国在1961 年由国家标准协会( ANSI) 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无障碍设计标准,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相继制定了有关法规政策。



观念的更新


在无障碍建设的早期阶段,针对弱势群体的主要法律和政策方向基于“残疾的医疗模式”认知,倾向于将残疾人当作福利、卫生和慈善计划的对象。这种模式的潜在态度认为,残疾人不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有意义的作用,需要被安置在单设的机构。社会所应提供的“教育”、“就业”、“交通运输”、“医疗”等公共服务无须考虑残疾人的需求。这种认知导致了残疾人一直被当做社会保障、福利立法、医疗卫生或监护立法中的一个方面来处理,被隔离于主流社会之外,加深了社会对于残疾人的负面态度。



“医疗模式”向“社会模式”的转变,源于对社会隔离制度的批判与社会融合思想的发展。在美国爆发的反对种族隔离与排斥的人权运动的推动下,发轫于北欧国家的解除智力障碍者与社会隔离制度的理念对无障碍建设中“融合理念”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这种反对隔离制度的理念强调残疾人在公共社会中与健全人一起生活的重要性。1969年联合国相继通过了《禁止一切无视残疾人的社会权利的决议》、发布了《残疾人权利宣言》,其中1974年召开的“联合国残疾人生活环境专家会议”明确了无障碍环境城市是对健全人、病人、儿童、老年人、青年人、残疾人等所有人群都能够平等、自由、无障碍生活的城市。在联合国层面的倡导下,欢迎对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受到关注,“融合”逐步成为无障碍建设工作的发展方向。哥本哈根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在《社会发展问题哥本哈根宣言》中指出,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少数群体的残疾人往往被迫陷入贫苦、事业和社会上的孤立,因而建议,推广残疾人机会均等的标准规则。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确认,残疾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残疾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


“社会模式”的核心原则是“非歧视性对待”,认为“隔离”是对残疾人的社会权利与人权侵犯,残疾本身不应成为社会隔离和排斥残疾人的借口,真正意义上的“残疾”是社会障碍造成的,无障碍建设工作需要把关注点从针对残疾人个体的“特殊服务”,转为解决残疾人群体在内的所有人,完全融入社会过程中所面临的普遍障碍。政府需要回归到无障碍建设的责任主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作为一项整体的社会改造工程。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无障碍建筑从“分隔集中”转变为“分散融入”。无障碍设计从针对残疾人的“便利性设计”转变为最大程度的方便每个人使用的“通用型设计”。无障碍建设从对私人设施的改造转变为首先在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中实现无障碍建设。



内容来源于中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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