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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非“养父女”关系,不影响强奸罪成立

杨八里 周蓬安的公号 2020-09-05


周蓬安:非“养父女”关系,不影响强奸罪成立

【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养女后续 #如何看待鲍某明姐姐言论#?】4月11日,据澎湃新闻,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养女案,#鲍某明姐姐称弟弟和女孩非养父女#,并且女孩和妈妈曾经去过鲍的老家见过父母。你怎么看?(4月12日《微博热议话题》)



这个案子之所以变得扑朔迷离,只因为其细节过于奇葩,奇葩到令人大跌眼镜的程度。一方面,一个拥有较高社会地位,经济条件相当优越的男人,在40多岁的时候性侵了一名由自己抚养的14岁女孩(外人公认“养女”),而且在小女孩报案表达“非自愿”之后的三年多时间里,依然持续性侵,还对这名未成年女孩使用诸多性变态的“花招”。

另一方面,受害女孩小兰(也有媒体化名“小可”、“李星星”)的妈妈为何会将未成年女儿交由一个四十多岁的单身“油腻男”独自抚养?这无疑是社会出现质疑声的最重要依据。小兰既然有母亲,为什么会被安排到一个独身男人家去生活?小兰的妈妈又凭什么放心让一个中年单身男性来替自己抚养、教育一个十几岁的女孩?小兰的父亲至今没有发声,究竟是因为什么?

我曾就此评论,拿脚后跟都能想象得到女孩母亲与鲍毓明的关系。鲍毓明性侵小兰这么多年,小兰的母亲不可能不知道。也就是说,小兰的母亲也不是什么好鸟。

今天有媒体报道,当事女孩小可称,她的亲生母亲和鲍某系恋爱关系,但从未领证。

此外,警方的表现也令人大跌眼镜。2016年年底,小兰就曾在北京市某派出所报过案,但事后却不了了之。如果北京市这个派出所当时认真办案,小兰就会少遭受3年的性侵。

2019年4月,小兰向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报案,随后应该是多次追踪,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2020年4月8日网络视频传出(传遍各大新闻头条),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回应,2019年4月8日,一女子到我局报案称,其三年多来被“养父”鲍某某多次性侵,我局于次日立案,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经侦查,综合各种证据,认为鲍某某不构成犯罪,遂于2019年4月26日决定撤销此案,并通知了当事人。后根据当事人及其律师提供的一些新的线索,我局于2019年10月9日决定再次立案,并在本地及其他涉案地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目前侦查工作仍在进行中。我局将严格依法办案,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我曾就此评论:这回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算是出名了,好多网友还因此多认识了一个汉字。我不知道当初撤案,是基于何种考虑?

如果不是南京警方在“小兰向烟台警方报案一周年之际”的强力介入,该案恐怕很难进入公众视线。仅从这一点看,我有足够的理由怀疑,经济条件优越的上市公司高管鲍毓明,或许有“金钱开道”的嫌疑。

不少网友听了南京警方与烟台警方的电话录音后在我微博里留言,称赞南京警方的正义感。烟台公安局芝罘分局那名接电话的警察是真够狼狈的,而南京警察的形象得到了相应的提升。这样的“此消彼长”,也看出两地警方办案水平的极大差异。

鲍毓明姐姐在网络“高烧不退”的情况下公开发声,其实是极不明智的。因为她的任何言论,都会被大家认定为替鲍毓明寻找开脱的理由,更何况鲍毓明做出如此龌龊的勾当,其姐姐事先也应该是知之甚少,甚至根本就不知道。因此,说得越多,社会对鲍毓明的痛恨也就额外增加一份。因此,还不如不说,相信司法机关会公平、公正处理该案。

不错,受害女孩与鲍毓明确非法律上的“养父女”关系,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但鲍毓明长期供养着一名未成年的女孩,还给他上学,那究竟算什么关系?至少鲍毓明在性侵小兰的时候,是以“养父”身份进行的。此前有媒体报道,在警方的促使之下,鲍某明给李星星写了一封保证书。保证书中写道:“给我现在的女儿,和未来的妻子。”

而无论是什么关系,一个40多岁的油腻男,与一名未成年的女孩发生性关系,都是极不道德的。即使小兰曾经默认是鲍毓明“未来的妻子”,但中国法律连“婚内强奸”都承认,你违背小兰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强奸罪”怕是难以逃脱了。尤其小兰此前曾在北京警方报过案,说明她并不认可鲍毓明的行为,因此鲍毓明的行为就是犯罪。

鲍毓明的姐姐称女孩和她妈妈曾经去过鲍毓明的老家见过鲍的父母,这也不能为鲍毓明的恶行解脱。我不相信鲍毓明的父母会相信这个14岁的女孩是儿子的未婚妻,与儿子年龄相配的是儿子未来的岳母,而只会倒过来,相信一个是未婚妻,一个是未婚妻的女儿。

当然,无论有没有“养父女”关系,是不是事实上的“养父女”关系,都不影响“强奸罪”成立。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则明确指出:“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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