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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期 我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汤隽获浙江省“明星公诉人”称号!

2016-12-20 越城检察

号外!

浙江省“明星公诉人”名单出炉啦!

为更好地发挥优秀公诉人才的标杆引领作用,打造浙江公诉人才高地,树立浙江公诉良好司法形象,经过各地推荐、投票推选、党组研究等环节,浙江省检察院公布了十名浙江省“明星公诉人”。我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公诉科科长汤隽获浙江省“明星公诉人”称号。

这样的汤隽,你知道吗?



汤隽
让每一个案件都彰显公平正义“每当一个案件得到公正判决,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我的心里就会有满满的获得感和价值感。”这是汤隽从检14年来最深的体会。她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每次开庭,汤隽都思路清晰,反应敏捷,凛然的正气让犯罪分子难逃恢恢法网,义正词严的辩驳也常常叫辩护人暗暗佩服。2006年震惊浙江乃至全国的张某黑社会案件至今还让人记忆犹新。此案共涉及35名犯罪嫌疑人,罪名多达14个,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以汤隽为主的年轻检察官发挥了生力军的作用。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极为激烈,因为几乎每个被告人的辩护人都替当事人作无罪辩护,但汤隽的庭前工作扎实细致,当辩护人抛出一个又一个尖锐的问题,汤隽都能从容不迫、有理有节地予以反击,并把各种收集到的证据通过多媒体示证系统在法庭上进行直观的演示。最终涉案的35名被告人均被法院以起诉罪名作了有罪判决。“无证驾驶”是否应当被认定?2015年3月,汤隽受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仅从罪名和案情上看,这是一起非常普通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傅某系吸毒人员,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讯问傅某时,其辩称,自己虽然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并不知道驾驶证已因吸毒行为被车管所注销,不属于“无证驾驶”。由于是否认定“无证驾驶”这一情节将直接关系到对傅某的准确量刑,汤隽立即进行了调查核实。她仔细审查了案卷材料,并查阅了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认为车管所对傅某在接受社区戒毒期间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没有严格“把关”,在发现情况并注销傅某的驾驶证后,也未按规定收缴证件或告知傅某,虽然客观上傅某的确无证,但其对驾驶证被注销并不知情。结合相关事实和证据,汤隽在该案的起诉书中,对傅某“无证驾驶”的情形不予认定,傅某最终得到了法律公正的判决。同时,汤隽也向车管所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监管和宣传力度。从一句不经意的话入手她还了嫌疑人的“清白”在汤隽心里,有着对检察事业满溢的热爱,对公平正义不懈地追求。“汤科长,谢谢你,让我有了公正的处理结果。”2013年3月的一天,绍兴平水镇的村民凌某将一面“匡扶正义、公正执法”的锦旗送到了汤隽的手里。凌某曾是一起手机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这本是一起简单的盗窃案,被害人陈述自己放在桌上的手机被人拿走,而凌某在公安侦查阶段也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这个手机其实是我捡来的……”提审中,凌某不经意的一句话,立刻引起了汤隽的注意。经过进一步的讯问,凌某称该手机是自己在楼道的地毯上捡的,因为确实拿了不是自己的东西,心里一害怕,就承认了“犯罪”行为。为了查清案件真相,汤隽立即赶赴案发现场踏勘,并仔细询问了被害人及其周围同事,了解到被害人其实也不十分确定自己的手机是在哪里丢失的,同时还发现被害人当时所穿的裤子裤袋上有一个破洞。在对收集到的大量客观性证据进行细致分析后,汤隽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凌某是秘密窃取被害人的手机。最终,公安机关对该案作了撤案处理。主任检察官备忘录,用了都说好一枝独秀不是春,百花齐放才能春满园。作为科室的负责人、领头羊,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同时,汤隽充分利用自身实践经验丰富的优势,做好科室的“传帮带”工作,提升整个科室的办案业务水平,打造“明星公诉团队”。为了更好地指导年轻干警,使她们能够快速成长,今年初,汤隽在科室中创设了“主任检察官备忘录”,要求大家在办案中注重积累和提炼,把对今后办案具有参考指导价值的案例摘录下来,简要叙述案件或事情经过,对该案的罪名辨析、法条适用、以及相关案例和观点出处等加以说明注释,经审核共享后,供大家在办案中学习参考。在汤隽的带领下,近年来,科室先后涌现出了“市十佳公诉人”、“全市优秀示范庭出庭人”、“全市控辩大赛十佳辩手”等一批业务能手;2012年6月,公诉科被浙江省检察院授予“全省优秀公诉团队”称号,也是绍兴地区唯一获此殊荣的公诉团队;2014年、2015年,公诉科先后被荣记集体二等功和集体三等功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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