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八里:为“家暴案”设置离婚冷静期,法官欠冷静

杨八里 周蓬安谈医改

【女子遭家暴被判不予离婚,法官:要给男方机会,给双方冷静期】去年6月,丈夫殴打妻子和女儿,致妻子左耳失聪。事后妻子申请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出离婚诉讼,法官张焱彬表示:双方是肢体冲突,应给男方机会,并给双方6个月冷静期,判决不离婚。11月12日,妻子已向成都法院提交离婚二审上诉书。《子遭家暴提离婚庭审3次被驳回 法官:给男方机会》2018-11-25来源: 新京报(北京)



看到这则新闻,笔者想起了多年前发生的一起家暴案。那时候,大家对家庭暴力还没有太多的感受,一来是因为媒体没有现在这么发达,二来也是因为,一般家门口邻居夫妻之间,吵嘴打架的情况虽然时有发生,但基本上两口子都是处于势均力敌的状态,谈不上谁虐待谁、谁家暴谁。

那是多年前的一年夏天,笔者所居住城市一处干休所里,有一户人家传出了家暴丑闻。对于那个时候的人们来说,就是一件很大的新闻了。那个干休所离我们住的地方不远,我的邻居也有人去围观。我从小胆子比较小,看到有人聚集就会绕过去。所以我知道的家暴细节,都是报纸上写的、邻居们茶余饭后闲聊时说的。

报纸上甚至还登出了受害人的照片,虽说是黑白的,那种惨状也已经触目惊心了。据说,那个受害人的身上没有一寸皮肤是完好的。皮肤上不是被打伤的痕迹,就是被烟头烫伤的痕迹。而说起来,受害人对这一家却是有恩的。

这一家之所以会住在干休所,是因为这一家的男主人曾经是老干部。这位老干部的儿子,娶了一个农村女子为妻。而这个农村女子,就是这场家暴的受害人。

原来,因为老干部曾经被下放,拖家带口回到老家的农村,在那里,他们过得很辛苦。受害人的家就住在这位被下放的老干部家隔壁,她是个勤劳的女子。虽然那个时候也只有十六、七岁,但是却什么农活都拿得起放得下了。小姑娘的手也很巧,很会做针线活。而且,这个勤劳的女子,在十里八乡也是数得着的漂亮姑娘。看他们一家人可怜,小姑娘就经常去帮着他们干活。

小姑娘的勤快,当时深得这落难的一家人的欢喜。尤其是这一家的儿子,只比小姑娘大了三、四岁,慢慢地就开始真心爱上了小姑娘。

这小姑娘本来没有什么文化,见到来自城里、还是有些文化的人喜欢自己,当然是非常开心。小姑娘没有什么心计,非常单纯,当时也以为那一家人就会一直在农村住下去了。那个儿子当时在农村是很苦闷的,曾经的高干子弟,都是被人捧在手心里。一下子被下放到了农村,不会干、也不愿意干农活。小姑娘想着,虽然文化人在农村干不了什么活,好在她身体好,也能干,她愿意养着他。

在当时的人们看来,两家人的境况是不般配的,两个年轻人也是不般配的。小姑娘勤劳、水灵,而小伙子肩不能挑、手不能提,长相也只能算是一般化。而且一个是穷苦人家的、根正苗红能吃苦,一个是黑五类子女,又不会什么技能。小姑娘却很喜欢小伙子,而小姑娘的家人和老干部曾经也像兄弟一样。就这样,过了一、两年,两个年轻人在两家人都很满意的情况下,定下了终身。

后来,两人刚刚结婚没有几个月,那一家人回到了城里,住进了干休所。小姑娘并没有因为是这家的儿媳妇身份,就跟着一起去城里,而是被一家人留下来,照顾不愿意跟去城里的老干部的妈妈,这一照顾就是好几年。

老干部的妈妈去世以后,小姑娘才算是到了老干部在干休所的家。小姑娘这时已经不算小了,有二十六、七岁了。也就是说,已经前前后后为这家人奉献了十年青春。但是,回到城里,并不意味着她的好日子开始了,而是自从到了这个家,小姑娘的噩梦就来临了。

首先,她不被允许和自己的丈夫住在一起,而是单独住在家里的厨房里。老干部的级别是比较高的,家里住的是单门独户的院子。院子里是一幢三层的小洋楼,厨房在主楼的外面。女子一来因为自己没有文化,二来因为丈夫每次在她怀孕后都非得让她流产,也没有孩子,所以什么都不敢说。就这样忍气吞声地住在厨房里,每天都要做很多家务,伺候一家老小的生活起居,还不能让这一家人满意。动不动家里人就对她拳脚相加,做丈夫的更是变着法子折磨她,还不让提离婚的事,也不允许她的娘家人来看她。这样暗无天日的日子她过了好几年,事情才被曝光。

说实话,我真的是无法理解这一家人的所作所为,到现在还是想不通。这个事情之所以能够被曝光,据说是因为有个邻居实在是看不下去了,然后报了警。如果没有这个邻居报警,这一家人住在深宅大院里,这样的恶行还不知道要进行到什么时候。

人和人是不一样的。有的人可以同患难却不能共幸福,一旦地位提高就开始对糟糠之妻各种嫌弃,甚至于发展到殴打、虐待。有的人平常日子尚可安分,一旦遇到困难,就怨天尤人、喝酒闹事,进而摔东西、打老婆。这些人的共同特点是,一旦开始使用暴力,就会愈演愈烈。可能第一次打了人还有一些愧疚,时间长了,就会觉得这是理所当然的。

我今天写了这样一件旧闻,就是想说,家暴这种事情,如果没有外力,也就是法律的强有力介入和干预,是不会自动结束的,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的区别。

新闻里的妻子已经被家暴得左耳失聪,男方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了,这就不是什么“双方是肢体冲突”了。而且为了避免进一步被殴打,事后妻子也申请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个人身安全保护令就明确“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那么这两人怎么可能和好?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妻子才提出了离婚诉讼。而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还表示:“应给男方机会”, 难道是给男方“再打一次的机会”?这种办案方式显然是不合适的。如果没有私利的话,这就是一名糊涂法官。

总而言之,笔者非常希望法官不要再给家暴男一个机会了,而是应该给受害人一个机会,使得她能够早一点脱离苦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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