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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有哪些“网信关键词”?涉及虚拟财产、网络打赏……

网信重庆 2020-09-03


5月22日

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

民法典(草案)

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这将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民法典(草案)中有哪些内容与网信相关?

来看这6大关键词



关键词1:个人信息保护




案例

2019年9月,网络中关于“1元即可购买一条简历”的话题迅速升温。有不少求职者在网上投递简历后,频繁接到陌生骚扰电话和短信息。经调查发现,知名求职网站一手简历每条1.8-2.5元,二手简历每条0.8-1.5元,其他网站每条价格0.6-1元,这种网上简历的售卖目前已形成“一条龙”产业,使众多求职者掉进信息泄露“陷阱”。


相关规定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专设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一章,写明“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根据条文,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短信、电话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专家解读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


专设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一章,界定隐私权范围,升级个人信息保护的范畴,是回应最广大人民群众对于隐私等个人私权利保护的渴望和需求,确立隐私权,是法律文明的重要体现。



关键词2:电子合同




案例

许某在某大型网络电商平台购买欧式吊灯,金额为3290元。收到包裹后,他发现灯具不论是外包装还是箱内,都没有3C认证的标识,而且包装盒内和灯具上也没有灯具的合格证、生产日期等相关标签。通过在线联系商家客服要求提供产品厂名和证书编号,客服提供的厂名及证书编号与实际信息不符,并且证书状态已撤销且证书无此款灯具的型号,许某认为,商家涉嫌网络欺诈。


相关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明确了电子合同的交付时间以及合同在何时生效,加强了对买方的保护,并对电子合同相关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草案第4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第512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专家解读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徐中亮:


这两条规定意味着,我们在“网购”时点了提交订单后,商家就不能恶意解约,在我们签收之前商品毁灭消失的风险都由商家承担。



关键词3:网络虚拟财产




案例

2019年10月,李林来到中华遗嘱库立了遗嘱,他将大部分财产留给了父母。此外,他特地向工作人员咨询,游戏账号是否也能写进遗嘱。他想把这个游戏账号留给堂弟。李林说:“为这游戏,我花了很多钱,大概近10万块,但最让我无法割舍的,还是他与堂弟一起玩游戏的那段欢乐时光。”


相关规定

民法典总则编(草案)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畴,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专家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专家杨立新:


这一规定具有与时俱进的特点,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被包含在里面,表明这些都是可以作为遗产来被继承的。



关键词4:网络打赏




案例

疫情期间,张女士女儿小田用爷爷手机上网课。某日,她在某视频App中打开娱乐栏目看直播打赏,因知晓爷爷手机解锁及支付密码,累计打赏3万余元。女儿的“操作”令张女士一家担心不已。


相关规定

民法典总则编(草案)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专家解读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秘书长王轶:


如果未成年人未满八周岁,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网络打赏行为是无效的,监护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打赏金额;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打赏行为需要根据心智成熟状况来区别对待。在民法典中,这是前提性和基础性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5:肖像权




案例

某主播在“户外”直播时称,自己是某平台顺风车车主。每次接单前,他会和粉丝“互动”,把待接驾女乘客的头像照片展示在屏幕前,并对上车的女乘客进行全程直播。律师表示,顺风车车主直播女乘客的行为已涉嫌违法。


相关规定

民法典肖像权编(草案)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 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草案还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专家解读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


目前,通过信息技术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主要用于网络"恶搞",这种技术存在很强的负面效应,容易被不当利用。草案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肖像、声音作出规定,清晰地表达了民事基本法保护公民的态度。



关键词6:网络侵权




案例

2019年1月,平面模特演员孟某某在北京某科技公司的信息平台上发现北京某医疗美容医院未经其准许,在网络上公开发布自己的24幅肖像图片及自拍视频用于整形类医疗手术的商业宣传。上述侵权作品,采用孟某某第一人称自述“日志”的表达方式进行描述。


该医疗美容医院此举对孟某某造成网络侵权。法院判决医美医院在北京某科技公司的网站“北京某医美医院”页面内发布声明,向孟某某赔礼道歉,声明内容应持续保留24小时,并赔偿孟某某经济损失15000元、律师费2000元及公证费2000元,共计19000元。


相关规定

现行侵权责任法引入了“避风港原则”以及“红旗原则”等网络产业发展的重要原则。侵权责任编(草案)则在此基础上,对网络侵权责任认定规则作出了更为全面的设计,补充了反通知规则: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


专家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


理顺了“避风港原则”的通知规则与反通知规则的关系,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了同等保护,这是侵权责任编(草案)的最大亮点之一。若是只有通知规则,相当于在法律层面直接认定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对当事人保护程度的轻重不一,将导致利益关系严重失衡。


来源:网信重庆综合网络传播杂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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