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 “法” 言 | 自媒体相关法律义务及法律责任 (九)
自媒体 ,是指制作 、复制 、发布 、使用网络信息内容的个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具体体现为网络信息 内容生产者 、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 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微博客 服务使用者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等。
不得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1)《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2)《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二)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三)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四)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五)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六)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七)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相关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责任
(1)《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八条: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等。第十五条: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违规开展网络营销活动,违反《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知识产权法》《民法典》《刑法》等具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网络内容生态法律法规条文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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