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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因丢身份证“被结婚”,民政、法院咋都那么冷漠?

杨八里 周蓬安的公号 2020-06-15


周蓬安:因丢身份证“被结婚”,民政、法院咋都那么冷漠?

广西的苏女士在和男友办理结婚登记时,发现自己5年前曾“被结婚”后又“被离婚”。她试图起诉民政局撤销婚姻记录,但法院认为她的起诉已超过5年起诉期限,不予受理;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6月9日《澎湃新闻》)



有关身份证丢失导致的各种法律纠纷可以说层出不穷。比如《丢身份证后负债200万 95后女孩成空壳公司老板》报道,张淑淑人在北京,从未去过深圳,更别说在18岁时注册公司,但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的资料显示,她确实是深圳市先高极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先高极”)的法定代表人。

莫名“背锅”的张淑淑试图注销公司,但却被告知:“先高极变更(法人)时使用的是数字证书签名,具有法律效应。”辗转市场监管局、银行、公安局,张淑淑仍在自证清白的路上。

其实,类似于张淑淑“被老板”的案例可以说非常之多。《焦点访谈》曾经报道一些当事人身份被冒用注册公司,“被老板”,要想维权洗清身份却面临种种困难。由于采取这类手法注册的公司,往往因为经营异常等被税务系统和工商系统列入“黑名单”,常常还伴随着债务、偷税漏税等问题,给当事人带去了无休止的麻烦。那么面对这种身份被“套牌”的情况,应该怎么解套呢?

因为身份证件丢失,被冒用结婚的案例更是数不胜数。就在上月下旬,笔者就注意到两则“被结婚”的案例。

《女子领证发现自己"已婚"13年:老公怀疑我 差点分手》一文报道,今年35岁的伊女士顺利“脱单”,4月15日,本是她与库先生领证的好日子,却被墨玉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告知,2006年11月26日她已在户籍所在地伊犁霍城县六十四团与一名巴先生“结婚”,不能再申请登记了。当日她便搭乘飞机赶回伊犁一查究竟。之后的几天,伊女士辗转六十四团民政科、派出所、霍城县民政局、档案馆等多地查证情况。4月19日,疲惫无助的她向霍城垦区公安局求助。

《女子登记结婚被告知已婚 冒充者:离家出走买的假证》一文报道,5月20日,江苏省沛县的孙女士和男友到沛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审查中,却显示她已于2010年在安徽登记结婚,孙女士随后报警。通过警方,孙女士联系上冒用其身份的女子,对方年幼时离家出走,后为结婚网购了假身份证。目前,双方正协商处理。

说实在话,每次看到类似消息,民政部门不管,让受害人自己找“有关部门”,我都特别愤怒!当事人“被结婚”的责任完全在婚姻登记机关,是他们未能核实身份证明所致。因此,凡出现这样的问题,都应该由发现问题的民政系统与“办错事”的民政系统联系,由“办错事”的民政系统提请公安调查,依据核查的结果在婚姻登记系统内更正,而不是由受害人到处跑,造成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

半年前,当我看到《女子因身份证丢失“被结婚” 民政局:无法撤销》一文时,我是真的非常生气。婚姻登记机关的错,有的甚至还是“内鬼”故意“放水”,恶果不能让受害人承担。明明知道当事人“被结婚”,为什么就无法撤销?与广西苏女士“被结婚”,如今民政部门称“无法撤销婚姻记录”一样,简直就是混账逻辑。

公安部早已明确,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很明显,无论以上企业登记机关制造的“被老板”,还是婚姻登记机关制造的“被结婚”,丢失证件者都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造成了后果,也与他们无关。

不久前,我在参与《婚姻法》修改话题时,曾写了条“长微博”:

近期,不断曝光某某“被结婚”N次,最多“被结婚”5次的新闻。因此,我还是赞成增加“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条款。

法律原本就是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的,因此不能因为极少数人的特殊需求,就允许他们违规。

无论是重婚还是未达到婚龄等需要,伪造、变造、冒用证件骗取结婚登记,都是不诚实的表现,对社会都具有危害性。我们的法律不该纵容造假“骗婚”行为。

再说,我们的婚姻登记机关,有责任核对证件的真伪,有责任保证“人证合一”。而且,在信息化高度发达的今天,确保婚姻登记资料真实,并不是一件太难的事。如果删去婚姻无效的这第四种情形,也给婚姻登记机关配合当事人“造假”留下了空间,这是很不严肃的。

再回到广西苏女士“被结婚”一案上来。笔者认为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她的起诉已超过5年起诉期限,不予受理;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都是于法无依的。

因为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该新闻报道,2019年11月14日,她和男友前往广西某民政局登记,却被告知她和一名李姓男子已于2014年6月4日在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天后的6月6日,又办理了离婚。

也就是说,苏女士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时间是2019年11月14日,而定州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落款日期为2019年12月17日。也就是说,法院将这个诉讼时效错误地理解为“发生时间三年内”,而不是《民法》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三年内”。

写到这里,我是感到了一股莫名的悲哀。无论是相关企业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还是涉事法院,你们的大门口都写着红彤彤的“为人民服务”五个大字。可当人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后,你们的表现为何如此冷漠?特别是企业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你们犯下的错,让无辜的人民承担,还不愿意消除这种“继续伤害”,你们究竟都是些什么人啊?就是你们这些人在为反动势力“递刀子”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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