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明确死囚犯基本待遇,最高法重审得好!
周蓬安:明确死囚犯基本待遇,最高法重审得好!
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根据新司法解释,罪犯在死刑执行前提出会见近亲属以外的亲友,经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予以准许。
关于死囚犯的基本待遇问题,笔者于2013年10月5日曾写下《建议明确死囚犯基本待遇》一文,并作为社情民意上报,如今看到最高法的这个规定,并了解到最高法2012年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就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感觉我是杞人忧天。但笔者此前所写的这篇文章,所反映的几个案例,也是客观存在的,这也说明很多基层法院忘了这个规定。因此,为最高法重审死囚犯基本待遇“叫好”!也借机将5年前的文章发表如下:
建议明确死囚犯基本待遇
备受关注的“沈阳小贩刺死城管案”当事人夏俊峰于9月25日被执行死刑。这个发生于2009年5月的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公诉人和原告的分歧一直集中在“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上。该案还因为牵扯到处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小贩”,和暴力执法事件频发的“城管”,因此自始至终成为舆论焦点,呼吁“刀下留人”的呼声也是一浪高过一浪。
因为局外人不可能了解案情的细节,因此应该尊重司法判决。但夏俊峰被执行前的遭遇,却令人难以接受。当天,夏俊峰之妻发微博称:“夏俊峰求他们给我们一家合个影,被拒绝,说给他自己留个影,也不可以,为什么,我不知道你们为什么这么残酷,留下个照片给儿子看都不行吗?为什么这么绝情啊?为什么?”
不可思议,法院凭什么剥夺一名死囚犯和家人最后的合影机会?单独留影给幼小的儿子怎么也不被允许?从法律的角度讲,死囚犯的公民身份并未被剥夺(只有在死刑执行后,其公民身份才自然失去)。那么,死囚犯夏俊峰的“特殊公民权”就理所当然应受到法律的尊重。而“法无禁止即可为”,夏俊峰留影请求合情合理。
其实,死囚犯合法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的案例并非个案。两个月前,湖南富商曾成杰被执行死刑前,亲属竟然没有收到最高法的死刑核定书,更不知道曾成杰在何时执行死刑?令其家人都未能和曾成杰见上最后一面。事后法院辩称已告知曾成杰有这样的权力,但曾成杰不愿意和家人见最后一面。这样的说法,一方面有违常理,另一方面则是“死无对证”,因此遭到社会的普遍质疑。
而在司法实践中,允许死囚犯与家人合影曾被作为司法机关人性化执法的典型案例加以宣传,并被社会赞为“法治的进步”。2003年4月11日,《新华网-法制频道》曾刊文《中国首例死囚犯刑前与家人合影》,称死囚犯“刑前被允许和家人合影,已是法治非常人性化的标志。”
之后的这10年时间里,中国的法制建设无疑是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因此不能不把夏俊峰留影请求被拒说成是“法制的倒退”。但同时我们应该注意的是,我们的一些法律规定还过于“粗线条”,对死囚犯的基本待遇还没有详细列明,以至于一线执法人员完全凭自己的理解去决定死囚犯能否享有某一项权力。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并具有同情心的执法者,能更多地给予死囚犯权力,而那些冷血,甚至个性暴戾的执法人员,就会视死囚犯的权力为儿戏。
但这样一些没有“人情味”,离“人性化执法”更是遥不可及的消息不断传出,必将消解司法的公信力,危害中国司法形象。因此建议,应尽快立法,对死囚犯的基本待遇予以规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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