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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亿美元债违约后续,交银信托管辖权之争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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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显示,中国国储能源化工集团股份公司(国储公司)因未能支付“4亿美元债券合同”中约定的本金和利息,被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交银信托)告上法庭。

(上海信托圈)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二审民事裁定书显示,中国国储能源化工集团股份公司(China Energy Reserve and Chemicals Group下称:国储公司)因未能支付4亿美元债券合同中约定的本金和利息被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下称:交银信托告上法庭

资料显示,国储能源美元债违约事件要追溯到2018年。一家中国能源企业集团牵头的投资者财团达成了一项雄心勃勃的交易,拟以创纪录的价格收购香港一处地标摩天大楼。然而不久后,国储公司退出了上述交易,并在2018年5月出现一系列美元债券违约。

2016年4月14日,中国国储能源化工集团控股股份公司(下称:国储控股公司)、国储公司与交银信托公司共同签署《关于5.55%2021年到期保证债券的信托协议》(下称:《信托协议》),设立了本金4亿美元、年利率5.55%、2021年到期、ISIN编码为XS1376566714的保证债券。





裁判文书网显示,该项保证债券中,国储控股公司为发行人,国储公司为保证人,交银信托公司作为债券持有人的受托人,代表债券持有人行事。

同日,国储公司又与交银信托公司签署《关于400000000美元5.55%2021年到期保证债券的保证协议》(下称:《保证协议》)。保证协议显示,由国储公司为国储控股公司(发行人)在前述债券下应付的所有款项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

签署《保证协议》的目的是给《信托协议》加一道“防火墙”。不过,合同期刚刚过半,国储控股公司就走在债务违约的边缘。

2019年4月14日国储控股公司未能根据《信托协议》的约定支付该期利息

违约出现,2019年7月3日,交银信托公司根据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指示向国储控股公司发出前述债券加速到期通知,国储控股公司至今仍欠付案涉债券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以及相关费用。

交银信托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国储公司支付案涉债券本金4亿美元及债券利息11840000美元;判令国储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利息1665000美元,约计4.12亿美元。

国储公司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依据《信托协议》14.2条、《保证协议》7.2条之约定,明确排除了一审法院的管辖权。交银信托公司无权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缺乏依据。

2020年10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出具的二审民事裁定书显示,《保证协议》第7.2条仅系国储公司约束己方起诉时选择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并不排斥或限制涉及交银信托公司起诉时选择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在《保证协议》未做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交银信托公司依法选择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该案指令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对于国储公司的身份背景,由于国储能源非上市公司,且在境内无发债记录。据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华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股15%,中国富莱徳实业有限公司持股85%,疑似实际控制人。

来源:新浪财经/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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