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称未满12岁幼女“长期卖淫”,三观不正
周蓬安:称未满12岁幼女“长期卖淫”,三观不正
11月21日,澎湃新闻《湖南遭性侵女孩父亲:不认可"长期卖淫" 她未满12岁》一文,报道了受害人父亲周凯对案件办理的一些看法:“检方向我们出示了书面的材料,其中有两点我们完全不能认可,一是‘年龄存疑’,二是‘长期卖淫’。”周凯说,“案发前几天,女儿还在学校读书,如果要说她是长期卖淫,包括学校在内,也要承担责任。”
近期一直在关注该案,基于基本判断,我非常担心该案的办理过程会让“永州少女被迫卖淫案”在多年前“民主法治实现程度达到了96.6%”的湖南重演。
在网上,发生于2006年的“永州少女被迫卖淫案”,因为司法机关“不给力”而导致受害人母亲上访并被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随后又延伸出了“唐慧劳教案”,社会甚至给了唐慧一个专用词汇,即“上访妈妈”,直到2014年9月5日才告结束。是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二审重审案进行公开宣判:上诉人周军辉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上诉人秦星犯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决定对两人进行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笔者之所以有此担心,就因为“祁东未满12岁幼女被多人强奸案”的前期处理过程与“永州少女被迫卖淫案”有诸多相似之处:
一是两案均系受害幼女家长报案,但司法系统不积极。受害幼女在9天时间里,在多名成年人的逼迫和协助下,多名男子以灌酒、威逼利诱、强迫等方式对该幼女多次实施了强奸,其中涉及两名祁东县公职人员。司法系统如何“不积极”?大家可以检索近期案件的相关新闻报道。
二是都在网上血泪控诉,引发社会普遍关注。受害人父亲10月3日向祁东县公安局报案,但案件迟迟没有进展。受害幼女父亲此前在《一个父亲的血泪控诉》中披露:“而祁东县检察院为这些有权、有势、有钱的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编造理由脱罪暂放,将这些禽兽般的犯罪分子放归社会道遥法外。”
三是司法系统似有“难处”,有明显偏向嫌犯之趋势。“祁东未满12岁幼女被多人强奸案”最令人担心的,是嫌犯在当地显赫的身份,会不会影响司法机关办案?受害幼女父亲在《一个父亲的血泪控诉》中就提到两名涉案公职人员的身份,除了颇有实力的祁东县太和堂农商银行行长王文外,还特别提道:祁东县人社局干部邹忠(其父亲是某单位高官退休后摇身一变成了房地产大老板,家里有权有钱有势)。
按说,多名“禽兽”对一名不满12周岁的女孩实施强奸,无疑属“案情重大”的案件。受害人父亲于10月3日向祁东县公安局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立案,并将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抓获。但在提请逮捕过程中,祁东县检察院以周婷的年龄存疑、本案犯罪事实不清等理由,对数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未予批捕。
祁东县检察院对受害人年龄问题展开调查显得过于“无厘头”了。我要问祁东县检察院办案人员一声,受害人的年龄是检察院说了算,还是公安机关的档案说了算?在户籍制度十分严格的今天,在很多事都需要“凭年龄”的今天,普通人“拿脚后跟想一想”,也不相信这么小的孩子年龄会有问题。道理很简单,孩子们在出生不久,家长都会凭《出生证》去警方登记,然后凭户口簿打疫苗、上幼儿园、上小学。因此会有哪个家长,为了故意隐瞒孩子年龄,在孩子出生几年后才去弄个假的《出生证》,然后才上户口?不说别的问题,这么多年的疫苗又怎么能安全接种?
再说,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司法解释中,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也就是说中国的刑法“幼女”概念指不满14周岁的女性。
祁东县检察院质疑受害人的年龄,难道是希望得到“不满12周岁的受害人,司机年龄已经超过14周岁”的结论吗?你们的“脑洞”未免开得过大了,这是把这名受害幼女当作官场上那些想多“为人民服务”几年的领导干部了。
而检方将不满12周岁的受害人定性为“长期卖淫”则更为荒唐,因为14周岁以下幼女根本就没有“卖淫”一说,有的只是“被强奸”,即使她是自愿的、收了钱的。因此,称未满12岁幼女“长期卖淫”的检察官,我只能怀疑他“三观”不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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