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VS家庭信托,有何区别?
3月24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2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相比于2022年末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本次《通知》在新的信托业务分类排序表中,将资产服务信托业务位置调整到第一顺位,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列入资产服务信托项下的第一位,并将家庭服务信托提升至财富管理服务信托项下仅次于家族信托的第二业务细类。
家族信托我们已经很熟悉了,那家庭信托又是哪一类信托呢?与家族信托又有哪些区别呢?本文以下就对家庭服务信托与家族信托在信托目的、信托财产、当事人要求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
家族信托VS家庭信托对比
对比 类别 | 家族信托 | 家庭服务信托 |
委托人 | 单一个人委托; 单一个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 | 单一个人委托; 单一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委托; |
受托人 | 信托公司 | 符合相关条件的信托公司 |
受益人 范围 | 委托人或者其亲属,以及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 | 未明确 (以百瑞安鑫瑞享为例,受益人为委托人或其家庭成员,最多3人) |
设立金额 标准 | 不低于1000万元 | 不低于100万元 |
信托目的服务内容 | 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 | 风险隔离、财富保护、资产配置和收益分配等服务。 |
存续期限 | —— | 不低于5年 |
投资范围 | —— | 限于投资标的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或者信托计划。 |
(一)信托财产门槛
家族信托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
家庭服务信托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万元。
因此,单从设立门槛来看,家庭服务信托的财产门槛大幅低于家族信托。
(二)信托设立目的
家族信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
家庭信托则是提供风险隔离、财富保护、资产配置和收益分配等服务。
对比来看,家族信托的目的更加多元,不仅是为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风险隔离,更重要的是实现家族财富的传承,且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三)信托财产投资范围
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没有明确的投资限制,因此,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委托人需求或者有专业的投资经理决定投资标的及范围,投资策略较为多元化。
家庭服务信托的投资范围限于以同业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为最终投资标的的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
(四)信托期限
家族信托侧重财富代际传承,存续期限普遍较长,尤其是跨代际传承的家族信托,存续期限可能会伴随几代人。
相较而言,家庭服务信托期限没有最长期限的限制,但最低不得不低于5年。
(五)信托财产管理
家族信托的管理方式更为定制化和个性化。家族信托门槛较高,财产类型多样,需要对委托人较大规模的各类信托财产提供专业化、定制化的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
家庭服务信托的管理方式相对更为标准化。家庭服务信托相对门槛较低且财产类型较为单一,投向要求也较为聚焦,因此其管理方式更侧重开展符合委托人风险偏好和受益人需求的组合投资。
信托当事人比较
1
委托人
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应为单一自然人,或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
家庭服务信托的委托人为单一自然人,或单一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员。
家族信托的委托人范围比家庭服务信托相对更为广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亲属”的范围较“家庭成员”要广泛得多。《民法典》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即只有配偶和三代内的直系血亲。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可见,“亲属”的范围要大于“近亲属”,而“近亲属”的范围要大于“家庭成员”。
2
受益人
家族信托的受益人范围更为广泛,应当为委托人或者其亲属,以及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家庭服务信托的受益人没有明确要求。3
受托人
根据《通知》要求,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为“信托公司”,而家庭服务信托的受托人为“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
一般而言,家族信托涉及财富的代际传承,信托财产范围更为广泛且更为复杂,管理财产规模更大,因此也更加注重对委托人需求个性化、定制化的需求的满足,在信托架构方面也应进行更为复杂、更加针对性的安排。因此,对受托人的能力要求较高,需要更加专业、稳定的信托机构。
家庭服务信托相对聚焦配置和分配,主要对产品创设、资产配置、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资产配置方面,信托公司应根据家庭服务信托风险隔离、财富保护的信托目的,持续提升组合投资能力,着力于构建安全、稳定的投资组合,做好期限管理和流动性管理。在运营管理方面,信托公司应加强运营支持体系和信息科技支持体系建设,满足家庭服务信托设立、账户管理、信托利益分配等事务管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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