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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立案庭法官认为官司会败诉,就可以不给立案了吗?

2018-03-24 刘建强律师 我要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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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某法院立抚养费纠纷的案件,立案庭法官认为已经双方协议离婚约定过抚养费,所以不给立案。经多方交涉,立案庭法官又以案件会败诉为由,不给立案。后经多方交涉,最终只是收了立案材料。


我说过我是婚姻家庭纠纷律师出身,那么浅谈关于立案的问题和抚养费的问题。

一、关于立案问题。

很少有人会相信法院敢公然违法,敢公然挑战法律,敢糊弄玩弄老百姓。所以我们只能理解为某些法官平时学习不够,不懂法律。那就先说说关于立案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

如何立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力。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问题一:

法律规定法院只是进行形式审查,而立案庭法官先是以双方协议离婚已经对抚养费进行约定为由,认为无需诉讼,说不给立案。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即使双方协议离婚,约定了抚养费,也是可以起诉变更的。

问题二:

然后立案庭法官又说这个案子原告无法胜诉,所以说,不给立案!!!

自己看看上班地方的牌子,立案庭!!!不是审判庭。你们只管立案就好了,先把立案的事情搞好就行了,审判的事情就不劳驾您了,是否胜诉也不是你们说了算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556页第3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在接到民事案件起诉状时,对是否符合诉讼法规定起诉条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立案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立案。”第三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接收起诉状,并出具注明收到起诉状日起的书面凭证,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登记立案。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在七日内不能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先行登记立案,进入审理程序。”

以前没看过这段吧,现在看到了吧。法院只是进行形式审查,只要符合形式规定的,就应当立案,而且是在七日内立案。如果法院认为真的不符合起诉条件,那也是裁定不予立案,根本不是法官口头说“我就不给你立”“我就不给你立”“我就不给你立”“我就不给你立”,裁定-就是法院要盖章的,有案号的裁定书。

案件胜诉与败诉和立案庭一毛钱关系都没有,不能因为立案庭的法官认为原告要败诉,就可以口头说,不给立案。

既然这位法官这么喜欢审理案件,要这么早的代表法院口头告知原败诉了,那么我下面的话题不得不谈谈我们立的这个抚养费纠纷案子。

二、关于抚养费的问题-其核心为题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履行探望权不仅仅是一种法定权力,也是一种法定义务。

案情:2013年8月女方与男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了抚养权:“儿子A、女儿B由母亲赵某抚养,父亲李某如探望孩子就支付当月的抚养费两千元,如不探望孩子就无需支付抚养费。”


现在是为了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女方代表孩子,认为男方应当履行抚养教育(探望)的义务,所以提起了诉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力和义务……”。

女方和男方离婚协议时约定“儿子A、女儿B由母亲抚养,父亲如探望孩子就支付当月的抚养费两千元,如不探望孩子就无需支付抚养费。”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力和义务。即抚养和教育(探望)不仅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义务。

也就是说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男方有义务继续抚养和教育儿子A女儿B,男方实现继续抚养和教育义务的前提是,得去探望孩子啊,如果连看都不看孩子一眼,如何履行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男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抚养和教育(探望)孩子,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

出于法的价值也好,出于立法目的也好,父亲抚养和教育孩子应该属于人类与大部分动物不可剥夺的天性。而法律又加以规定,其实是多此一举,无奈此案竟会用到这条。 

男方自2013年8月份与女方离婚后至今,将近五年一次也没有来探望过两个孩子,一次也没有。根本就没有履行作为一位父亲应该履行的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现在儿子A和女儿B分别起诉男方,要求其履行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要求其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18周岁,如满18周岁后仍在就读,则继续支付至完成学业止。并要求男方补交自2013年8月开始至今的抚养费按照每月1000元计算。孩子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也是符合立法目的的。

(二)另,《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一位普普通通的母亲为了更好的照顾孩子,离婚后一直单身,带着两个孩子在城市生活,是极其艰难,也是及其伟大的。孩子慢慢长大了,各项花销也越来越大,早已超出了单身母亲的经济能力。为了让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女方已经开始通过娘家拆借。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孩子起诉父亲,要求其履行法定抚养和教育义务支付抚养费,是符合婚姻法规定,符合立法目的的。


以上便是我通过学习法律对立案的理解、对抚养费的理解、对一位辛辛苦苦单身母亲的理解、为两个孩子美好明天的理解。

不知道,那位立案庭法官是在哪里学习的法律,老师是谁?如果她的老师知道她如此理解法律、如此对待法律、如此对待老百姓,该做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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