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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女生遭连殴多日断4根肋骨,索赔60万不多

杨八里 周蓬安谈医改 2019-03-29

近日,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一初中女生遭7名女同学多次殴打,超声检查显示其8-11肋骨骨折。清河县委宣传部1月4日通报称,事系女生与舍友产生矛盾后遭多次殴打,校方多位负责人受处理,涉事7名学生均不满14岁,受纪律处分。(1月6日《新京报》)


我在《肢解同窗不担刑责 法律不该袒护13岁少女》一文中曾直言不讳地指出:近年来,“校园霸凌事件”屡屡发生,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越来越低,犯罪群体和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坏孩子”的过度保护。“他还是个孩子”已经成为部分家长、老师“袒护”孩子作恶的最“不要脸”借口。久而久之,就会让“熊孩子”变成恶魔,伤害社会。

这些“小畜生”之所以敢如此猖狂,不是因为她们不知道打人违法,虐待同学丧德,更有可能是她们太懂法,深知目前法律奈何不了她们。也正因为如此,少数未成年人甚至产生“犯罪趁早”的混蛋念头,导致原本用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刑法》,却变成仅能保护施害一方,而不能保护同为未成年人的受害一方,这完全违背了立法原意。

昨天还有一篇对未成年人的另一种过度保护的新闻。三秦都市报《男子抢劫获刑后称证件年龄不符系未成年,骨龄鉴定后减刑5年》一文报道,男子宋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又6个月,刑罚执行期间,宋某某称自己的出生日期与身份证上记载的不符,自己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判处。检方对其进行骨龄鉴定后,认定其犯罪时实际年龄未满18周岁,法院改判宋某某有期徒刑6年又8个月。

我首先是感到诧异。官员希望多“为人民服务”几年而将年龄改小,还可以理解,你一个抢劫犯,又有什么必要把年龄改大?如果不是有骨龄鉴定这项技术,就要多坐近五年的大牢,亏不亏啊?

不过,这样的改判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怂恿未成年人“犯罪趁早”的负面效应。宋某某即使不满18周岁,但肯定超过16周岁了。那么,16周岁的孩子不知道抢劫对他人心理上的打击有多大吗?不明白抢劫是严重的犯罪吗?

新京报这篇题为《女生受校园欺凌 涉事7名学生不担刑责》的文章,直击中国司法制度对未成年人的过度保护,而此前《女生遭7名同学连殴多日4根肋骨骨折 学校:事情没解决,因家长索赔60万》一文,则暴露出中国行政权力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轻视。

该文报道,1月3日,网友爆料称,河北清河县一名12岁女生遭7名同学连续殴打近10天,4根肋骨骨折,班主任故意隐瞒包庇。4日,涉事学校校长回应称,已批评教育打人者,事情没解决是家长索要60万。

还好意思怪受害人家长?既然4根肋骨骨折,法医出具伤情鉴定报告为“轻伤二级”,说明伤情是相当严重。如果打人者超过14周岁,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赔偿包括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因为多人参与,且连续殴打多日,对受害者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因此性质极为恶劣,还应该给予较高金额的精神赔偿。

从以上因素分析,受害人索赔60万,应该主要是精神赔偿费,这对于7名“小畜生”的家长来说,每家还不到9万元,并不算多,受害人家长绝非“狮子大张口”。要知道,该女生可能无法再在这个学校待下去,转学会面临更多的费用。因此,学校、政府、法院理应支持。

无论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惩治坏人(包括这些“小畜生”)的作用,不仅仅体现在惩罚,也不仅仅体现在抚平受害者的创伤,更重要的是警示那些“想干坏事”的,还是应该“学好”。这样,“校园霸凌事件”就会减少,就会避免很多未成年人抢劫事件的发生。

就频繁出现的“校园霸凌事件”,特别是这起给受害人已经造成“轻伤二级”的案件来说,如果“小畜生”们的家长再不承担一定量的经济赔偿,等于是鼓励家长不履行监护义务,等于是鼓励更多未成年人成为“小畜生”,将造成极为负面的价值导向,希望当地政府及司法机关领导三思,你们家也会有子女或孙子、孙女需要上学。

立法者应该明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原本意义,无疑是保护守法的未成年人,而不是“袒护”作恶的未成年人。如今13岁孩子,其实知道的东西已经很多了,一些这个年龄段的孩子甚至更懂得利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当条款,而放心大胆地作恶。

由于中国刑法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规定的刑责年龄过高,这些“小畜生”的行为虽然极为恶劣,但却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不能不说是社会的一种悲哀。

西方很多发达国家,刑责年龄大多低于中国,比如美国内华达州为8岁,科罗拉多、路易斯安纳和南达科他州为10岁,阿肯色州12岁。英格兰和威尔士及中国香港都是10岁。在人口超过1000万人的国家或地区中,将刑责年龄定为14岁的仅有6个,定为14岁以上的只有埃及、阿尔及利亚等5个。

不难看出,中国对未成年的保护,实在是过犹不及,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起到祸害“守法未成年”的负面作用。因此,降低刑责年龄已经变得迫在眉睫。

新闻链接:

女生受校园欺凌 涉事7名学生不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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