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我还能再偷400多天”是对法律的嘲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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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我还能偷400多天!”在民警审讯时,石某有些得意地说。日前,来安警方破获一起盗窃案,两名14岁少年被抓。据警方介绍,两人在多地作案40余起,涉案价值20多万元。他们在网上搜索得知自己还不满16周岁时,竟然对警方说出了这样的话。(1月22日《中安在线》)


盗窃被抓,竟理直气壮且十分自豪地对警方说“我还能再偷400多天”,这并未令笔者惊讶,只是感受到了一丝丝的苦涩。

这些孩子虽然才14周岁多一点,但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是《刑法》对他们的保护早就烂熟于心。特别是互联网时代,诸多“十四周岁以下弑父案”、“十四周岁以下弑母案”、“十四周岁以下杀人案”的处理结果,他们都相当关注,对“十四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除犯有《刑法》规定的八类罪外,犯有其它罪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也是相当“知法”。

毫无疑问,能说出“我还能再偷400多天”的孩子,其偷窃犯罪无疑是“知法犯法”。对待成年人原本应“罪加一等”,可对这名不满16周岁的孩子却束手无策,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法治的悲哀,更是对当今法律的公开嘲讽。

可以这么说,中国过高的刑责年龄,很多时候保护了“坏孩子”,且伤害了“好孩子”。若再扩展一下看,他们既伤害了“好孩子”,伤害了民众,伤害了社会,同时也伤害了自己。因为无论如何,曾经盗窃、杀人,都会给自己背上一辈子的污名,再好的社会环境下也会不同程度地受到同学、朋友甚至社会的歧视。我相信绝大多数杀过人的、盗窃被抓过的,一辈子很难过上正常人的生活,更难创造一个温馨和谐的家庭。

因为十六岁以下的他们盗窃不被追究刑事责任,14周岁以下的他们杀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并非他们没有犯罪,而是他们有罪,但因为刑责年龄过高而没办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但他们毕竟是犯过罪的人,只要人性未泯,这种负担肯定会背负一辈子。

我们知道,在1979年制定刑法的时候,中国还处于缺吃少穿时代,当时的未成年人无论在生理还是在心理上,都处于欠发育状态。而据几年来相关机构调查结果显示,我国青少年的发育情况至少比20前提前了二至三年,犯罪的初始年龄也随之越来越低。不满14岁的少年儿童犯下杀人等严重刑事案件、16周岁以下故意犯罪现象已是屡见不鲜。

有鉴于此,应该尽快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建议:

一、将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从16周岁调低为14周岁。也就是说,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对自己的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二、将现行刑法中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降低至12周岁。也就是说,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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