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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八里:最后关头“悔捐”骨髓,缺乏契约精神

杨八里 周蓬安谈医改 2019-07-10


4月3日,南方都市报《女童化疗6天准备移植骨髓捐献者悔捐 医生:极少见》报道了一个江西农村贫困家庭女孩欣欣,因罹患重型地中海贫血,需要进行骨髓移植,才有完全治愈的机会。一年半以前,在中华骨髓库中找到了合适的配型。当一切准备就绪,原本答应捐献的供髓者,却中途“悔捐”。

因为医生说在最后关头“悔捐”的捐献者很少,与笔者曾经在网上了解到的信息不一致,笔者很好奇,就上网查了一下,却发现真实情况并不是这样的。当笔者在百度输入“悔捐”二字,马上就跳出来“悔捐骨髓”四个字。也就是说,在历年的骨髓移植捐献者中,“悔捐”的事情时有发生,而有不少人就是在最后关头开始退缩,进而“悔捐”的。



网上还有不少法律界的人士,对此现象做了分析和解释。相对于一般人只管站在道德制高点上,批评指责“悔捐”者的行为而言,这些法律界人士的看法是不同的,也是非常理性的,因而对大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他们不是简单地对“悔捐”的进行指责和道德审判,而是认为,之所以会频频出现捐献者“悔捐”的行为,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对捐献者的无私行为没有制定出相应的保障制度。

看了他们的解释,我才知道,一个人要做一件善事,其实并不那么简单。如果你是“中华骨髓库”里志愿捐献者中的一员,你就需要自己承担因为捐献骨髓所带来的任何身体上和精神上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你为了捐献骨髓所需承受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身体成本和精神负担。

法律界人士文章中枯燥的法律解释会令人昏昏欲睡,我在此就不多加引用,只简单说明一下,捐献者所要承担的各种风险。

比如,有人和某个捐献者骨髓配型成功,捐献者就需要自己调整时间,为将要进行的捐献做准备。到时候要自己请假,因为没有相关规定,你的工作单位即便对你的行为是持肯定态度的,也没有办法为你做的这个善事而给你发放误工费用。如果今后若干年,捐献者自己的身体因为捐献骨髓而出现了问题,也要自己去面对。因为受捐者没有回报的义务,而国家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应的补偿和激励机制。

再说了,就算受捐者有能力也愿意回馈,已经过去若干年,没有相应的跟踪回访机制的话,捐献者身体出现的问题,也无法确定就是因为捐献骨髓造成的。

所以说,如果你要决定了做好事,捐献骨髓,那么,你就要同时做好了心理准备,你的行为是自愿的、无偿的,也就是说,是没有回报的。

笔者注意到,面对这种尴尬,早在六年前,2013年02月04日的《东方早报》上就发表过一篇题为:《应对骨髓悔捐,立法应有作为》的文章。文章的作者没有署名,只在末尾标注了:“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这个作者确实是具有社会责任感的有识之士。可惜,令人遗憾的是,六年过去了,时间已经到了9012年,法律上的尴尬依然存在着。正如这篇文章中的一句话所言:“在这种情况下,捐献者基于顾虑而悔捐,自然也就在情理之中。”

在笔者看来,今天这篇新闻的标题,多少有些煽情的味道。可以说,在对罹患重病女孩深切同情的情感支配下,显然对捐献者有些不太友好。同情弱者,绝大多数情况下,肯定是大众心理情感的必然表现。但是,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按照新闻中的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从找到合适的配型、到真正进行捐献骨髓,间隔时间长达一年半。

一年半的时间,肯定会发生很多事情,因为保密的需要,捐献人的个人具体情况我们无从了解。但是,捐献人既然已经在“中华骨髓库”建档,并且承诺了会捐献骨髓,就说明这个捐献者是做好了捐献准备的。而临时改变主意,到最后才“悔捐”,说不定有其不得已的私人原因。

新闻标题“来者不善”,新闻内容虽然比较客观,医生接受采访时也表示:“捐献骨髓属于自愿献爱心,不能进行道德绑架。” 但在新闻中主治医生说,到最后关头才“悔捐”的捐献者,极为少见。

并且,在新闻最后医生呼吁大家:“在伸出援手的之前应当谨慎思考、有足够的定力去帮助他人,否则宁愿不要达成约定。若是中途悔捐,自身虽不承担责任,却是对患者家庭的重大打击。”

所有这些,还是非常明显地道出了医生的无奈和对捐献者的不满情绪。而写新闻的记者,显然也是有自己立场的,而这立场,也明显地是站在道德制高点上的。

好在这条新闻的下方,绝大多数的跟帖网友,都表达了对捐献者最后关头“悔捐”行为的理解,有的甚至于还表示了对捐献者目前身体状况的关切。这就说明,因为网络的发达,民智已开,大众的情感不再那么好“忽悠”了。可以说,绝大多数人,已经不是那么容易被煽动,对一些自己并不十分了解的事情,他们不会被舆论轻易左右,而是先要去想一想:“为什么会这样?”

尽管对类似“逼捐”的新闻标题感到不爽,在此,笔者当然非常希望罹患重病的女孩,可以尽快得到合适的配型、得到救治,早日摆脱病魔的折磨。

“中华骨髓库”对骨髓捐献者的年龄要求下限是18周岁,也就是说,有资格捐献骨髓的,都是健康的成年人。在本文的结尾,笔者想说,不管是否有法律上的尴尬,不管捐献者是否有种种不便公开的个人理由,作为一个成年人,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最后关头选择“悔捐”,这名骨髓捐献者还是缺少了一份契约精神。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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