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强奸6名幼女仅判十四年半,法官真温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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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强奸6名幼女仅判十四年半,法官真温柔

男子查某(化名)隐瞒真实姓名、年龄,谎称自己开公司、酒庄,通过qq、微信等方式,认识多名初中女学生。查某利用初中生年幼无知、经济拮据的特点,通过唱歌、借钱、逼债等方式,引诱、逼迫多名未成年女性或幼女,与其在宾馆内发生性关系,案发时6人尚不满14周岁,最小的受害者案发时仅12岁。(3月29日《北京头条》)


《北京头条》作为北京青年报下辖的综合资讯客户端,在报道该案时不仅仅不愿意披露强奸犯的真实姓名,且不交代是哪家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缺乏新闻人的基本素养,令人遗憾。这究竟是新闻,还是八卦?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即依据“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重处罚。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仅仅是强奸妇女多人的,就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查某强奸了6名幼女,且强奸另外两名幼女未遂。可以说已经达到强奸犯罪的极恶程度,虽然如今提倡“少杀慎杀”,判他个无期徒刑应该并不为过吧?可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查某因犯强奸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

面对这样的判决,我不大相信受害人父母会善罢甘休。这又让我联想起“湖南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也叫“唐慧案”、“唐慧女儿案”、“上访妈妈案”,湖南省高院最终判决:周军辉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秦星犯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决定对两人进行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我再摘录网易网友在该新闻后的前五条留言:

放在美帝即使没有死刑也至少判个200年。

这都不死刑?

这恶棍毁了几个家庭,几个人的命运,还不恶劣?就14年?

判这么少,应该阉割了。

呵呵,编编,你不也在为渣某人隐瞒真实姓名吗?

我总希望那些做出违反常规判决的法官、检察官经常上网看看,看看网民是怎么评价你们判案的。

说到法官对强奸犯过分“温柔”,几天前还有一起,判决结果也是令人咋舌。3月15日,新京报《湖南道县4男子轮奸酒吧未成年少女 分别获刑7-10年》一文报道,蒋某萱、陈某林、杨某云、唐某平系战友关系,唐某平在道县某酒吧上班,案发前唐某平认识未成年的熊某并约在酒吧喝酒,趁熊某醉酒意识不清醒状态,四被告人商量将其带至宾馆开房并分别与之发生性关系。

我不得不怀疑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收了四被告“脑白金”,要不然就是某被告的“大舅哥”,否则不会如此罔顾刑法上的白纸黑字。因为依据刑法条文,“二人以上轮奸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他妈四个人轮奸,且轮奸对象是未成年人,无疑是情节特别恶劣,四被告竟然“被判处七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这不是明显的妄判吗?当事法官胆子真大。

不可思议的是,永州中院随后表示,近日,有媒体报道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俊林等四人轮奸未成年少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部分网友认为对四被告人处罚太轻。永州中院已注意到了媒体报道及网友呼声。目前,四被告人均已向本院提出上诉。

我感觉这四被告假模假样地上诉,是在与法院“演双簧”。因为 “上诉不加刑”,如此“假惺惺”的上诉,似乎就可以给法官开脱:你看,法官判得这么重,我们不服。

永州中院似乎也很配合,称“该案一旦进入二审程序,法院将严格依法公正审理。”那么请问,下一步“依法公正审理”,能否突破“上诉不加刑”之规定?如果不能突破,那也最重就是维持原判,维持那个明显违反刑法条文、对四名轮奸犯过于照顾、过于“温柔”的判决结果?

在一个尚未实施“化学阉割”的国度,对强奸犯过于“温柔”,就是对广大女性犯罪。无论是强奸6名幼女仅判十四年半,还是4男子轮奸未成年少女分别获刑7-10年,都违背了刑法的基本要义,都属法外施恩。而这些判决的背后,极有可能有不可告人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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