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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全文及其悲伤的来历

互莲服务 2020-09-12


英国商人威廉·布劳德,生于美国,曾是力挺俄罗斯的投资者中最有影响力的一个,九十年代初,也就是苏联解体不久后,成立了赫密塔吉(Hermitage),到俄罗斯经商。


2004年,布劳德开始举报其投资的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Gazprom)内部的腐败,这种腐败其实广泛存在与当时的俄罗斯垄断企业中。


然而,第二年,当布劳德结束海外旅行返回俄罗斯时,他被拒绝入境。俄罗斯当局在一封信中告诉布劳德,这一决定是基于一部确保俄罗斯“有序”进出境的法律,但并没有提供进一步的解释。布劳德只好在伦敦继续运营赫密塔吉,最后他把公司搬到了伦敦。


2007年,俄罗斯内政部官员突击搜查赫密塔吉在莫斯科的办事处,运走了该公司数箱文件及其他物品。


随后,布劳德要求其法律顾问、莫斯科的费尔斯通·邓肯律所(Firestone Duncan)来跟进这一事件,俄罗斯人马格尼茨基,正是这家俄美合资律所的合伙人,这一案件交由他来处理。


马格尼茨基发现有人伪造了退税申请,俄罗斯税务部的两个地方税务局也很快批准了高达2.3亿美元的退税,而退税的资金则被秘密转移。而利用突击搜查中拿走的公司印章和其他文件是伪造成功的唯一可能。


但是在2008年,马格尼茨基反而被秘密逮捕,据悉他在狱中遭到多次毒打,家人被拒绝探望,他外出就诊的申请更遭到拒绝。马格尼茨基2009年在狱中去世,享年37岁。

马格尼茨基的母亲捧着儿子的遗照(照片:美联社)

布劳德深感内疚,决心为其讨回公道,但是以他自身的遭遇,他很清楚,迫害马格尼茨基的凶手,在俄罗斯是不可能受到惩罚的。但是这些莫斯科高官都家财万贯,经常去欧美旅游。因此,在俄罗斯之外对其制裁反而有实际效果


布劳德除了向媒体公布案情,坚持努力游说美国国会。


最终,2012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了《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案》,这个以马格尼茨基命名的法案,最开始只专门针对迫害谢尔盖·马格尼茨基的俄罗斯官员,禁止他们进入美国或利用美国银行系统。


时任总统奥巴马签署马格尼茨基法(照片:美联社)


2016年12月国会将马格尼茨基法扩大到所有外国官员,这就是《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


根据法律规定,凡有以下行为者均可受到美国政府的制裁:

1,对揭露政府官员不法行为或追求人权自由的人实施迫害,比如酷刑或虐待致死等。

2,实施迫害行为的打手。

3,负责或参与重大腐败行为的政府官员或高级助理,包括为谋取私利而豪夺私人或公共资产、利用政府合同或自然资源的开采谋取私利、贿赂、或将腐败所得的利益转移到外国司法管辖区。

4,为上述活动提供物质上或财务上的帮助、物质或技术支持,或提供商品及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针对俄罗斯的《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案》出台后,俄罗斯总统普京对此感到震怒,宣布禁止美国公民领养俄罗斯儿童作为报复


这一法案,开创了一个先例,虽然无法直接去别国惩罚侵害人权违背人类底线的恶徒,但是可以在家里制裁他们!


美国制裁的确有很大威力,但是依然不够,好在,马格尼茨基之死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响,美国的《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在国际上引发跟随潮,更多国家都通过了本国类似法案,比如,毗邻俄罗斯的拉脱维亚、立陶宛和爱沙尼亚;加拿大和科索沃。澳大利亚、法国、瑞典、荷兰的类似法案正在审议。


根据欧盟外长2019年12月9日布鲁塞尔决议,欧盟将制定“欧盟版马格尼茨基法案”;在全球范围,欧盟将对那些危害人权者实施制裁,包括冻结资产和旅行禁令等。


英国也推出了类似的“全球人权制裁法令2020”。且于2020年7月6日宣布根据新推出的法案及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对49个来自俄罗斯、沙特阿拉伯、朝鲜和缅甸等国的个人和团体进行制裁。

据不完全统计,自马格尼茨基法实施以来,已经有一百多名严重侵犯人权的外国官员受到了制裁。


曾有记者问一旅居境外华人对“马格尼茨基法案”在多国实行,有什么感想时,他说出了非常朴素的一句话:


“追求人的权利和自由,是我们作为人,从内心深处与生俱来自动生发的理念;我们不会放弃这个理念。”



被捕后,马格尼茨基到底遭遇了什么,我们可能永远也不会清楚,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如果马格尼茨基肯配合,他一定不会死!


但是,他宁折不弯的选择了坚持。



也许人类的文明进步就是依靠少数固执之人的固执之举,马格尼茨基的坚持终于推动了整个人类的进步。


求仁而得仁,又何怨。马格尼茨基可以瞑目了。




注意:

《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并未定义什么是犯罪,这是每个国家自己法律决定的,他仅仅针对,如何对待犯罪嫌疑人。

而其所定义的恶行,实际上在任何国家公开明文的法律都是被严格禁止的。



附《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全文翻译:


《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乃美国《2017财政年度国防授权法》中第1261-1265节。


       F – 人权制裁(小标题)


  第1261节 短标题 


  此小标题也可称为《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 


  第1262节 定义 


  在此小标题下: 


  (1) 外国人- “外国人”一词的意思以《美国联邦法规》第31篇第595.304节规定的意思为准(需在本法生效日前一天符合此定义)。 


  (2) 严重违反国际认可的人权— “严重违反国际认可的人权”的意思以《1961年对外援助法》502B(d)(1)节规定的意思为准(见《美国法典》第22卷第2304(d)(1)条)。【译注:“严重违反国际认可的人权”相关定义见后】 


  (3) 人- “人”的意思以《美国联邦法规》第31篇第591.308节规定的意思为准(需在本法生效日前一天符合此定义)。 


  (3) 美国人- “美国人”的意思以《美国联邦法规》第31篇第595.315节规定的意思为准(需在本法生效日前一天符合此定义)。 


  第1263节 实施制裁之授权 


  (a) 概述- 总统依据可靠证据,可对任何外国人实施(b)款所描述的制裁,当总统认定此外国人- 


  (1) 在任何国家对下列两类人实施了法外杀人、酷刑、或以其它方式违反国际认可的人权: 


  (A) 寻求揭露政府官员进行的不法活动;或 


  (B) 寻求获得、行使、捍卫或促进国际认可的权利和自由,如宗教、言论、结社、集会的自由,以及公平审判和民主选举的权利; 


  (2) 在第(1)段所述的活动中,作为外国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外国人; 


  (3) 是一名政府官员,或者是这样一名官员的高层伙伴,从事、协助、命令、控制、或指挥重大腐败行为,包括征用私产或公产为个人谋利、与政府合同或开采自然资源相关的腐败、贿赂、或者向外国管辖区帮助或转移腐败所得;或 


  (4) 为第(3)段所述活动提供实质上的协助、赞助、或提供资金、材料或技术支持,或提供商品或服务支持。 


  (b) 制裁描述- 本款所述的制裁如下: 


  (1) 不允许进入美国- 针对一个外国人个人-- 


  (A) 不给予获得美国签证或被允许进入美国的资格;或 


  (B) 如果此人已获得签证或其它文件,依照《移民和国籍法》第221(i)节(《美国法典》第8卷第1201(i)节)取消该签证或其它文件。 


  (2) 冻结财产 


  (A) 概述- 如果外国人名下的财产或财产权益在美国,或来到了美国境内,或者在美国人的拥有或控制下,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美国法典》第50卷第1701节及其下列条款)执行对所有财产和权益交易的冻结。 


  (B) 国家紧急要求之不适用性-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第202节的要求(《美国法典》第50卷第1701节)不适用于本节的目的。 


  (C) 与货物进口有关之例外- 


  (i) 概述- 第(A)子段下冻结或禁止任何财产和财产权益任何交易的授权不包括对进口货物实施制裁的授权。 


  (ii) 货物- 在这个子段,“货物”一词的意思以《1979年出口管理法》第16节(《美国法典》第50卷第4618节)的定义为准(该定义在《国际紧急经济权利法》(《美国法典》第50卷第1701节及其下列条款)下持续有效。)。 


  (c) 实施制裁时需考虑的某些信息- 在决定是否根据第(a)款实施制裁时,总统须考虑— 


  (1) 国会每个相关委员会的主席及资深成员联合提供的信息;及 


  (2) 由其它国家以及监督人权状况的非政府组织获得的可靠信息。 


  (d) 由国会相关委员会提出的请求- 


  (1) 概述- 在收到符合第(2)段就一个外国人是否从事了(a)款所描述的活动的请求后,总统应在120天内-- 


  (A) 决定该人是否从事了这些活动;以及 


  (B) 就此决定向提出该请求的相关委员会的主席及资深委员、或不止一个委员会提交一份保密或非保密报告,包括— 


  (i) 总统是否对该人实施了制裁或打算实施制裁的陈述;及 (ii)如总统已经实施制裁或打算实施制裁,这些制裁是什么。 


  (2) 要求- 


  (A) 与违反人权相关的请求- 就第(1)段下一个外国人是否从事了(a)款第(1)和第(2)段所描述的活动而提出的请求,应由国会相关委员会之一的主席和资深成员共同书面提交总统。 


  (B) 与腐败相关的请求- 就第(1)段下一个外国人是否从事了(a)款第(3)和第(4)段所描述的活动而提出的请求,应由下列委员会的主席和资深成员共同书面提交总统— 


  (i) 参议院相关委员会之一;以及 


  (ii) 众议院相关委员会之一。 


  (e) 遵守联合国总部协议和达成执法目标例外- 如果接受某个个人进入美国会有助达成重要的执法目标,或者如果接受某个个人进入美国以便美国可以遵守与联合国于1947年6月26日在Lake Success (成功湖)签署、同年11月21日生效的关于联合国总部的协议,或者履行美国的其它相关国际义务,那么(b)(1)款制裁不适用于该个人。 


  (f) 执行财产冻结- 一个人违反、试图违反、与他人共谋违反或导致违反总统所施加的(b)(2)款制裁、或任何为执行此制裁而发布的任何规定、许可或命令,均应受到《国际经济经济权利法》第206节(b)和(c)款(《美国法典》第50卷第1705节)所规定的惩罚,应与违反(a)款描述的非法行为的人同等对待。 


  (g) 终止制裁- 总统可终止依据本节对一个人的制裁,如果总统这样决定并在终止制裁前15天内向相关国会委员会报告— 


  (1) 有可信的信息证明该人没有从事制裁涉及的活动; 


  (2) 该人已经因制裁所涉及的活动受到相应起诉; 


  (3) 该人在行为上有可信的显著变化,已经对制裁所涉及的活动付出了适当代价,并做出可靠承诺今后不再参与(a)款所描述的活动;或 


  (4) 终止制裁符合美国国家安全利益。 


  (h) 监管当局- 总统须发布实施本节所需的规定、许可和命令。 


  (i) 对可制裁的外国人的确认- 负责民主、人权和劳工的助理国务卿,视情况与负责领事事务的助理国务卿以及国务院其它部门进行咨询协商,被授权向国务卿提交可能符合(a)款衡量标准的外国人名单,供国务卿审查和考虑。 


  (j) 国会相关委员会的定义- 在本节中,国会相关委员会指的是-- 


  (1) 参议院银行、住房及城市事务委员会,外交关系委员会;及 


  (2) 众议院金融服务事务委员会,外交事务委员会。 


  第1264节 向国会提交报告 


  (a) 概述- 总统应依据(b)款向国会相关委员会提交报告,内容应包括— 


  (1) 总统依据第1263节在提交报告前一年期间实施制裁的外国人名单; 


  (2) 对每个人实施的制裁类型的描述; 


  (3) 总统决定制裁的外国人的人数-- 


  (A) 根据第1263节(a)款在该年期间实施的制裁;及 


  (B) 根据第1263节(g)款在该年期间终止的制裁; 


  (4) 依个案情况,实施制裁的日期,或终止制裁的日期; 


  (5) 实施或终止制裁的理由; 


  (6) 总统做了哪些努力鼓励其它国家政府实施类似第1263节所授权的制裁。 


  (b) 提交日期- 


  (1)首次报告- 总统应在本法生效日后120天内依照(a)款提交首次报告。 


  (2)后续报告- 


  (A) 概述- 总统须依照(a)款于12月10日或者这个日期后国会参众两院开会的第一天提交后续报告— 


  (i) 在提交首次报告之公历年,如果在该年12月10日前提交了首次报告;及 


  (ii) 此后每个公历年。 


  (B) 国会声明- 国会指出,自1950以来每年12月10日已在美国和国际上被公认为“人权日”。 


  (c) 报告的形式- 


  (1) 概述- 依照(a)款要求提交的每份报告应是非保密的,但可以包含一个保密附件。 


  (2) 例外- 总统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以第(1)段授权的保密附件形式提交(a)(1)款所要求的名单中一个外国人名字-- 


  (A) 总统认定这样做关乎美国国家安全利益; 


  (B) 总统以与国会意图及本法宗旨一致的方式使用此附件;以及 


  (C) 总统在提交保密名单附件前不少于15天,通知国会相关委员会,说明为什么将该名字列入保密附件,尽管有公开可信的信息表明此人从事了第1263(a)款所描述的活动。 


  (d) 公布于众- 


  (1) 概述- (a)款所要求的报告内容非保密部分应向公众开放,包括在《联邦公报》上发表。 


  (2) 保密性要求不适用于签证记录- 总统应该公布(a)(1)款所要求的名单,不管《移民和国籍法》第222(f)条(《联邦法典》第8卷第1202(f)节)对美国发放签证、拒签或允许进入的相关记录所规定的保密要求。 


  (e) 国会相关委员会的定义- 这节中的国会相关委员会指的是— 


  (1) 参议院拨款委员会,银行住房及城市事务委员会,外交关系委员会,以及司法委员会;及 


  (2) 众议院拨款委员会,金融服务委员会,外交事务委员会,以及司法委员会。 


  第1265节 日落 


  (a) 概述- 本标题下的制裁授权将在本法生效之日起六年后终止。 


  (b) 有效制裁的延续- 本节(a)具体指的日期当日或之前施加、并在此日期仍然有效的本标题下的制裁应继续有效,直至依据1263(g)款终止为止。 


  译者附加翻译: 


  502B(d)(1) of the Foreign Assistance Act of 1961 (22 U.S.C. 2304(d)(1): 


  (d)Definitions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1) the term “gross violations of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human rights” includes torture o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prolonged detention without charges and trial, causing the disappearance of persons by the abduction and clandestine detention of those persons, and other flagrant denial of the right to life, liberty, or the security of person; 


  《1961年对外援助法》502B(d)(1)节 (《美国法典》第22卷第2304(d)(1)条)对“严重违反国际认可的人权”的定义: 


  (d) 定义 为本节之目的起见- 


  (1) “严重违反国际认可的人权”包括实施酷刑或残忍、非人道、或凌辱对待或惩罚人;未经指控和审判而超长羁押人;通过绑架和秘密羁押而使人失踪;以及以其它方式悍然剥夺生命权、自由、或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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