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驳世卫“疫苗安全风险非常低”论调
此次涉及疫苗买卖线索的共有安徽、北京、福建、甘肃、广东,广西、贵州、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吉林、江苏、江西、重庆、浙江、四川、陕西、山西、山东、湖南、辽宁、内蒙古、新疆等24个省份近80个县市 。
2016年3月19日晚,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了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庞某等非法经营疫苗案件中掌握的107条上线线索和193条下线线索 。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博消息,检察机关已对涉嫌非法经营疫苗犯罪的125人批准逮捕,立案侦查职务犯罪37人 。
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山东等地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批准逮捕涉嫌非法经营等犯罪嫌疑人297人、起诉68人、立案侦查涉及的职务犯罪100人。
面对如此严重的案件,世卫组织发布声明表示,不正确储存或过期的疫苗几乎不会引起毒性反应,因此在本事件中,疫苗安全风险非常低。
以下为原文:
周蓬安:驳世卫“疫苗安全风险非常低”论调
最近一周,社会关注度最高的话题无疑是席卷全国20多个省市区的“疫苗事件”。难得一见的现象是,此前在网上不断论战甚至水火不容的所谓左派、右派,公知、五毛,此次绝大多数都站在统一战壕里,纷纷谴责涉案药企、经销商及相关责任单位,齐声呼吁重惩相关企业,严厉问责相关官员。
在山东此次“疫苗事件”之前的2013年11月,公安部就曾破获一起特大制售假药案,万支假狂犬疫苗已售出。该案还曝光了一个细节:一名犯罪嫌疑人从河南周口以每支约0.8元的价格购买了假狂犬疫苗1.2万支,其中1.08万支以每支1元左右的价格销往山东,最终销到患者手中价格为每支26元(此次又是山东)。与“山西疫苗事件”同期发生的,还有“江苏常州疫苗造假案,全国超100万人受害”的严重事件。
此次“疫苗事件”之所以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度,主要因为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涉案金额大,人员多,区域广。共涉及国内24省市,300多人涉案,其中包括疾控部门的工作人员,涉案金额5.7亿多元。另一方面是令高层震怒。除了国家食药监总局、国家卫计委、公安部行动迅速外,早上看到《李K强对问题疫苗案作批示:失职渎职行为绝不姑息》一文,心理上更是产生了丝丝宽慰,我相信此次“疫苗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绝对不会再搞“罚酒三杯”那一套了。
此外,也是令社会极为愤怒的是,涉案的庞某卫,2009年就因非法经营人用二类疫苗,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而她在缓刑期间“重操旧业”,且将非法经营疫苗的生意做得更大更猖狂,这也暴露出当今中国司法的巨大“漏洞”。
笔者的基本态度是,一方面反对网上少数人妖魔化疫苗注射,鼓噪他人不再让孩子打疫苗,一方面不断呼吁规范疫苗管理,通过严惩非法经营及渎职犯罪以达到确保疫苗安全的目的。就目前情况下,“问题疫苗”毕竟非主流,孩子家长不必恐慌,且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王国强已经表态,此次问题疫苗事件不涉一类疫苗。一类疫苗都是经过政府严格采购和疾控医疗部门规范接种的,是没有问题的,“一类疫苗可以放心打”。
笔者理解王国强的言下之意,此次涉及到的二类疫苗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而十分遗憾的是,世界卫生组织官方微博(@世界卫生组织)却发微博称:“疫苗应该正确储存和管理,否则将失去效力或降低效力。但必须注意的是,不正确储存或过期的疫苗几乎不会引起毒性反应,因此在本事件中,疫苗安全风险非常低。儿童面临的风险在于缺乏对疾病的预防能力,这也是接种疫苗的目的。”
我相信世界卫生组织针对此次“疫苗事件”发表的观点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笔者对以上微博内容所传递出的一些科学理论多数是接受的,但对结论性的“在本事件中,疫苗安全风险非常低”却有着不同的看法:一是已接种失效疫苗的人,没有起到接种的目的,未来身体或受影响;二是某些失效疫苗,会直接导致死亡,正如北京大学医学部免疫学系副主任王月丹所说,庞某卫这样贩卖疫苗等于是在“杀人”。接种未经2℃-8℃存储冷链运输的疫苗或过期疫苗,首要风险是无效免疫,例如狂犬病这类致命性传染病,本可通过接种疫苗免疫来避免死亡,但接种问题疫苗导致免疫无效,接种者可能会感染发病死亡。
在笔者家乡安徽省无为县,2014年7月就有5位村民在接种狂犬病疫苗后,狂犬病病毒抗体仍为阴性,未达到免疫效果,其中一位63岁村民在一个月后因患狂犬病死亡,笔者在去年“两会”上还曾就此提交了一份题为《关于规范城市犬只管理的建议》的提案。
作为国际上最大的政府间卫生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官微称“在本事件中,疫苗安全风险非常低”是没有道理的,与自身身份似乎不相符。虽然此次“问题疫苗”的危害性可能不像民众担心的那么严重,但对于那位死亡了的63岁村民来说,就是百分百的危害。
笔者以为,疫苗接种是利国利民,关乎国民健康的大事,日常管理绝不能“儿戏”。而针对频频发生的“疫苗事件”,笔者斗胆建议“杀一批、关一批、撤一批”,即对危害疫苗安全的重大事件,要依法“顶格”处理。对制造、销售、知情购买“问题疫苗”的当事人,该杀一批,决不能手软;对有关职能部门的直接责任人,该关一批,否则我们的监管就形同虚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中高层官员,该撤一批,否则难以引起他们的重视。
我相信在整治“问题疫苗”甚至其它药品、食品方面,重典是有用的。(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
作者:周蓬安
十一届民盟中央社会委员会委员,民盟十一大代表,芜湖市政协常委,“裸体做官”一词首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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