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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君社评第一期:藤县五中女生自杀事件的背后

2017-01-14 旋转木马 梧州关注


一个未成年少女悲剧的背后,望大众尊重逝者隐私


近日,藤县五中一女生考试过程中留下“遗书”跳楼,成为刷爆当地微信朋友圈的消息,一些人在朋友圈微信群分享学校的报告、跳楼者的遗书,现场的视频、照片,当人们在“求爆料”中尽情挥霍着八卦心理,消耗着手机流量的时候,谁又会在乎这个悲剧女孩的隐私权呢?一些自媒体,公开上传事发现场的视频、女孩重伤在地的特写,更有甚者还毫无避讳公布了女孩的名字,连马赛克都没有打。


11日,这个女生在舆论的喧嚣中走完了她短暂的一生。在舆论的关注下,在人们“求真相”的渴望下,藤县宣传部最终公布了女孩自杀的整个经过:女孩是因为考试作弊而轻生,风波才逐渐平息。

实际上,中学生乃至大学生因为被发现考试作弊而走极端的事件屡有发生,但在这里,我并不想讨论这个问题。

此类新闻网上随处可见

 

我只是在想,我们作为网民,作为网络自由空间的享有者,也作为网络信息的传播者,是不是要学点法律来约束一下自己的网上传播行为?而那些个自诩为有个性、有态度、善思考的自媒体和大众媒体们,是不是该提高一下法律意识和媒介素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中第十七条又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其承担财产和精神赔偿责任。

更何况是一名自寻短见的少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我国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规范中也有明确规定:“报道中涉及他人隐私的,应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对于报道对象向采编人员自曝隐私的,在采访时应及时录音存证,并让报道对象签字认可。”即,如果某家新闻媒体要在报道中明确提到这个未成年人的确切姓名时,则必须经过她的法定监护人以及本人的许可。




新闻媒介素养是一个合格的新闻人在学习新闻理论知识——新闻伦理道德时,所培养出来的,并在新闻实践过程中进行合理的运用。有效的保护新闻报道中未成年人的权益,进而给予他们一个较为阳光且宽广的成长环境,使他们因犯错而受到应有的惩罚时,使惩罚保留在一定限度内,避免其心理压力扩大化,最终影响他们的未来成长,甚至走向极端。

自媒体平台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参与其中的人既是传播者也是受众,在这个平台上,人人都能自由发声且传播信息,然而绝大多数的人来自各行各业,没有接受过专门的新闻素养学习,不一定有良好的法律意识,也未必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底线。

所以,他们的信息传播行为带有很大随意性,大多数情况下并未考虑传播不良信息带来的严重后果,更谈不上会想到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




网络自由并非没有极限。任何人享受自由都只能存在于法律与道德的框架之下。作为网民,是不是只有等到网络媒体在攫取八卦猛料、内幕消息谋取点击量和私利的驱使之下,全然不顾对无辜者甚至是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的伤害造成严重后果,又或者超越道德底线、触犯法律时,我们才会因为想到自身权益是否可能同样会受到侵害而惶恐不安,才会反思自己曾经作为同一个角色或多或少的参与其中而深感懊恼?

而作为自媒体和大众媒体中的一员,我们是不是也需拷问自己,有没有做好自身的“把关”人?我们需要“把关”的不仅仅是一个自媒体公众号,而是自己的“道德”和“良知”,更是“法律”和“伦理”。我们为了追求自身利益,为了满足大众的猎奇心理,是否就可以不惜把一个未成年的女中学生赤裸裸的推到镜头前?是否就可以轻易忘记我们作为公众号之外还是具有人性的社会一员?是否就可以忘记把握尺度和道德底线,不顾社会责任?

家长、老师、同学和朋友们的祈祷,再也唤不回女孩熟悉的身影,他们剩下的只有终将随着时间发白的合影和无比的沉痛!在此,我呼吁,请你们尊重她,保护她,不要再刊登和传播她的照片和视频,让逝者安宁,让生者坚强和珍惜。

欢迎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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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旋转木马
编辑∣ Join.Q

图∣网络 /  Joi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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